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87 : 新华医疗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6-10-07 / 人气: / 来源:本站

  新华医疗东大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东大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
  )
  东大会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30 在山东省淄博市泰美路 7 号新华医疗科技
  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
  “
  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就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5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本次
  、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
  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8 月 14 日。
  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
  所网站上发出《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毅新女士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45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35,071,3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7,562,4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508,82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交易主体
  2、交易标的
  3、交易作价
  4、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6、发行价格
  7、发行数量
  8、募集资金用途
  9、认购方式
  10、锁定期安排
  11、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损益的归属
  12、本次交易中的支付现金
  13、上市地点
  14、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15、发行决议有效期
  (二)《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
  的议案》;
  (四)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赔偿协议〉的议案》;
  (五)《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六)《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七)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八)《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与经山东省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二)《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英(签字): 王海青(签字):
  柴瑛平(签字):
  2014 年 8 月 21 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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