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日期:2016-10-04 / 人气: / 来源:本站
(原标题: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为本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属于不需行政许可的事项,本次交易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是否批准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由此引致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本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指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001)
同煤集团
指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贸公司
指
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外经贸公司
指
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公司
指
大同煤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塔山煤矿
指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资委
指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大同煤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外经贸公司出售其拥有的国贸公司100%的股权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
指
2015年12月31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修订)》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第14号)
《格式准则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部函[2008]076号)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公司章程》
指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资产评估报告》
指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补充协议》
指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最近三年
指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
财务顾问、湘财证券
指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中审
指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京都评估
指
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律师、金杜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交易概况
大同煤业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关联方外经贸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国贸公司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国贸公司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p#分页标题#e#公司2015年度大同煤业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712,864.49万元,国贸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476,548.46万元,占大同煤业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487.69%,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外经贸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由于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也不涉及发行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无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交易标的评估情况及交易作价
根据京都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0064号),截至评估基准日,国贸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55,402.83万元,评估价值-58,637.84万元,增值额-3,235.01万元,增值率为-5.84%。
根据大同煤业与外经贸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签署的《承包经营合同》,大同煤业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3年(即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承包期结束后,外经贸公司应保证国贸公司以承包起始日双方认可的净资产足值,即保证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不低于22,129.15万元。
综上,经双方同意并确认,国贸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2,129.15万元。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及销售业务。由于公司自2013年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经营后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改变,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营业收入规模造成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5年末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2,644,129.18
2,642,129.18
-2,000.00
-0.08%
负债合计
1,676,597.73
1,676,097.73
-500.00
-0.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86,984.84
485,484.84
-1,500.00
-0.31%
资产负债率
63.41%
63.44%
0.03%
0.04%
主要财务指标
2015年度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712,864.49
712,864.49
0.00
0.00%
营业利润
-170,482.19
-172,482.19
-2,000.00
1.1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80,102.09
-181,602.09
-1,500.00
0.8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保持稳定水平,由于本次交易价格与公司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一致,因此不产生转让收益;同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亦保持稳定。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已将国贸公司承包经营给外经贸公司,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本次转让国贸公司的股权不会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产生影响;此外,报告期内国贸公司呈现亏损状态,且截至2015年末承包经营期已结束,因此本次置出后,上市公司2016年及以后的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将不会因合并国贸公司而导致当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
2016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p#分页标题#e#2016年3月13日,同煤集团《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协议转让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同煤董函字〔2016〕3号)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批复。
2016年5月23日,同煤集团《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同煤董函字〔2016〕6号)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
2016年5月23日,外经贸公司股东同煤集团作出书面决定批准本次交易。
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大同煤业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山西省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
五、其他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本次交易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交易对方
公司在本承诺函签署日前12个月内未向大同煤业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向大同煤业推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上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也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交易标的
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经交易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开前不存在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等内幕交易行为。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中,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信息披露程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重组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股东大会表决和网络投票安排
大同煤业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中,公司将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三)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对于本次拟出售国贸公司100%股权,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确保拟出售股权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意见
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和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积极对公司的股东给予回报。
(六)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为保护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确保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合规性,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公司承诺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及组织架构,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
#p#分页标题#e#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遵循“五分开”原则,规范关联交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第二节重大风险提示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由于交易方案能否在股东大会上获得顺利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方案的最终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交易可能被终止或取消的风险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在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公司也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存在因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若双方无法对更改条款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终止的风险。
三、交易标的的评估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拟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尽管评估机构在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承诺其在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评估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勤勉、尽职的职责。但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的情形,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国家政策及行业监管变化,导致未来标的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变化。
四、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交易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将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此外,股票价格波动还要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行业的景气度变化、资金供求关系及投资者心理因素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五、标的公司诉讼风险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国贸公司应收山西福龙煤化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共计8.05亿元,债务人均已停产,且其中4家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国贸公司已向相应重整管理人进行申报债权。2016年1月,国贸公司对其中3家公司进行起诉,截至目前,尚未开庭。此外,国贸公司于2015年1月对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退还预付款9,999.00万元,截至目前,法院尚未进行判决。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交易标的的诉讼情况”。
国贸公司对8.05亿元应收账款计提了70%的坏账准备,对9,999.00万元预付款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国贸公司对上述往来款项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从而影响其净资产价值。
六、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公司不再收取标的公司的承包经营费,导致公司净利润由-182,883.33万元降至-184,383.33万元,下降了1,500万元;公司每股收益由-1.08元下降至-1.09元。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面临被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三节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国贸公司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煤炭等产品的购销贸易,其经营主业与公司的煤炭生产及销售业务无直接关联性,因此2013年 7 月 19 日,公司与外经贸公司签署《承包经营合同》,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3年,已于2015年12月31日届满。承包经营期间,国贸公司的亏损和债务由外经贸公司负责,财务报表并入外经贸合并范围。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转让目的是为了优化上市公司产业结构,集中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集中精力搞好煤炭核心业务;同时,能有效解决与同煤集团在贸易业务方面的同业竞争问题;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获得22,129.15万元股权转让款,为公司后续业务发展奠定基础。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程序
2016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贸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2016年3月13日,同煤集团《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协议转让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同煤董函字〔2016〕3号)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批复。
#p#分页标题#e#2016年5月23日,同煤集团《关于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将大同煤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同煤董函字〔2016〕6号)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核准。
2016年5月23日,外经贸公司股东同煤集团作出书面决定批准本次交易。
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大同煤业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1、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山西省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国贸公司100%的股权。
交易方式: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国贸公司100%的股权,交易对方以现金购买。
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对方是外经贸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同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二)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京都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0064号),截至评估基准日,国贸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55,402.83万元,评估价值-58,637.84万元,增值额-3,235.01万元,增值率为-5.84%。
根据大同煤业与外经贸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签署的《承包经营合同》,大同煤业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3年(即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承包期结束后,外经贸公司应保证国贸公司以承包起始日双方认可的净资产足值,即保证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不低于22,129.15万元。
综上,经双方同意并确认,国贸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2,129.15万元。
(三)标的股权价款支付
于标的股权交割日,外经贸公司以现金向大同煤业一次性支付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的全部转让价款。
(四)标的股权的交割和权属转移安排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权在《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交割。于标的股权交割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证明其已将标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的凭证,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交目标公司向受让方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标的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至受让方,即自交割日起,,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五)期间损益安排
自过渡期间起始日,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继续发包给外经贸公司,承包经营期的截止日期为股权交割日。双方同意并确认,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因实现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或因经营性亏损等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仍由目标公司享有或承担,标的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因此调整;自过渡期间起始日起,大同煤业不再合并国贸公司财务报表,而由外经贸公司合并国贸公司财务报表。
(六)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转移
自过渡期间起始日起,国贸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或有负债仍由国贸公司享有或承担。
(七)员工安置方案
自过渡期间起始日起,国贸公司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动。国贸公司将继续履行其与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该等职工和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国贸公司。
(八)交易标的权属转移的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所作出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是虚假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因其上述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协议的生效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或豁免之日为生效日:
1、《股权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
2、标的股权的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或批准,包括:
(1)转让方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2)受让方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补充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并以最后取得该条所列示的同意或批准或豁免之日为生效日:
1、《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
2、转让方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3、评估报告经同煤集团核准并履行完毕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程序;
4、本次交易取得授权国资监管单位(同煤集团)的批准;
5、受让方取得其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
(十)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方案经大同煤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p#分页标题#e#公司2015年度大同煤业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712,864.49万元,国贸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3,476,548.46万元,占大同煤业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487.69%,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外经贸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由于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也不涉及发行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无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炭生产及销售业务。由于公司自2013年将国贸公司及其下属子、分公司整体经营权发包给外经贸公司经营后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改变,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营业收入规模造成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15年末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2,644,129.18
2,642,129.18
-2,000.00
-0.08%
负债合计
1,676,597.73
1,676,097.73
-500.00
-0.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486,984.84
485,484.84
-1,500.00
-0.31%
资产负债率
63.41%
63.44%
0.03%
0.04%
主要财务指标
2015年度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变动金额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712,864.49
712,864.49
0.00
0.00%
营业利润
-170,482.19
-172,482.19
-2,000.00
1.1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80,102.09
-181,602.09
-1,500.00
0.8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保持稳定水平,由于本次交易价格与公司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成本一致,因此不产生转让收益;同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亦保持稳定。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已将国贸公司承包经营给外经贸公司,公司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本次转让国贸公司的股权不会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产生影响;此外,报告期内国贸公司呈现亏损状态,且截至2015年末承包经营期已结束,因此本次置出后,上市公司2016年及以后的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将不会因合并国贸公司而导致当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大同煤业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
(二)大同煤业关于本次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大同煤业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四)中审出具的国贸公司审计报告
(五)立信出具的大同煤业备考审阅报告
(六)京都评估出具的国贸公司评估报告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备查地点
(一)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矿务局办公楼
联系人:钱建军
联系电话:0352-7010476
传真:0352-7011070
(二)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9层
联系人:付月芳
联系电话:010-56510970
传真:010-56510790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5日
上市公司: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大同煤业
证券代码:601001
资产出售方: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大同矿务局办公楼
交易对方: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大同市矿区新平旺(同煤集团办公楼)
独立财务顾问
二○一六年五月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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