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87 : 新华医疗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6-10-07 / 人气: / 来源:本站
新华医疗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
)
东大会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30 在山东省淄博市泰美路 7 号新华医疗科技
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
“
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就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8 月 5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本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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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
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8 月 14 日。
2014 年 8 月 1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
所网站上发出《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毅新女士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45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135,071,3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7,562,4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7%;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508,82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4.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
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
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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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交易主体
2、交易标的
3、交易作价
4、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6、发行价格
7、发行数量
8、募集资金用途
9、认购方式
10、锁定期安排
11、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损益的归属
12、本次交易中的支付现金
13、上市地点
14、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15、发行决议有效期
(二)《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议案》;
(三)
《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
的议案》;
(四)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赔偿协议〉的议案》;
(五)《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六)《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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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八)《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审核报告与经山东省能源集团有
限公司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二)《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之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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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小英(签字):
王海青(签字):
柴瑛平(签字):
2014 年 8 月 21 日
责任编辑:cnfol001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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