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规范执行工作中的评估、拍卖

日期:2016-10-28 / 人气: / 来源:本站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对如何规范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并无明确的规定。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所以在具体操作中,各人民法院都不一致,存在很多弊端。

  一、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在实际工作中,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往往是执行法官(员)自己确定,却不注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意见,以至出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拍卖了,被执行人竟不知道是哪个机构搞的评估和拍卖,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确定拍卖底价的随意性

  评估价格是拍卖价格的基础,法院对执行财产的拍卖不是无底价的,但对保留底价的确定,因无具体的规范性规定,也是执行法官(员)与拍卖机构随意确定。

  三、评估、拍卖过程缺少透明性

  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往往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而是由法院和评估机构的人员自行进行,这就损害了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的知情权。

  正因为评估、拍卖过程只存在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应对评估、拍卖工作进行规范。

  一、建立合理的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制度

  对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首先由法院将具备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的名单向当事人出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采取抽签的办法决定。

  二、确立拍卖底价的确定原则和办法

  首先评估报告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之提出异议等相关权利,在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确认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拍卖底价,如协商不成,可由法院确定。但确定的价格应有上下限的限制,首次拍卖底价应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5%,如流拍则可降价进行 ,但最多连续降价不得超过三次,最低底价应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三、提高评估、拍卖过程的透明度

  确立评估、拍卖过程中的当事人通知制度。在评估时应通知当事人(主要是被执行人)到场,当事人可以对评估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并提供财产的相关资料。在拍卖的日期确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到场(不得迟于三日内),法院也应派员到场监督拍卖过程。

  四、规范法院委托拍卖标的物的展示和公告制度

  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标的物,其性质有他的特殊之处。故对该拍卖物的展示应有其特殊的内容:如拍卖标的被法院查封的日期、有无担保物权及拍卖的原因和要求等,对公告的范围、时间也应该根据不同的标的物作出规定。

   责编:王琳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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