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下发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日期:2016-08-11 / 人气: / 来源:本站

近日,省林业厅下发了《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意见》,着重明确了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管理服务制度、相关扶持政策三方面问题。

意见》认为,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以家庭单户或联户为单位发展林业生产,成为林业发展建设的极其重要力量。为了规范并支持其发展,使其在林业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家庭林场的建设和发展,对家庭林场的认定条件、工作指导要求、管理服务制度、支持政策等都需作出规定。

《意见》强调,家庭林场主要从事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下种养殖业等涉林经营活动;家庭林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家庭林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林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家庭林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家庭林场林业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并建立经营情况档案。

《意见》要求,林权所有者申请建立家庭林场,符合条件的,由家庭林场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家庭林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经7个工作日审核,7日公示(在家庭林场所在村)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发放《家庭林场认定书》,家庭林场即可挂牌。跨行政区域建立家庭林场的,由家庭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林场登记簿》及其他相关材料档案。

《意见》指出,要积极支持家庭林场承担林业工程项目、大力扶持家庭林场发展林地经济。对家庭林场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工程、防沙治沙、沿海防护林、中央及省级财政造林补贴、中幼林抚育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享受政策扶持,尤其鼓励家庭林场营造珍稀树种。要鼓励家庭林场发展特色经济林,对列入省千万亩经济林工程项目规划区内,由家庭林场营造的经济林,符合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纳入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范围予以补助。对符合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条件的,并列入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建设计划、通过评定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为家庭林场提供科技支撑,要支持家庭林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要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经济效益高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到家庭林场中推广应用。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示范,为家庭林场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引导家庭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根据家庭林场可采资源数量,列入采伐限额编制规划,核定采伐限额,跨区域家庭林场由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意见》指出,要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和《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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