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视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期:2017-11-14 / 人气: / 来源:本站

数码视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告日期 2010-04-13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君泽君[2009]证券字[008-2-1]号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2009年9月3日出具了《关于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2月2日发出的09127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
    同时,鉴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安达”)对发行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09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0年1月12日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10】第【1041】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则对《招股说明书》和相关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本所现就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报文件相关修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以及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相应作出补充披露。
    本所现出具《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3-1-3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主要分为“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发行人重大事项的补充披露”两个部分。
    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2、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4、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曲解或片面地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非经本所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无关之其他任何目的。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认为: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按照3-1-4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相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根据《反馈意见》,本所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3-1-5正 文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的回复
    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授权星际无双使用“数码视讯”字号的原因,数码视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更名的进展情况,约定6个月之内而非立即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
    (2)星际无双、数码视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非公允的、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3)星际无双、数码视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说明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变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详细说明得出结论的依据。
    1、发行人授权星际无双使用“数码视讯”字号的原因,数码视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更名的进展情况,约定6个月之内而非立即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
    
    (1)授权星际无双使用“数码视讯”字号的原因2008年12月,蔡喜兰(郑海涛于2009年1月21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李枚芳之后,蔡喜兰为星际无双的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提出关于使用“数码视讯”字号的申请,考虑到蔡喜兰曾在数码视讯早期发展过程中提供过融资方面的帮助,且星际无双自设立以来所从事的业务以及规划从事的业务均与公司差异较大,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公司同意星际无双使用“数码视讯”字号的请求,并签署了授权书。星际无双于2009年1月21日更名为数码视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信息”)。
    
    (2)数码信息更名的进展情况数码信息于2009年12月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更名为“北京赛思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约定6个月之内而非立即变更公司名称的原因2009年8月14日,公司与数码信息签署《授权书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该项补充协议签订后的6个月内数码信息变更公司名称。《授权书补充协议》中约定6个月之内而非立即变更数码信息的名称是因为协议双方考虑到变更名称需要经过召集股东会、申请名称预核准、工商变更登记等多个程序,变更完成时3-1-6间不能准确估计,而为办理上述事宜预留了一定时间。签订《授权书补充协议》后,数码信息相关人员立即着手办理更名事宜,并于2009年12月4日办理完毕。
    实际办理名称变更的时间不到4个月。
    2、星际无双/数码信息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非公允的、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1)星际无双/数码信息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的情况并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5月15日至2009年8月20日,星际无双/数码信息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2009年8月21日之后,星际无双/数码信息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 关联关系情况2007年5月15日—2008年6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海涛持有星际无双90%的股权;
    2008年6月26日—2009年1月2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海涛持有星际无双100%的股权;
    2009年1月21日—2009年3月26日公司副总经理张怀雨配偶李枚芳持有数码信息100%的股权;
    2009年3月27日—2009年4月27日公司副总经理张怀雨配偶李枚芳持有数码信息35%的股权;
    2009年4月28日—2009年8月20日公司副总经理张怀雨配偶李枚芳持有数码信息30%的股权。
    
    (2)星际无双/数码信息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非公允的、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的情况星际无双/数码信息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星际无双自2007年5月设立至2009年1月20日,除2007年11月30日出售给北京敏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Call center 实时交互系统一套收入11.98万元外,未有实际经营活动;2009年1月21日之后,数码信息主要从事第三方独立软件测试服务领域的业务;发行人主要从事数字电视软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主要产品包括条件接收系统、数字电视前端设备。据此,星际无双/数码信息与发行人的业务不同,不构成同业竞争。
    星际无双/数码信息与发行人不存在非公允的、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除发行人曾授权星际无双使用“数码视讯”字号外,发行人与星际无双/数3-1-7码信息不存在任何其他交易,而且其使用“数码视讯”字号的行为已经于2009年12月4日终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星际无双/数码信息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非公允的、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3、星际无双/数码信息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说明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变更。
    
    (1)星际无双/数码信息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情况。
    星际无双/数码信息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情况如下:
    2007年5月15日(星际无双设立)2008年5月6日股 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万元)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郑海涛 9090%王艳丽 1010%100除2007年11月30日出售给北京敏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Callcenter 实时交互系统一套收入11.98万元外,未实际经营。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B 座十二层1205室2008年5月7日至2008年6月25日股 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万元)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郑海涛 9090%李易南 1010%100未实际经营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B 座十二层1205室2008年6月26日至2009年1月20日股 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万元)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郑海涛 100100% 100未实际经营3-1-8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B 座十二层1205室2009年1月21日至2009年3月26日股 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万元)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李枚芳 100100% 100软件测试服务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B 座十二层1205室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怡生园商务公寓5单元1213号2009年3月27日至2009年4月27日股 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万元)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蔡喜兰 130065%李枚芳 70035%2000软件测试服务注册地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综合楼B 座十二层1205室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怡生园商务公寓5单元1213号2009年4月28日至2009年8月20日股 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万元)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蔡喜兰 140070%李枚芳 60030%2000软件测试服务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区5号地上地辉煌国际中心1座17层1701室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怡生园商务公寓5单元1213号2009年8月21日至2009年12月3日股 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万元)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蔡喜兰 140070%董晓阳 1608%李拥军 1608%刘哲敏 1608%北京赛思博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206%2000软件测试服务3-1-9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区5号地上地辉煌国际中心1座17层1701室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怡生园商务公寓5单元1213号2009年12月4日至今股 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万元)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曲庆安 168084%董晓阳 1608%刘哲敏 1608%2000软件测试服务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北区5号地上地辉煌国际中心1座17层1701室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海淀区怡生园商务公寓5单元1213号
    (2)星际无双/数码信息/赛思时代最近两年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因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时赛思时代2009年度财务信息已经提供,所以本补充法律意见披露其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
    星际无双/数码信息2008年度、2009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 目 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总资产 2,201.74万元 145.79万元净资产 2,091.58万元 145.30万元项 目 2009年度 2008年度净利润 46.27万元 -229.68万元注:财务数据业经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3)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变更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为郑海涛,未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① 2006年3月27日至2007年6月20日,郑海涛直接持有发行人26.895%的股权,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② 2007年6月22日至2008年11月12日,郑海涛直接控制星际无双、间接控制发行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详细情况请参见上述星际无双的股本演变情况。
    ③ 2008年11月13日至今,郑海涛受让星际无双持有的发行人的全部股权,3-1-10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4、本所律师得出结论的依据本所律师查阅了星际无双/数码信息/赛思时代全套工商登记材料;调查了星际无双、数码信息、赛思时代拥有的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权属情况和业务经营权利资质情况;审核了星际无双/数码信息/赛思时代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确认文件;审核了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确认文件,并协同发行人会计师、保荐机构就星际无双/数码信息/赛思时代财务情况进行了核查,并据此得出上述结论。
    二、 请发行人说明作为出资的“数字电视编、解码器技术”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取得是否合法,此次出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构成出资不实,是否属于重大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数字电视编、解码器技术”为张刚的个人技术成果,不属于职务作品。
    张刚自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一直利用业余时间钻研数字电视编解码相关技术,并于2004年成功研发成采用DSP 芯片实现视频音频编解码的“数字电视编、解码技术”。张刚对该技术进行研究非其本职工作、非执行北京数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以下简称“数码有限”)所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数码有限相关物质技术条件,该技术为张刚的个人技术成果。根据数码有限全体股东于2004年6月24日与张刚签订《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一致同意确认该非专利技术为张刚所有。
    此外,张刚在数码视讯任职期间,并未在任何其他单位提供劳务;该非专利技术的形成也并未利用其他单位的物质条件以及其他技术成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非专利技术“数字电视编、解码器技术”为张刚的个人技术成果,不属于职务作品。
    2、张刚取得该项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的程序合法有效,该非专利技术为张刚合法所有。
    张刚于2001年6月14日与数码有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三年),成为数码有限员工。根据张刚与数码有限于2001年6月14日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二条,“甲方(张刚)在乙方(数码有限)任职期间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3-1-11的发明创造、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技术秘密或者经营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于事前向乙方申明,并及时向乙方通报进展情况。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实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根据上述《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张刚于2004年5月13日向数码有限提出申请,主张该非专利技术应为其个人技术。
    数码有限全体股东于2004年6月24日签订《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一致同意确认该非专利技术为张刚所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张刚取得该项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的程序合法有效,该非专利技术为张刚合法所有。
    3、此次增资真实有效、不构成出资不实,不属于重大违法,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1)此次增资真实有效,不构成出资不实。
    根据数码有限于2004年6月24日通过的股东会以及于同日签订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数码有限全体股东同意张刚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对公司进行增资。同日,北京中育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中评报字(2004)第A06-16号《张刚先生“数字电视编、解码器技术”非专利技术评估报告书》评估,该非专利技术评估值为489.27万元,高于增资额470万元。
    根据张刚与数码有限于2004年6月24日签订的《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以及《财产转移协议书》,张刚以该非专利技术对数码有限进行增资,并完成了产权交割手续。北京正大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6月24日出具正大审字(2004)第B0070号《审计报告》,确认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已完成转移手续。
    北京市工商局于2004年6月25日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资后,公司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此次增资行为为数码有限与张刚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真实有效,不构成出资不实。
    
    (2)此次增资不属于重大违法。
    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2月8日颁布《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5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于2001年3月2日颁布《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工商局于2004年2月25日颁布《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京工商发[2004]第1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3-1-12上述法规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规定如下: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是否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若干意见》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做如下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非货币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其价值和权属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确认。企业设立后出具非货币出资的权属证明或审计报告,证明资产归属本企业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备案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2004年6月24日,北京中育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京中评报字[2004]第A06-16号),《评估报告》以2004年6月22日为基准日,评估该非专利技术的价值为489.27万元。2004年6月24日,数码有限全体股东与张刚签订《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及确认书》,一致同意确认张刚持有的非专利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其价值为489.27万元;同意张刚以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其中47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9.2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北京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大审字【2004】第B0070号《审计报告》,对此次增资予以审验,并确认该非专利技术已完成转移手续;同日张刚与数码有限签订《财产转移协议书》,将该非专利技术转移给数码有限;同日数码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张刚以非专利技术增资47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该股东会决议后的章程修正案亦明确载有张刚增资的内容。2004年6月25日,数码有限完成了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换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3-1-13照》,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的最后项下注明作为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的价值金额。
    同时,本所律师注意到:
    第一个问题,本次增资未申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中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7月4日颁布)、《实施办法》(1998年5月7日颁布)以及《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19日颁布)等的规定,本次增资还应当向国家科技部申请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但发行人当时并未提出相关申请,也未获得认定;而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只要股东的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没有限制;而且,2008年3月4日,发行人补充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发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对张刚以非专利技术“数字电视编、解码器技术”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向公司增资470万元的行为予以确认;
    发行人于2009年6月10日召开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同意按公司现有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增加股东投入总计47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迄今为止,未发生任何与本次增资行为相关的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符合北京市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中关村科技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但与国家科技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上述规定不符,但发行人已补充取得科技管理部门对本次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认定,并已经全体股东以现金470万元增加股东投入,且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尽管增资当时未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但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第二个问题,本次增资是否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当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中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当时有效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司设立及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北京市工商局基于优化首都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在《若干意见》中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证办法进行了改革,相关内容如下:
    第一,投资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到设有“注册资本(金)入资专户”的银行开立“企业注册资本(金)专用帐户”交存货币注册资本(金)。工商行政3-1-14管理机关根据入资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确认投资人缴付的货币出资数额。
    第二,投资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资产价值,确认投资人缴付的非货币出资数额。非货币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其价值和权属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确认。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若干意见》以及工商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了本次增资的评估报告等文件,履行了必要的增资验证程序。此外,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人的本次增资款项已经足额缴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验资报告》并非本次增资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发行人已经按照《若干意见》中相关规定提交了本次增资所需的全部文件,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本次增资款项足额缴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此次增资符合相关规定,真实有效,不构成出资不实,不属于重大违法,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三、 请发行人:
    (1)具体披露公司设立之初郑海涛设计并主导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度的内容、取得股权的条件、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实际获得股权员工的基本情况;
    (2)披露各代持人自有股份和代持股份的数额,列表披露代持股份的委托人、受托人、代持股份的对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公司设立之初郑海涛设计并主导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度的内容、取得股权的条件、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实际获得股权员工的基本情况。
    
    (1)股权激励制度的内容公司设立之初,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海涛设计并主导实施了股权安排计划。在整个股权安排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未形成正式具体的制度。
    实际操作中,郑海涛根据各员工的具体情况,灵活确定授予股权的员工及其认购额度、价格、认购时间,各员工在认购条件内自愿认购,并支付对价。在股权安排计划中,各骨干员工有机会参与股权安排计划,即员工以支付一定价款的方式获得公司股权。股权安排计划先后经历了实名持股和委托持股两种形式。
    
    (2)取得股权的条件在股权安排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海涛综合考虑员工工作年限、贡献大小、未来发展潜力和实际购买能力等因素后,灵活确定各员工获得3-1-15股权的数量、价格和时间,激励对象在限额范围内自愿认购。原则上,取得股权的员工在离职时将由郑海涛或其指定的自然人原价回购其股权。但部分离职人员不愿意转让已取得的股权,经与郑海涛协商,郑海涛同意这部分离职人员继续保留已取得股权。
    在2007年8月以前,参与股权安排计划的激励人员均为公司员工。在2007年8月,在郑海涛的安排下,计划将杨秋从中科招商处受让的2,800,000股(折合整体变更后股份数)转让给员工,由于计划转让给员工的股权总量超出了员工自愿购买股权的总量,非公司员工李枚芳和李淑芳自愿受让了该超出部分的股权(共671,666股),其受让股权的价格与同次取得股权的其他员工条件相同。
    
    (3)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用于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公司成立初期王艳丽将其5万元出资中的4.6246万元转让给了激励对象,该部分股权成为股权安排计划的股份来源。
    ②2001年2月,华维退出时转让出资5万元。郑海涛安排骨干员工周昕、叶江分别受让3万元、2万元。这部分股权从此成为股权安排计划的股份来源。
    ③2001年4月,郑海涛分别向骨干员工肖虹、牛张力转让出资2万元、0.5万元。这部分股权成为股权安排计划的股份来源。2001年7月,郑海涛受让叶江出资2.5万元。这部分股权从此不再用于股权安排。
    ④2006年3月,郑海涛将其从中科招商处受让4.61%的股权中的2.11%(当时注册资本3800万元)用于股权安排计划,成为股权安排计划的股份来源。
    ⑤2007年6月,杨秋将其从中科招商处受让的7%的股权中的3.5%(当时注册资本3800万元)用于股权安排计划,成为股权安排计划的股份来源。
    
    (4)实际获得股权员工的基本情况截至2007年8月,参与股权安排计划的激励对象共为124名,均由杨秋代持。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先后有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其他个人原因退出股权安排计划,将其受让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枚芳持有,继续由杨秋代持。该10名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退股的激励对象 退股数 工作年限学历水平在公司曾任职1石朝兆 30,0002.5硕士 一般员工2段霁芳 5,0002本科 一般员工3曹宏博 50,0006.5中专 一般员工3-1-164谭长青 5,0001本科 一般员工5裴越峰 10,0001.5本科 一般员工6俞 丹 20,0004.5本科 一般员工7韩 冰 10,0002.5本科 一般员工8李晓玉 10,0004.5本科 一般员工9周 毅 5,0001博士 一般员工10肖云逸 10,0003硕士 一般员工- - 155,000注:表中退股数为折合整体变更后的公司股数截至2008年11月,公司针对委托持股进行了规范和清理之前,通过股权安排计划实际获得公司股权的激励对象共114名(除李枚芳和李淑芳,其他11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员工),所持股权数为7,346,222股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8.9%,均由杨秋代持。该114名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被代持人代持股数工作年限学历水平部门岗位(曾任职)序号被代持人代持股数工作年限学历水平部门岗位(曾任职)1周 昕 902,3829本科部门经理助理58张淑敏20,0004硕士 一般员工2李枚芳 613,333- - - 59王 恒20,0003硕士 一般员工3牛张力 454,2419本科 研发部总工60刘 群18,0005大专 一般员工4戴益钧 416,0006硕士 研发部总工61周晓豆15,0002大专 一般员工5张怀雨 316,2114大专 副总裁 62孙鹏程15,0002本科 部门经理6洪雅玲* 296,1243大专 部门经理63顾耀宗15,0003本科 部门经理7宿玉文 294,6038硕士 副总裁 64魏 晔10,6674硕士 一般员工8张 刚 286,0208硕士 副总裁 65邹学海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9李淑芳 213,333- - - 66周振华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10陈德权 184,4938本科 研发部总工67赵如奇10,0002本科 一般员工11付元杰 148,7727本科 部门经理68张永伟10,0004本科 销售总监12刘竹雨 144,9837大专 财务总监69张旭宁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13曹焱新* 133,3331.5硕士 部门总监70张晓博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14袁宏伟 120,1238本科部门助理经理71张向辉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15熊 彬 119,6658本科部门副总经理72张庆宗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16范 锐 111,1608本科 部门总工73张 琦10,0003硕士 一般员工3-1-1717王万春 109,9928本科 副总裁 74张 迪10,0003硕士 一般员工18李 富 107,9927硕士 部门副经理75曾 宇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19董小梅* 100,0000.5硕士 部门经理76于 飞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20任彦明 97,9927本科 部门经理77严海云10,0002本科 一般员工21赵国强 96,6587本科 部门经理78吴 丹10,0004本科 一般员工22李易南* 89,3164大专 部门经理79王麒麟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23邹箭宇 87,1935硕士 部门经理80王 鹏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24郑 荣 87,1934本科 销售副总监81孙海宁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25徐 恒 87,1935本科 部门经理82舒章意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26杨应昊 76,6675本科 部门副总监83汝继刚10,0003博士 部门总经理27陈子健 76,6677本科 销售副总监84任振鑫10,0005本科 部门总工28胡义群 69,3336本科 部门经理85牟大伟10,0005硕士 部门总监29邹 鑫 60,0001本科 部门总经理86马田岩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30王登科 56,6674大专 部门副经理87鹿传伍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31姚志坚 52,6674本科 部门经理88刘长青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32郑力铮 46,6676本科 研发部 89刘 刚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33赵 凯* 46,4576本科 行政部主管90梁 亮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34王 华 40,0007大专 一般员工91李伯洋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35刘 洋 40,0003硕士 销售总监92郝旭东10,0003硕士 一般员工36邓 楠 40,0007大专 一般员工93郭庆伟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37李小冬 36,0004硕士 一般员工94高 郇* 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38纪成明 35,3334本科 一般员工95范晓骥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39杨 超 33,3337大专 一般员工96杜 强10,0002硕士 部门总工40张立新* 33,1244本科 部门经理97程 坦10,0003本科 一般员工41于 澎 30,6675本科 一般员工98连升辉7,0005本科 部门经理42朱寿鹏 30,0004本科 一般员工99周世德6,0003本科 一般员工43钟天华 30,0008高中 一般员工100荀海涛5,3335本科 部门经理44余晓建 30,0003硕士 研发部总工101钟 丽5,0003博士 一般员工45冶海斌 30,0004本科 生产部经理102赵建周5,0003本科 一般员工46李 欣 30,0003硕士 研发部总工103詹其丰5,0004本科 一般员工47高喜明 30,0004本科 部门副总监104王京京5,0002硕士 一般员工48冯 龙 30,0004硕士 部门经理105石冬静5,0003硕士 部门经理49张燕燕 26,6675本科 部门副主任106孟庆康5,0003硕士 一般员工50肖中华 26,6675本科 一般员工107陆敏华5,0004本科 销售副总监3-1-1851武颖雪 26,6674大专 销售总监108刘 成5,0003本科 一般员工52刘卫昌 25,3334硕士 部门经理109孔繁东5,0003硕士 一般员工53陈 剑 23,3335本科 一般员工110姜 鹏5,0003本科 部门经理54蒋晓铭 22,6674本科 一般员工111黄永聪5,0002硕士 一般员工55黄小雄 21,6674本科 一般员工112胡长柏5,0003本科 部门经理56王 钦 20,6675本科 部门经理113郭 峰5,0003硕士 一般员工57田铭皓 20,6675本科 一般员工114庞丽娜3,0008本科 一般员工注:代持股数为折合整体变更后的公司股数。其中李枚芳和李淑芳未曾在公司任职;上述姓名标有“*”号的洪雅玲、曹焱新、董小梅、李易南、赵凯、张立新、高郇7名自然人均曾在公司工作,后离职,该部分人员“工作年限”一列填入的时间为其在数码有限工作的时间年限。
    2、各代持人自有股份和代持股份的数额,代持股份的委托人、受托人、代持股份的对应关系
    (1)各代持人自有股份和代持股份的数额情况在股权安排计划实施的过程中,共先后出现王艳丽、邓楠、张刚、郑海涛、杨秋5位代持人。按持有目的,各代持人名下股份可以分为自有股权、代持股权、留存股权3个部分。其中,自有股权指代持人自己支付对价并真实持有的股权;
    代持股权指受他人委托代他人持有的股权;留存股权指代持人名下预留的、未来郑海涛安排给员工的股权。按股份权属,各代持人名下股份可以分为自有股权、代持股权。上述留存股权按其实际支付对价人是否为代持人本人,可分别归入自有股权和代持股权。邓楠、张刚名下留存股权均由郑海涛支付对价,属于代持股权。以下按股份权属列示各代持人自有股权和代持股权数额情况如下:
    ①代持人王艳丽名下股权结构情况2002年9月至2003年6月期间,王艳丽曾代他人持有股权,该阶段其名下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时 间当时的注册资本项目 自有股权 代持股权合计(工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股比 2.0986% - 2.0986%2002年4股数 1,077,4081,077,408月22日775万元变动说明2001年11月5日股权变更后形成2003年6股比 1.42753% 0.21687% 1.6444%月22日830万元股数 742,315112,773855,0883-1-19变动说明2002年4月23日,王艳丽向张刚、范锐转让股权合计0.43304%(对应注册资本775万元,折合整体变更后222,320股),同时,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30万元;2002年9月至12月期间,袁宏伟等3名员工与王艳丽形成委托持股关系,合计代持0.21687%。
    2003年5月,王艳丽将其名下所有股权转让给时任公司行政秘书的邓楠,并于2003年6月23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②代持人邓楠名下股权结构情况邓楠受让王艳丽的股权后,承接王艳丽所代持的股权;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邓楠名下存在代持他人股权的情况。邓楠作为代持人时,受让公司股权的资金均来自于郑海涛,转让股权时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也交给郑海涛。
    该阶段其名下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时 间当时的注册资本项目 自有股权 代持股权合计(工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股比 - 0.68682% 0.68682%2003年6股数 357,149357,149月23日830万元变动说明2003年6月23日,邓楠从欧燕、王艳丽处受让股权合计0.68682%,资金均来自郑海涛。
    股比 - 3.11863% 3.11863%股数 1,6216891,6216892003年10月21日830万元变动说明2003年10月21日,邓楠从马自军等8人处受让股权合计2.43181%。其中,与熊彬等6人形成代持关系,无对价支付;受让马自军、张廷松股权资金来自郑海涛。
    股比 - 0.11863% 0.11863%股数 616,876616,8762004年6月25日1,300万元变动说明2004年6月25日,邓楠从宿玉文等3人处受让股权合计2.16418%,同时向张刚转让股权5.16418%。其中,与宿玉文、周昕形成代持关系,无对价支付;受让张长学股权资金来自于郑海涛;向张刚转让股权为变更代持人,无对价支付。
    2004年6月和2004年11月,邓楠分两次将其名下所有股权无偿转让给在员工中具有较高公信力的公司高管张刚,由张刚替代邓楠成为委托持股的代持人,并于2004年12月6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③代持人张刚名下股权结构情况2004年6月至2007年6月,张刚曾代他人持有股权,该阶段其名下股权结3-1-20构情况如下:
    时 间当时的注册资本项目 自有股权 代持股权合计(工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股比 0.21377% - 0.21377%2002年4月股数 111,160111,16023日830万元变动说明2002年4月23日,张刚从王艳丽处受让股权0.21652%(对应注册资本775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对价。
    股比 0.21377% 5.16418% 5.37795%2004年6月股数 111,1602,130,1862,241,34625日1,300万元变动说明2004年6月25日,从邓楠处受让股权5.16418%,为变更代持人,无对价支付。
    股比 0.13895% 3.43383% 3.57278%股数 111,1602,747,0622,858,2222004年12月6日3,800万元 变动说明2004年12月6日,从邓楠处受让股权0.11863%(对应注册资本1300万元),为变更代持人,无对价支付;同时,公司增资至3800万元。
    股比 0.17419% 3.39859% 3.57278%2006年3月股数 139,3532,718,8692,858,22227日3,800万元变动说明2006年3月,张刚名下0.035241%的代持股权转为其自有股权,向郑海涛支付了对价。
    发行人考虑到公司高管在股权转让方面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未来进行股权实名化等因素,张刚于2007年5月与杨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所有股权无偿转让给杨秋,并于2007年6月21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杨秋取代张刚成为代持人,承继张刚之前代持的股权,代持张刚的自有股权,并继续代持其他员工的股权。
    ④代持人郑海涛名下股权结构情况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郑海涛曾代他人持有股权,该阶段其名下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时 间当时的注册资本项目 自有股权 代持股权合计(工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股比 24.7851265% 2.11% 26.8951265%股数 19,982,1011,688,00021,516,1012007年6月20日3,800万元 变动说明2006年3月12日,从中科招商受让股权4.61%(折合整体改制后3,688,000股),其中,2.11%股权于2006年3月至5月间转让给曹焱新等42人,形成代持关系。
    考虑到公司高管在股权转让方面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未来进行股权实名3-1-21化,2007年5月,郑海涛与杨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代持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杨秋,并于2007年6月21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杨秋取代郑海涛成为代持人。
    ⑤代持人杨秋名下股权结构情况2007年6月,杨秋从张刚和郑海涛处受让股权,承接张刚和郑海涛所代持的股权,并从中科招商处受让7%股权,其中3.5%的股权用于转让给员工并代其持有。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其名下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时 间当时的注册资本项目 自有股权 代持股权合计(工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股比 7% 5.682777% 12.682777%股数 5,600,0004,546,22210,146,2222007年6月21日3,800万元变动说明2007年6月21日,从郑海涛、张刚处合计受让股权5.682777%,均为变更代持人,无对价支付;从中科招商处受让股权7%,自有资金支付对价。其中,3.5%股权已计划用于股权安排。
    股比 3.5% 9.182777% 12.682777%股数 2,800,0007,346,22210,146,2222007年8月21日8,000万元变动说明2007年8月21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000万元。2007年8月,向曹宏博等108人转让股份并形成代持,全额收取对价。
    股比 3.414634% 8.958807% 12.373441%2007年12月股数 2,800,0007,346,22210,146,22220日8,200万元变动说明2007年12月20日,公司增资至8200万元,持股比例相应发生变动。
    截至2008年11月,通过股权安排计划持有公司股权的激励对象共114名,所持股权数为7,346,222股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8200万元的8.96%,均由杨秋代持。
    2008年11月3日,公司针对委托持股进行了规范和清理,杨秋分别与各委托人重新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股份实名化至各委托人名下,并于2008年11月13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2)代持股份的委托人、受托人、代持股份的对应关系1王艳丽、邓楠、张刚、郑海涛、杨秋5位代持人代持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1注:由于发行人前后经历多次增资,总股本不断增加,因此将代持股权统一折合为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数。3-1-22受托人 委托人代持结束时代持股数(折合整体变更后股数)单位:股代持开始时间 代持结束时间代持终止方式袁宏伟 50,1232002年9月5日王艳丽 王万春 31,3252002年10月29日李易南 31,3252002年12月17日2003年6月23日转由邓楠代持周 昕 892,3822004年6月25日牛张力 444,2412003年10月21日洪雅玲 296,1242003年10月21日宿玉文 166,7432004年6月25日陈德权 111,1602003年10月21日范 锐 111,1602003年10月21日李易南 62,6502003年6月23日熊 彬 52,9982003年10月21日袁宏伟 50,1232003年6月23日张立新 33,1242003年10月21日赵 凯 33,1242003年10月22日王万春 31,3252003年6月23日任彦明 31,3252004年6月17日刘竹雨 18,7962004年1月8日邓楠李 富 18,7952004年1月8日2004年6月至11月转由张刚代持周 昕 892,382牛张力 444,241洪雅玲 296,124宿玉文 194,936陈德权 111,160范 锐 111,160李易南 89,316刘竹雨 78,316熊 彬 52,998袁宏伟 50,123张立新 33,124赵 凯 33,124李 富 31,325任彦明 31,325王万春 31,3252004年6月-11月张怀雨 132,8822005年10月付元杰 42,1052005年12月15日赵国强 31,3252004年8月27日郑 荣 10,5262005年12月24日张刚邹箭宇 10,5262005年12月6日2007年6月21日 转由杨秋代持3-1-23徐 恒 10,5262005年12月22日曹焱新 133,333付元杰 106,667张 刚 106,667张怀雨 83,995陈子健 66,667李 富 66,667刘竹雨 66,667任彦明 66,667宿玉文 66,667徐 恒 66,667杨应昊 66,667郑 荣 66,667邹箭宇 66,667王万春 58,667陈德权 53,333曹宏博 40,000邓 楠 40,000王 华 40,000袁宏伟 40,000胡义群 37,333李小冬 36,000王登科 26,667肖中华 26,667熊 彬 26,667张燕燕 26,667郑力铮 26,667纪成明 21,333赵国强 21,333陈 剑 13,333杨 超 13,333赵 凯 13,333蒋晓铭 10,667田铭皓 10,667王 钦 10,667魏 晔 10,667姚志坚 10,667于 澎 10,667刘 群 8,000黄小雄 6,667武颖雪 6,667郑海涛刘卫昌 5,3332006年3月-5月 2007年6月21日 转由杨秋代持3-1-24荀海涛 5,333周 昕 902,382李枚芳 613,333牛张力 454,241戴益钧 416,000张怀雨 316,211洪雅玲 296,124宿玉文 294,603张 刚 286,020李淑芳 213,333陈德权 184,493付元杰 148,772刘竹雨 144,983曹焱新 133,333袁宏伟 120,123熊 彬 119,665范 锐 111,160王万春 109,992李 富 107,992董小梅 100,000任彦明 97,992赵国强 96,658李易南 89,316邹箭宇 87,193郑 荣 87,193徐 恒 87,193杨应昊 76,667陈子健 76,667胡义群 69,333邹 鑫 60,000王登科 56,667姚志坚 52,667郑力铮 46,667赵 凯 46,457王 华 40,000刘 洋 40,000邓 楠 40,000李小冬 36,000纪成明 35,333杨 超 33,333张立新 33,124杨秋于 澎 30,6672007年6月至8月 2008年11月3日 以实名化方式清理规范委托持股3-1-25朱寿鹏 30,000钟天华 30,000余晓建 30,000冶海斌 30,000李 欣 30,000高喜明 30,000冯 龙 30,000张燕燕 26,667肖中华 26,667武颖雪 26,667刘卫昌 25,333陈 剑 23,333蒋晓铭 22,667黄小雄 21,667王 钦 20,667田铭皓 20,667张淑敏 20,000王 恒 20,000刘 群 18,000周晓豆 15,000孙鹏程 15,000顾耀宗 15,000魏 晔 10,667邹学海 10,000周振华 10,000赵如奇 10,000张永伟 10,000张旭宁 10,000张晓博 10,000张向辉 10,000张庆宗 10,000张 琦 10,000张 迪 10,000曾 宇 10,000于 飞 10,000严海云 10,000吴 丹 10,000王麒麟 10,000王 鹏 10,000孙海宁 10,000舒章意 10,000汝继刚 10,0003-1-26任振鑫 10,000牟大伟 10,000马田岩 10,000鹿传伍 10,000刘长青 10,000刘 刚 10,000梁 亮 10,000李伯洋 10,000郝旭东 10,000郭庆伟 10,000高 郇 10,000范晓骥 10,000杜 强 10,000程 坦 10,000连升辉 7,000周世德 6,000荀海涛 5,333钟 丽 5,000赵建周 5,000詹其丰 5,000王京京 5,000石冬静 5,000孟庆康 5,000陆敏华 5,000刘 成 5,000孔繁东 5,000姜 鹏 5,000黄永聪 5,000胡长柏 5,000郭 峰 5,000庞丽娜 3,000石朝兆 30,0002008年6月11日段霁芳 5,0002008年6月18日曹宏博 50,0002008年7月21日俞 丹 20,0002008年9月27日谭长青 5,0002008年8月6日李晓玉 10,0002008年10月7日韩 冰 10,0002008年9月27日周 毅 5,0002008年10月7日肖云逸 10,0002008年10月23日裴越峰 10,0002008年9月24日退股,股份由李枚芳受让3-1-272008年6月至10月期间,石朝兆、段霁芳、曹宏博、谭长青、裴越峰、俞丹、韩冰、李晓玉、周毅、肖云逸10名委托人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将其购买的股权转让给李枚芳。上述委托人退股后,委托人人数变为114名。
    2008年11月3日,公司针对委托持股进行了规范和清理,杨秋分别与上述114名委托人重新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7,346,222股股份实名化至各委托人名下,并于2008年11月13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存在的委托代持情形已经规范,规范和清理后所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 请补充披露股权激励、委托持股是否曾经导致发行人实际股东超过200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逐一核查各被委托持股人情况,对清理委托持股、出资额与股权比例不一致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1、股权激励、委托持股未曾导致发行人实际股东超过200人。
    发行人对股权安排计划和委托持股进行规范之前,发行人工商登记股东和委托持股人数合计数于2007年8月21日达到最高值141名,其中工商登记股东数17名(法人股东数6名、自然人股东数11名),委托持股人数124人。2008年11月13日发行人对股权安排计划和委托持股进行规范之后,公司工商登记股东数于2008年12月18日达到最多人数139名(法人股东数6名、自然人股东数133名)。发行人股权安排计划和委托持股未曾导致发行人实际股东超过200人。
    2、本所律师对被委托持股人员进行了逐一访谈核查,书面确认其清理委托持股、出资额与股权比例不一致过程中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权安排计划和委托持股未曾导致发行人实际股东超过200人,各被委托持股人对清理委托持股、出资额与股权比例不一致过程中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五、 请发行人说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导致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更,发行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方式分为采购、生产和销售三个方面。采购方面建立了比质比价采购管理制度,重要原材料的采购均遵循比质比价管理制度;生产方面采用“自主生产为主,辅以外协加工”的模式;销售方面以直销模式为主,在3-1-28某些特殊情况下会依靠第三方代理商打入地方市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的改变,仅对现有生产模式中的部分非核心生产环节进行调整和改进,不会导致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更。
    CA 智能卡的生产工序包括卡面制作、封装、发卡三个程序,公司目前直接采购CA 智能卡芯片后交由外协厂商封装,仅需完成发卡程序;数字电视前端设备生产工序包括原材料准备、PCB 焊接、机箱加工、组装、入库、包装、测试、调试等程序,目前PCB 焊接和机箱加工环节采用外协加工形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调整的生产环节如下:
    目前情况 募投项目实施后情况CA智能卡采购CA智能卡芯片后交由外协厂商封装采购CA智能卡芯片并自主封装数字电视前端设备PCB焊接和机箱加工环节采用外协加工PCB焊接由公司自主完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CA 智能卡生产工序中的卡片封装环节和数字电视前端设备生产工序中的PCB 焊接环节将由公司自主进行,上述环节均非公司产品的核心生产环节,部分生产环节的调整仅是对公司原有生产模式在局部上的改进和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经营模式。部分生产工序的调整将缩短产品生产周期,提高客户需求响应速度,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生产成本和库存控制能力,是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2、公司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对上述生产工序的调整,公司已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好了充分准备。公司已派出专门的产品质量管理专员和工程师参与外协厂商的加工流程,对其外协加工进行监督、辅导和质量检验,相关人员已积累、掌握了生产管理知识和经验;
    智能卡封装、PCB 焊接属于成熟工艺,技术门槛适中,相关技术人员市场供应充足,能够保证公司生产需求;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增设专门的部门对相应的生产环节进行管理,适应自主生产的需要。综上,针对上述部分生产工序调整,公司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已为项目建成后的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经核查, CA 智能卡生产工序中的卡片封装环节、数字电视前端设备生产工序中的PCB 焊接环节非发行人的核心生产环节,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对上述生产环节的调整是对现有生产模式的改进和优化,不会改变发行人的经营模式;智能卡封装、PCB 焊接属于成熟工艺,技术门槛适中,发行人已掌握相关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具备相应的技术储备和管理能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经营模式3-1-29发生变更,发行人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六、 请披露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深圳清华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常州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股东与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1)力合科技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力合科技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之一,其与发行人原股东深圳清华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华力合”)、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力合”,由深圳清华力合2007年7月2日更名而来)、发行人现股东常州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力合”)存在关联关系。但由于原股东深圳力合/深圳清华力合、现股东常州力合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低,力合科技不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方的披露标准,未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披露。
    
    (2)发行人向力合科技采购的主要内容为系统集成设备服务器,交易价格公允。
    首先,公司报告期内向力合科技发展采购设备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基本接近,公司向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价格公平合理。
    报告期内,公司向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的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产品型号 采购数量(台) 平均单价(元/台) 采购金额(元)DELL 服务器PE 2950MLK 64022,79114,586,370DELL 服务器PE M60050711,8776,021,847DELL 服务器PE R90036274,12326,832,473DELL 服务器PE290051017,3788,862,6902009合计 2,019-- 56,303,380DELL 台式机330NMT 9603,8363,682,570DELL 台式机755/MT 7754,5793,549,000DELL 台式机755NDT 6044,5962,775,856DELL 台式机755NMT 1,6214,8747,901,022DELL 服务器PE M60017911,6502,085,3502008DELL 服务器PE R90010081,6288,162,8163-1-30DELL 服务器PE290010717,1001,829,700DELL 服务器PE 2950MLK 21323,1854,938,428IBM 服务器X365012516,8342,104,250合计 4,684-- 37,028,992DELL 台式机320/MT 6074,3672,650,721DELL 台式机745/DT 984,541445,066DELL 台式机745/MT 8524,7374,035,7412007合计 1,557-- 7,131,528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系统集成设备的采购需求,采取每季度向供应商进行询价的方式,综合考虑性价比之后确定采购数量与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向供应商就各系统集成设备所询平均单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台年度 产品型号北京宏泰永安科技有限公司金祺创(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敏捷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前三者平均单价力合科技DELL 服务器PE 2950MLK 23,07322,12524,25023,14922,791DELL 服务器PE M60012,05511,37512,55011,99311,877DELL 服务器PE R90075,09571,82577,05074,65774,1232009DELL 服务器PE290018,03514,85018,60017,16217,378DELL 台式机330NMT 3,8283,8203,8953,8483,836DELL 台式机755/MT 4,6704,6504,6684,6634,579DELL 台式机755NDT 3,8884,6484,6454,3934,596DELL 台式机755NMT 4,1054,3354,8884,4434,874DELL 服务器PE M60012,16913,73013,29313,06411,650DELL 服务器PE R90082,57384,67082,64583,29681,628DELL 服务器PE290018,28917,75817,75517,93417,100DELL 服务器PE 2950MLK 23,34024,58824,60024,17623,1852008IBM 服务器X365017,57016,85017,19517,20516,834DELL 台式机320/MT 4,6534,1934,4454,4304,367DELL 2007台式机745/DT 4,9534,4754,6654,6984,541DELL 台式机745/MT 6,0814,7904,8255,2324,737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向力合科技采购设备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基本3-1-31接近,公司向力合科技采购价格公平合理。公司采购系统集成设备主要为满足公司客户的需求,采购后即以采购成本加上必要的利润率向客户出售。
    其次,发行人与力合科技之间的交易已按照公司内部程序进行审批,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发行人与力合科技之间的交易已经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由公司经理层审批。发行人独立董事于2010年1月5日出具《关于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其认为力合科技不属于公司关联法人,无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公司与力合科技之间的交易已由公司经理层审批并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力合科技采购系统集成设备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
    2、力合科技与深圳力合/深圳清华力合、常州力合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力合科技、深圳力合/深圳清华力合、常州力合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经核查,力合科技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冯冠平同时任深圳力合/深圳清华力合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常州力合的董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力合科技与发行人原股东深圳力合/深圳清华力合、现股东常州力合均为关联方;由于原股东深圳力合/深圳清华力合、32.57%深圳力合/深圳清华力合68.08%20%常州力合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8.29%珠海清华科技园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力合科技63%57.15%发行人1.9%2.86%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6%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常州森联城建投资有限公司20%20%3-1-32现股东常州力合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较低,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力合科技不符合关联方披露标准,未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披露。
    3、发行人股东与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原股东深圳力合/深圳清华、现股东常州力合和珠海清华科技园为力合科技的关联方,但由于原股东深圳力合/深圳清华、现股东常州力合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较低,力合科技未达到关联方披露标准,未作为发行人关联方披露;除前述情形之外,发行人股东与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任何其他关联关系。
    七、 请补充披露北京无双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双视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注销该公司的原因,最近三年该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无双视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2006年3月,数码有限根据当时对数字电视行业发展的预计情况,决定设立研发、生产机顶盒的子公司。2006年8月,无双视界成立,产品定位于数字电视高端机顶盒产品。无双视界成立后,进行了一系列与高端数字电视机顶盒相关的研发和市场营销活动,但未研发出成熟的产品,无双视界也未进行批量生产和销售。机顶盒产品属于数字电视的终端领域,是发行人业务在数字电视终端领域的延伸。
    2、注销无双视界的原因。
    2007年,根据我国数字电视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发行人的技术优势,发行人计划专注于数字电视条件接收系统和前端设备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2007
    年6月,数码有限董事会决定注销无双视界。在注销过程中,无双视界依法在报
    纸上刊登注销公告,办理完毕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及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3、最近三年无双视界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无双视界于2006年8月依法设立,合法经营,2007年6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算、公告债权人以及注销登记等程序,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前述期间,无双视界未因设立、经营、注销、税务等任何事项遭致政府部门、法人单位或个人的处罚、索赔、起诉或仲裁,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八、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原关联方高斯泰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泰克”)的股东构成,李枚芳持有高斯泰克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该3-1-33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高斯泰克主营业务以及目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仍存在交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报告期内,高斯泰克股东构成情况如下:
    2006年4月28日至2007年12月23日股 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李枚芳 10452孙传明 8040陈燕丽 168合 计 2001002007年12月24日至今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冉 钊 10452孙传明 8040邓 静 168合 计 200100
    2、李枚芳持有高斯泰克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及其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
    李枚芳持有高斯泰克股权的受让方为冉钊,基本个人信息如下:
    项目 内容国 籍 中国境外居留权 无性 别 男年 龄 34身份证号 513022197510300015经核查,冉钊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3、高斯泰克的主营业务经核查,高斯泰克从设立至今主要从事数字电视测试仪器研发销售、BOSS系统(Business & Operation Support System,业务运营支持系统,实现业务3-1-34和用户管理的软件系统)研发销售、前述产品相关的系统集成等业务,主要产品包括数字电视测试仪器和BOSS 系统,与公司的业务在产品、生产技术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近两年,高斯泰克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项 目 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12月31日总资产 612.90万元 541.99万元净资产 414.66万元 373.46万元2009年度 2008年度营业收入 248.23万元 184.13万元净利润 48.70万元 23.53万元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高斯泰克目前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经核查,在李枚芳将其持有的高斯泰克的股权转让之后,高斯泰克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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