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重工: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日期:2018-04-06 / 人气: / 来源:本站
目 录
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声明 .................................. 2
评估报告摘要 .......................................................... 3
评估报告正文 .......................................................... 5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5
二、 评估目的 ....................................................... 14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4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5
五、 评估基准日 ..................................................... 15
六、 评估依据 ....................................................... 15
七、 评估方法 ....................................................... 19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34
九、 评估假设 ....................................................... 37
十、 评估结论 ....................................................... 37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38
十二、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 44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44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2页
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声明
一、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
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
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历史年度经营成果及相关法律权属
等资料由委托人和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
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及产权持有单位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
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
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
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我们
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
披露,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本报
告未考虑申报资产抵押、担保等限制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
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
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不应视为评估目的实现的价格保证,
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本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报告使
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无关。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第
4页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1流动资产
5,131,920.77 5,149,584.03 17,663.26 0.34
2非流动资产
1,485,672.89 1,477,312.34 -8,360.55 -0.56
3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458,584.57 320,523.23 -138,061.34 -30.11
4投资性房地产
---
5固定资产
767,191.98 794,816.18 27,624.20 3.60
6在建工程
54,923.81 49,612.58 -5,311.23 -9.67
7无形资产
138,851.86 221,225.05 82,373.19 59.32
8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32,692.63 184,170.06 51,477.43 38.79
9其他
66,120.67 91,135.30 25,014.63 37.83
10资产总计
6,617,593.66 6,626,896.37 9,302.71 0.14
11流动负债
3,011,067.58 3,011,067.58 --
12非流动负债
1,431,934.25 1,411,574.53 -20,359.72 -1.42
13负债总计
4,443,001.83 4,422,642.11 -20,359.72 -0.46
14净资产
2,174,591.83 2,204,254.26 29,662.43 1.36
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
“特
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
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交易价格的决定。
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的有效期限为
1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4月
30日起,至
2018年
4月
29日止。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
结论,请报告使用者在征得评估报告所有者许可后,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
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的内容。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第
5页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天兴评报字(2017)第
0589号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
有限公司拟增资所涉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进行了评估,按照必要
的评估程序执行评估业务,对其在
2017年
4月
30日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
告使用者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329H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
72号
法定代表人:胡问鸣
注册资本:
1836166.5066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年
03月
18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资产经营;投资管理;舰船、舰船配套产品、海洋工程及装备、
能源装备、交通装备、环保装备和机械电子设备的设计、研制、生产、修理、改
装、租赁、销售;进出口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公司简介
中国重工是国内研发生产体系最完整、产品门类最齐全的船舶配套设备制造
企业,业务贯穿整个船舶配套业的价值链,可生产从铸钢件、锻钢件等基础船舶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配套材料到船用柴油机、甲板机械等复杂船舶配套设备等。公司是国内海军舰船
装备的主要研制和供应商,核心产品中、低速船用柴油机、船用螺旋桨、甲板机
械等凭借其合理的价格、可靠的品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在国内市场上享有良好的
信誉,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较高的市场份额。拥有强大的研发力量和较高的技
术水平,专注于船用柴油机及部件、船用电子设备、卫星通信导航设备等船舶配
套设备的技术研究。公司作为国内海军舰船装备的主要研制和供应商,长期以来
坚持军民结合的方针,推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公司目前子公司 30 个,其中重要
军工企业 15 家,一般军工企业 7 家。公司充分利用军工技术、设施和人才优势开
发军民两用技术,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产业,充分利用设备设施的通用性以及较强
的加工制造能力,实现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应用,不断拓展民品市场领域。
(二) 被评估单位概况
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船集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602894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征
注册资本:人民币 854,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9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各种船舶、海洋工程及其配套设备的开发、设计、建造、修理、
改装、销售;各类机电设备、压力容器、玻璃钢制品、金属结构件及其配件的设
计、制造、安装、销售;钢材、木材的加工、销售;工程项目的科研论证、技术
咨询;专利、非专利技术及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和技术服务;承包境
外船舶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以及上
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的对外派遣、输出;对外产业投资和引进技术、经济信
息咨询、提供劳务;设备、设施、场地租赁;汽车大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
运、大件运输、搬运装卸、道路运输、土石方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 历史沿革
大船集团系由原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合称“原两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合并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 8 月 2 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编号为(大)名称预核内、外
字第 2102002005013355 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大连船舶重工
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005 年 9 月 28 日至 30 日,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新船重工有限
责任公司共同在《辽宁日报》刊登《公司合并公告》:原两公司将依法合并,成
立大船集团,原两公司将依法解散,合并后,原两公司的资产、负债由大船集团
继承,原两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向大船集团主张权利,原两公司的债务人应依法
向大船集团履行义务。
2005 年 11 月 25 日,大连德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大德会内验
字[2005]第 049 号的《验资报告》,证明截至 2005 年 10 月 31 日,大船集团收到
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55,760.747287 万元(其中,
以资本公积出资 48,644.939939 万元,以土地出资 43,493.3356 万元,以债转股
出资 163,624.461748 万元,合计占注册资本的 75.852%),收到股东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认缴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34,029 万(以债转股出资,占
注册资本的 10.092%),收到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32,600 元(以债转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9.668%),收到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4,793 元(以债转股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388%),
公司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337,182.737287 万元,占注册资本 100%。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公司
255,760.737287
48,644.939939
资本公积
75.852
43,493.3356
土地
163,622.461748
债转股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市分
行
34,029
34,029
债转股
10.092
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
32,600
32,600
债转股
9.668
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公司
14,793
14,793
债转股
4.388
合计
337,182.737287
337,182.737287
——
100.000
2005 年 11 月 28 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出具《中船重工集团公司关于大
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新设“大连船舶重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船重资[2005]1203 号),同意大连造船重工有限
责任公司与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合并,新公司名称为大连船舶重工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集团公司出资 255,760.737287 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出资 34,029 万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 32,600 万元、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出资 14,793 万元共同设立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设
立后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注销,由大船
集团继承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军品生产能力及承担的保军生产任务。
2009 年 7 月 10 日,大船集团股东会通过《股东会 2009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同意大船集团国拨资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37,182.737287 万元增至人民币 371,814.368846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大船集
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公司
290,392.368846
83,276.571498
资本公积
78.101
43,493.3356
土地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163,622.461748
债转股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市分
行
34,029
34,029
债转股
9.152
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
32,600
32,600
债转股
8.768
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公司
14,793
14,793
债转股
3.979
合计
371,814.368846
371,814.368846
——
100.000
2010 年 5 月 5 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作出《关于将集团公司全部持有的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大连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船重
资[2010]437 号),同意将其持有的大船集团 78.101%股权转让给大连造船厂集团
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值作为定价基础,并按
照对应股权比例计算股权价值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大
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1.
大连造船厂集团有
限公司
290,392.368846
83,276.571498
资本公积
78.101
43,493.3356
土地
163,622.461748
债转股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大连市分
行
34,029
34,029
债转股
9.152
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
32,600
32,600
债转股
8.768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4.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公司
14,793
14,793
债转股
3.979
合计
371,814.368846
371,814.368846
——
100.000
2011 年,中国重工通过定向发行股份收购大船集团 100%的股权,大船集团被
注入上市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大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
371,814.368846
83,276.571498
资本公积
100
43,493.3356
土地
245,044.461748
债转股
合计
371,814.368846
371,814.368846
——
100
为实现大船集团于 2010 年剥离至大连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连
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船投资”)的军品业务上市,中国重
工以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对大船集团增资,由大船集团用于收购大船
投资军品总装业务及相关资产负债、大连船研所 100%股权。
2014 年 1 月 27 日,大船集团股东中国重工出具《关于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
限公司增资的通知》(船股资[2014]39 号),决定以货币资金对大船集团国增资
人民币 206,216.85 万元,其中 206,185.631154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31.218846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大船集团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57.8 亿元。本次
增资完成后,大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2.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
578,000
83,276.571498
资本公积
100
43,493.3356
土地
245,044.461748
债转股
206,185.631154
货币
合计
578,000
578,000
——
100
2014 年 7 月 10 日,大船集团股东中国重工作出股东决定,决定以货币形式对
大船集团增资人民币 68,856.68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大船集团的注册资本增
加至 646,856.68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大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
646,856.68
83,276.571498
资本公积
100
43,493.3356
土地
245,044.461748
债转股
275,042.311154
货币
合计
646,856.68
646,856.68
——
100
2015 年 2 月 11 日,大船集团股东中国重工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大船集团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646,856.68 万元增至人民币 646,857 万元,由中国重工认缴新增注
册资本人民币 3,200 元。
2015 年 2 月 11 日,大船集团股东中国重工作出股东决定,向大船集团投资
275,502.43 万元,其中 205,143 万元增至注册资本,剩余 70,359.43 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大船集团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46,857 万增至人民币
852,0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大船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
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
852,000
83,276.571498
资本公积
100
43,493.335600
土地
245,044.461748
债转股
480,185.631154
货币
合计
852,000
852,000
——
100
2016 年 8 月 5 日,大船集团股东中国重工作出股东决定,决定中国重工以货
币方式向大船集团增资 2,0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大船集团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 852,000 万增至人民币 854,000 万元。
截止评估基准日,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序
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
式
股权比例(%)
1.
中国船舶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
854,000
83,276.571498
资本公
积
100
43,493.335600
土地
245,044.461748
债转股
482,185.631154
货币
合计
854,000
854,000
——
100
3. 公司主要资产概况
大船集团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是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船舶企业,可为
用户提供从产品研发、设计、建造,到维修、改装与绿色拆解全寿命周期服务,
也是汇聚了军工、民船、海洋工程装备、修/拆船、重工等业务的装备制造企业集
团。大船集团下属舰船制造及修理改装、海洋经济产业、能源交通装备及科技产
业三大业务板块,其中舰船制造及修理改装可分为军用舰船制造、民用船舶制造
和修/拆船即船舶改装与修理,海洋经济产业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能源交通装备
及科技产业为重工装备制造。
4. 财务状况表及经营成果
财务状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17 年 4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合计
5,131,920.77
4,680,672.59
5,228,530.67
5,513,477.11
非流动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3,255.00
13,235.85
13,287.19
18,812.40
长期应收款
25,000.00
25,000.00
42,805.00
83,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458,584.57
231,543.02
262,653.15
209,987.17
固定资产
767,191.98
774,003.93
676,044.70
688,327.54
在建工程
54,923.81
65,082.75
49,108.87
38,566.06
工程物资
218.79
218.79
826.57
826.57
无形资产
138,851.86
136,953.51
106,411.39
109,600.79
长期待摊费用
780.82
1,022.69
2,560.61
224.02
递延所得税资产
13,768.71
14,144.66
20,400.46
24,223.26
其他非流动资产
13,097.34
11,155.58
14,403.24
25,160.66
非流动资产合计
1,485,672.89
1,272,360.78
1,188,501.18
1,198,728.47
资产总计
6,617,593.66
5,953,033.37
6,417,031.85
6,712,205.58
流动负债合计
3,011,067.59
2,709,382.45
3,290,004.48
3,831,745.80
非流动负债
1,431,934.25
1,360,109.50
1,376,481.62
1,206,961.55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
1,431,934.25
1,360,109.50
1,376,481.62
1,206,961.55
负债合计
4,443,001.84
4,069,491.95
4,666,486.10
5,038,707.35
净资产合计
2,174,591.83
1,883,541.42
1,750,545.75
1,673,498.23
经营成果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17 年 1-4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710,687.45
1,608,860.28
1,473,208.71
1,502,010.65
减:营业成本
631,882.45
1,454,887.17
1,429,995.76
1,345,533.35
营业税金及附加
2,221.87
7,667.49
5,819.39
38,497.94
销售费用
6.67
142.34
8,283.04
152.73
管理费用
22,070.60
75,121.50
79,690.09
75,224.62
财务费用
-21,439.08
-107,339.27
-69,894.78
-161,757.51
资产减值损失
-170.72
3,153.57
4,529.70
1,930.01
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
-
项目名称
2017 年 1-4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投资收益
661.20
10,169.92
44,775.82
5,576.01
营业利润
76,776.86
185,397.39
59,561.34
208,005.51
加:营业外收入
3,101.98
11,069.59
30,733.56
17,036.28
减:营业外支出
5,401.66
545.52
1,602.34
2,410.01
利润总额
74,477.17
195,921.46
88,692.55
222,631.79
减:所得税费用
9,943.04
26,886.94
8,276.46
32,792.86
净利润
64,534.13
169,034.53
80,416.09
189,838.92
上表列示的财务数据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致同专字(2017)
第 110ZA441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三) 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仅供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本次评估目的,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本项目委托人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大连船舶重工集
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二、 评估目的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重资[2017]848 号《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有关审计评估工作的通知》,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
公司拟增资,本项目是对上述经济行为中所涉及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净
资产进行评估,提供其在资产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
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产。
(二)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大船集团于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其
中总资产账面价值 6,617,593.66 万元,负债账面价值 4,443,001.83 万元,净资
产账面价值 2,174,591.83 万元。账面价值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
了致同专字(2017)第 110ZA4416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各类资产及负
债的账面价值见下表:
资产评估申报汇总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A
1
流动资产
5,131,920.77
2
非流动资产
1,485,672.89
3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458,584.57
4
投资性房地产
-
5
固定资产
767,191.98
6
在建工程
54,923.81
7
无形资产
138,851.86
8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32,692.63
9
其他
66,120.67
10
资产总计
6,617,593.66
11
流动负债
3,011,067.58
12
非流动负债
1,431,934.25
13
负债总计
4,443,001.83
14
净资产
2,174,591.83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已承诺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评
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项目经济行为,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本报告所称市场价值
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
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是 2017 年 4 月 30 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
产权属依据和评估取价依据为:
(一) 经济行为依据
2017 年 6 月 16 日,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重资[2017]848 号《关于中国船
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有关审计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1 年 91 号令);
9.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
资办发[1992]36 号);
10.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 号);
1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 14 号令);
1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2003 年 378 号令);
1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 年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
1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号令);
15.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
[2006]274 号);
16.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发(2006)306 号);
17.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2009]941 号);
1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 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4.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 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 号);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 号);
7.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9.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10.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 号);
11.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2.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
1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
14.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5.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6. 《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17.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 号);
18.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中评协[2010]121 号);
19. 《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
号);
20.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
21.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
22.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
23.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5]82 号)。
(四) 资产权属依据
1. 国有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 土地使用证;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 房屋所有权证;
6. 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证;
7. 主要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
8. 其他权属文件。
(五) 评估取价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文);
3.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建〔2002〕394
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
格 [2002]1980 号);
6.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
价格[1999]1283);
7.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 号);
8.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令 2012 年第 12 号);
9. 评估基准日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及外汇汇率;
10. 《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城住字[1984]第 678 号);
11.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12. 《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 年);
13. 《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8 年);
14. 《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8 年);
15. 《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的通知》(辽住建[2016]49 号);
16. 2017 年 1 季度《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
17.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2004,交通部);
18. 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2004,交通部);
19. 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2004,交通部);
20. 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
(2004,交通部);
21. 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2004,交通部);
22. 企业提供的相关工程预决算资料;
23. 企业提供的在建工程付款进度统计资料及相关付款凭证;
24. 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财务资料;
25. 企业提供的未来年度经营计划等资料;
26. 企业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概算等资料;
27.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28.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29.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原始会计报表、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以及有关
协议、合同书、发票等财务资料;
30.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及价格信息资料,以及我
公司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取价参数资料等。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也称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
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
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收
益法是从企业获利能力的角度衡量企业的价值,建立在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基
础上。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
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二) 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
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
评估师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
及负债展开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即对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
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
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
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
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本报告被评估单位为军工单位,业务涉及民
品和军品生产,因军品总装业务涉及我国海军装备发展的核心机密,与其相关的
合同、计划及凭证等资料无法进行脱密处理,加之有关军品订单的获取受国家统
一的国防武器装备战略规划限制,且执行情况受军方的计划节点指令影响,鉴于
此,无法对其未来收益进行预测。故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法。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市场法
评估数据直接来源于市场,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
估方法以市场为导向,评估结果说服力较强;参考企业与目标企业的价值影响因
素趋同,影响价值的因素和价值结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其关系可以运用一定方
法获得,相关资料可以搜集。从上述市场法的特点可以看出,确定价值或检验价
值最好的地方就是市场。评估目标公司一个基本的途径就是观察公众市场并寻求
这样的价格证据:即投资者愿意为类似的公司付出多少价格。由于资本市场上有
较多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似行业的上市公司(或由于资本市场上有较多与被评
估单位相同或相似公司的交易案例),其市场定价可以作为被评估单位市场价值
的参考。中国的资本市场在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其基本的市场功能是具备的,
因此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在国内外的产权交易市场
中,各类投资者更倾向于市场法进行估值,因此本次评估适用市场法。
因此,本次评估选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
(三) 具体评估方法介绍
1. 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
法。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过程说明如下:
(1) 流动资产及负债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
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
延所得税负债。
1)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通过现金盘点、核实银行对账单、
银行函证及货币资金凭证等,人民币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外币货币资金
以评估基准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为评估值。
2)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
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于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都能收回的,按全部应收
款额计算评估值;对于可能收不回部分款项的,在难以确定收不回账款的数额时,
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
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参照账龄分析法,估计出这部
分可能收不回的款项,作为风险损失扣除后计算评估值;对于有确凿根据表明无
法收回的,按零值计算;账面上的“坏账准备”科目按零值计算。
3) 预付款项: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对于能够收回相应货物的或权利的,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对于那些有
确凿证据表明收不回相应货物,也不能形成相应资产或权益的预付账款,其评估
值为零。预付款项中的待摊费用,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后还享有的资产和权
利价值作为评估值,对于基准日后已无对应权利、价值或已经在其他资产中考虑
的项目直接评估为零。对基准日后尚存对应权利或价值的的待摊费用项目,按原
始发生额和尚存受益期限与总摊销期限的比例确定。
4) 应收利息:评估人员核对了被评估单位存款权属文件、金额,以及利息支
付的相关规定和被评估单位计提利息的记账凭证等。应收利息以核实无误后的账
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5) 存货
评估基准日存货为原材料、在产品。
①原材料
原材料核算内容为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
件、备品备件等。主要原材料有低合金板、钢板、船用无缝钢管等。
评估人员向被评估单位调查了解了原材料的采购模式、供需关系、市场价格
信息等。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大额采购合同进行了抽查。评估人员和被评估单位存
货管理人员共同对对原材料的质量和性能状况进行了了解,最后根据盘点结果进
行了评估倒推,评估倒推结果和评估基准日原材料数量、金额一致。
被评估单位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包括购置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
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对于原材料的评估,因近期购置,账面价值基
本反映了市场行情,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②在产品
在产品是生产中形成的自制半成品和工程施工,账面值为 4,122,652,775.57
元。评估人员仔细了解了存货成本核算程序和结转方法,分析其计算依据、计算
过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A.对于船舶类在产品,主要参照产成品评估方法结合在产品当期完工进度计
算确定评估值,其评估值计算公式如下:
在产品评估值=在产品数量×该产品基准日不含税单价×(1-销售费用率-营
业税金及附加费率-所得税费率-利润扣减率×净利润费率) ×完工百分比
完工百分比=当期发生成本/预计总成本×100%
因船舶为订单式生产,不扣减利润。对于在产品中的内销远洋船,根据财税
【2006】127 号文的规定,在企业交船并照章缴纳增值税后,由中央财政按内销远
洋船不含增值税价格的 17%给予财政补贴。因此,该部分在产品评估单价直接按合
同价格确定,不再扣除增值税。
B.对于在产品(工程施工),经核实实际为确认的建造合同形成的未结算资
产或负债,本次评估按经审计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C.对于非船类在产品,存货成本归集完整及时,,其评估值以账面值列示。
6) 其他流动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其他流动资产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委托贷款等。评估人员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通过了解企业适用的税种、税率、
税额以及缴费的费率等核实企业的纳税申报表,通过查阅查阅的缴税凭单确认申
报数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经核实,企业税款且金额与申报数相符。故以核实后账
面值作为评估值。
7) 负债: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企业
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需要承担的负
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2) 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纳入评估范围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和其他投
资。
①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的评估,评估人员首先进行总账、明细账、
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的核对。其次,收集投资凭证、基准日对账单等资料,
核实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后在核实的基础上,以持有数量乘以
其基准日收盘价计算确定其评估值。
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投资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资料收集情况,对其他投资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进
行评估,具体为:
A.对于可提供基准日未审会计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其他投资—中船重工
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其他投资-大连船舶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其他投
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按照被投资单位基准日未审计报
表净资产乘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得出该项投资的评估值。公式为:
其他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未审计的净资产×持股比例
若被投资公司基准日账面净资产为负数,则该项长期投资评估值作零值处理。
B.对于评估基准日已处于破产清算状态,且不能提供基准日未审会计报表的
长期股权投资,如其他投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评估值作零值处理。
本次评估在确定其他投资评估值时,未考虑非控股股权产生的折价。
2) 长期应收款
对长期应收款,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评估明细表余额是否相符,根据
评估明细表查阅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分析账龄。对关联
单位相关款项进行相互核对,以证实长期应收款的真实性、完整性,核实结果账、
表、单金额相符。
评估人员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
体分析长期应收款的数额、产生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单位资金、信
用、经营管理现状等。经核实,企业长期应收款与申报数相符。故以核实后账面
值做为评估值。
3) 长期股权投资
对该类长期投资进行整体评估,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来获得净资产价
值,据此乘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计算得出拟评估股权的价值。公式如下:
长期投资评估值=被投资单位评估后的净资产×持股比例
若被投资公司净资产评估值为负数,则该项长期投资评估值作零值处理,如
大船海工净资产评估值-10,576.10 万元,大船集团对大船海工持股比例为 51%,
大船集团应收大船海工 1,573,836.85 元,应付大船海工 71,365,198.55 元,鉴于
此,本次评估对大船海工长期投资评估值作零值处理。
本次评估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时,未考虑控股股权因素产生的溢价。
4) 房屋建(构)筑物
根据各类房屋建筑物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
用成本法和市场法评估。
①成本法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A.重置全价的确定
房屋建筑物的重置全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设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
和资金成本。房屋建筑物重置全价计算公式如下:
重置全价=建安工程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的增值税
a.建安综合造价
对于大型、价值高、重要的建(构)筑物,根据当地执行的定额标准和有关取
费文件,分别计算土建工程费用和各安装工程费用,并计算出建筑安装工程总造
价。
对于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采用单方造价法确定其建安综合造价。
对于水工构筑物依据各水工建筑工程项目的图纸计算工程量,采用现行沿海
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编制规定,通过 YHSGGYS 系统软件进行测算。工程材
料价格取自《2017 年 1 季度大连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部分港口工程
特殊材料取自市场价。
b.前期及其他费用
建设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工程建设投资额,根据行业、国
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前期及其他费用名称、计费基础、计费标准、
计费依据如下表:
1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安造价
0.07%
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16]504 号
2
勘察设计费
建安造价
2.00%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 号
3
工程监理费
建安造价
1.0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
号
4
工程招投标代理服
务费
建安造价
0.0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0 年第 3 号令、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
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5
可行性研究费
建安造价
0.10%
可行性研究费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 号
6
环境影响评价费
建安造价
0.02%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 号
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
建筑面积
10 元/m2
财综〔2002〕55 号,辽财综〔2003〕297 号,财综〔2008〕11 号,国
发〔1992〕66 号,国办发〔2005〕33 号,财综〔2007〕3 号,财综〔2007〕
77 号,辽财非〔2008〕68 号,辽财非〔2008〕817 号。按财税〔2016〕
11 号文件规定,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合计
工程造价×3.20%+建筑面积×10 元
c.资金成本
资金成本按照被评估单位的合理建设工期,参照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等总
和为基数,按照资金均匀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资金成本=(建安综合造价+前期及其他费用)×合理建设工期×贷款基准利率
×1/2
d.可抵扣的增值税
可抵扣增值税以建安造价为基础,按适用的增值税率计取。
B.成新率的确定
a.对于大型、价值高、重要的建(构)筑物,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
限,通过对其进行现场勘查,对结构、装饰、附属设备等各部分的实际使用状况
作出判断,综合确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然后按以下公式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b.对于价值量小、结构简单的建(构)筑物,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确定成
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调整。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c.对于水工构筑物,其成新率采用技术状态等级打分法和年限法组成的成新
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成新率=技术状态等级打分法成新率×60%+年限法成新率×40%
年限法成新率=(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技术状态等级打分法依据交通部 1998 年 5 月 1 日发布的《港口设施维护技术
规程》,对水工构筑物进行分部位打分。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②市场比较法
评估范围内以购买方式取得的商品房,账面价值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
且同区域有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交易案例,本次评估中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采用
市场法进行评估,计算出房屋建筑物(含地价)的评估价值。
市场比较法是指在求取待估房地产价格时,将待估房地产与在接近评估基准
日时期内已经成交的同一供需圈内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依照这些已经成交的房
地产价格,通过多项因素的修正而得出待估房地产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市场比较法估算房地产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待估房地产的评估价格 =交易案例房地产成交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
易日期修正系数×区位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5) 设备类资产
本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设备特
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对正常生产经营用的设备采用成本法评估,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①重置全价的确定
A.机器设备
重置全价主要参照国内市场同型号或同类型设备现行市价,同时考虑必要的
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及资金成本等予以确定。
重置全价=设备购置费+运杂费+安调费+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
a.购置价
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交易市场、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2017 年机电产品报
价手册》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设备购置价为不
含税售价。
b.运杂费
以购置价为基础,考虑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设备重量及外形尺寸
等因素,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
c.安装调试费
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
计取。
对小型、无需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d.基础费用
根据设备的特点,参照《机械工业建设项目概算编制办法及各项概算指标》,
以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
e.其他费用
前期及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建设监理费、招投
标管理费、环境评价费等。
d.资金成本
根据建设项目的合理建设工期,按评估基准日贷款利率,资金成本按建设期
内均匀性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购置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用+其他费用)×贷款利率
×建设工期×1/2
B.电子设备
对于市场上有同型号设备销售,属于同城购买,商家对购买产品包运输、上
门安装调试服务,除了购买价之外,没有其他费用,因此,购买价即为重置全价。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慧聪商情》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
电子设备的市场价格。
则其重置全价=购置价
C.车辆
车辆重置全价由购置价、车辆购置税、其他费用(如验车费、牌照费、手续费
等)三部分构成。
购置价:参照车辆所在地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确定,其他费用依据
地方车辆管理部门的合理收费标准水平确定。
车辆购置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
其他费用:一般为验车费、牌照费、手续费等。
②成新率的确定
A.机器设备
成新率=技术鉴定成新率×权重+使用年限成新率×权重
a 技术鉴定成新率
技术鉴定成新率的确定主要以企业设备实际状况为主,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
工作环境、维护保养情况,依据现场实际勘查对设备分部位进行逐项打分,确定
技术鉴定成新率。
b 使用年限成新率
使用年限成新率根据设备的经济寿命年限和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使用年限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的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c 权重
对于结构复杂的及大型的设备,采用使用年限法和技术鉴定法相结合确定成
新率,按使用年限法权重0.4,技术鉴定法权重0.6综合计算。
对于结构轻巧、简单、使用情况正常的设备,主要根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
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B.电子设备
根据使用时间,结合维修保养情况,以使用年限法确定成新率。
C.车辆
依据现行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因此采用车辆行驶里程法确定的成新率,然后结合现场勘察情况进行调整。
③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6) 在建工程
根据在建工程的特点、评估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成本
法进行评估。除涉密项目外,其余均为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截止评估基准
日项目已完工,但因尚未组织专项验收而未转固。
对于已完工而尚未转固项目,按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涉密项目的账面值包含工程基建款以及前期及其他专项费用、财务费用在内
的待摊投资项。对其中涉密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项目进展情况、账面构成等由
集团内审人员进行了清查核实,清查核实结果:工程建设时间距基准日时点较近,
各项人材机价格变化不大,账面值内包含的财务费用归集合理,因此以核实后账
面值确认评估值。
7) 工程物资
首先详细了解工程物资所对应的项目进展情况,对于工程物资的购入和领用
情况进行财务调查,抽查有关凭证,核实购买合同;对在库的工程物资进行抽查
盘点,核对账实相符情况。对于库存时间长、流动性差、市场价格变化大的外购
物资按基准日有效的公开市场价格加上正常的进货费用确定评估值。
8) 土地使用权
在遵循估价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待估宗地的实际情况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
料、评估人员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经综合分析比较,本次评估采
用市场法、成本逼近法分别取权重求和的方法进行评估。
9) 海域使用权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海域使用权,位于三工场,海域使用权面积 0.0225 公顷,
证书编号:国海证 2014B21020016234 号,为非透水构筑物占用海域,缴费标准一
次性 60 元/平方米,使用期限至 2058 年 8 月 6 日。办证时一次性缴费 13,500.00
元。
评估人员对海域使用权的面积、权属情况、缴费凭证、账面价值(取得时费
用化)及最新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核实,基准日海域使用权收费标准与取得日未发
生变化,故本次评估以海域使用权按剩余年限的摊余价值为评估值。
10) 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为外购的办公软件类无形资产和软件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及商标使用权。
① 软件类无形资产
对于该类软件,评估人员首先了解各项软件取得方式,查验了相关购置合同
及发票等,了解软件原始构成情况,其次了解软件的使用情况及服务范围,开发
商对软件的升级、维护情况。对于目前在用且不需升级的办公软件,评估人员查
阅了软件的项目合同、技术协议和发票,并通过查询账务,评估人员认为摊销合
理,故本次以核实后账面值为评估值。
② 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
纳入评估范围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均是多项共同作用于同
一类产品或业务并产生经济效益,各个无形资产组合使用,相互作用并相互支撑。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
要求委托人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
者合并,应当恰当进行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因此,此次评估根据待评估无形资
产的技术内涵、作用范围及方式、以及所对应的产品及业务类别来划分无形资产
组合,据此进行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即对上述无形资产打包进行评估,统称技
术类无形资产。
由于市场法需要一个充分发育完善的资产市场,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无形
资产交易市场体系,缺少参照物及必要数据,不宜采用市场法评估技术类资产的
价值。
对于技术类资产评估根据其自身的技术成熟程度、适用性、转化为生产的现
状规模、具体附着产品、预期前景和销路等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通过估算委估技术在企业未来收入的分成额并折成
现值,从而确定其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P
A
I
t
t
t
N
=
+ = Σ
1 (1 )
上式中:
P 为本项无形资产评估值;
At 为公式实施本专项无形资产的第 t 年的净利润;
N 为未来收益期;
t 为预测年度;
I 为折现率。
③ 商标权
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商标,对于注册商标,经调查了解,被评估单位注册商标无
相关产品生产和使用,因此本次评估对于在有效期限内的商标采用成本法计算其
评估值。即注册商标的价值=注册费+代理费。
11)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为产品前期费和固定资产改良费。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的合同
及付款凭证,企业产品前期费按照预计摊销月数均匀分摊,固定资产改良费计入
固定资产中评估。评估人员在核实了其发生额及入账的摊销原值无误后,按照产
品前期费账面价值确认评估值。
12) 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核查账簿,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以评估基准日后的被评估单位还享有的资
产和权利价值作为评估值。
13)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预付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采购设备及
工程项目款。
对其他非流动资产,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评估明细表余额是否相符,
根据评估明细表查阅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分析账龄。对
关联单位相关款项进行相互核对,以证实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核
实结果账、表、单金额相符。
评估人员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具
体分析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数额、产生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单位资金、
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经核实,企业其他非流动资产与申报数相符。故以核实
后账面值做为评估值。
2. 市场法
(1) 市场法定义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
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
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评估对象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
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
的价值比率,在与评估对象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2) 市场法的应用前提及选择理由
1)市场法的应用前提
选择和使用市场法时应当关注是否具备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①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
②在上述资本市场中存在着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上市公
司、或者在资本市场上存在足够的交易案例;
③能够收集并获得可比上市公司或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
关资料;
④可以确信依据的信息资料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2)市场法的选择理由
评估人员通过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管理层访谈和市场调研,经综
合分析,本评估报告选用了上市公司比较法,选择的主要理由如下:
①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市场为主的资本市
场;在上述资本市场中存在着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行业的可比上市公
司;
②评估人员能够从上述资本市场公开市场信息中收集并获得可比公司的市场
信息、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评估人员认为依据的可比上市公司信息资料具
有代表性和合理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3) 市场法评估的基本步骤和公式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
的价值比率,在与评估对象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市场法评估基本步骤:
1) 在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判断的
基础上,筛选、确认可比上市公司;
2) 对可比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调整;
3) 计算可比公司市场价值与所选择分析参数之间的比例关系—称之为价值
比率乘数,但上述比率乘数在应用到评估对象相应分析参数之前还需要进行必要
的调整,以反映可比公司与评估对象之间的差异;
4) 将调整后的比率乘数应用到评估对象的相应的分析参数中并考虑股权流
通性折扣率,从而得到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
(4) 市场法模型选取及公式
1) 模型的选择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通过分析、调整可比上市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企业
整体价值)与其经营收益能力指标、资产价值或其他特定非财务指标之间的价值
比率来确定被评估单位的价值比率;然后,根据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收益能力指标、
资产价值或其他特定非财务指标来估算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企业整体价值。
价值比率是资产价值与一个密切相关的指标之间倍数,即:
价值比率=资产价值/与资产价值密切相关的指标
因选择的资产价值口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比率,包括全投资和股权投资口径
的价值比率;而与资产价值密切相关的指标,可以是盈利类指标、收入类指标、
资产类指标或其他特别非财务型的指标。常用的价值比率如下:
①盈利基础价值比率
盈利基础价值比率是在资产价值和盈利类指标之间建立的价值比率,可进一
步分为全投资价值比率和股权投资价值比率。包括:
EV/EBIT=(股权价值+债权价值)/息税前利润
EV/EBITDA=(股权价值+债权价值)/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
EV/NOIAT=(股权价值+债权价值)/税后现金流
P/E(市盈率)=股权价值/税后利润
②收入基础价值比率
收入基础价值比率是在资产价值与销售收入之间建立的价值比率。
③资产基础价值比率
资产基础价值比率是在资产价值与资产类指标之间建立的价值比率,一般包
括:
总资产价值比率=(股权价值+债权价值)/总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价值比率=(股权价值+债权价值)/固定资产价值
P/B(市净率)=股权价值/账面净资产
由于大船集团属于船舶制造类公司,业内普遍认为是高周期性行业。对于周
期性较强的行业来说,目前国内估值的主要依据还是资产基础价值比率。因此本
次采取了以资产基础价值比率,即:经营性资产价值比率=经营性资产市场价值
/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
被评估单位的价值比率=可比公司价值比率×调整系数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市场价值-付息债务价值)×(1-缺少流通性
折扣率)+非经营性资产
其中:经营性资产价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经营性资产市场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比率×被评估企业经营性资产账面价
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和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依据国家有
关部门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化要求,按照与委托人的资产评估约定函所约定的事
项,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业已实施了对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性文件与会
计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的验证审核,按被评估单位提交的资产清单,对相关资产进
行了必要的产权查验、实地察看与核对,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和交易价格的比
较,以及财务分析和预测等其他有必要实施的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的详细过
程如下:
(一) 接受委托及准备阶段
1.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
本资产评估项目。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即与委托人就
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等影响
资产评估方案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
2. 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布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并设
计主要资产调查表、主要业务盈利情况调查表等,对委托人参与资产评估配合人
员进行业务培训,填写资产评估清查表和各类调查表。
3. 评估方案的设计
依据了解资产的特点,制定评估实施计划,确定评估人员,组成资产评估现
场工作小组。
4. 评估资料的准备
收集和整理评估对象市场交易价格信息、主要原料市场价格信息、评估对象
产权证明文件等。
该阶段工作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5 日-5 月 7 日。
(二) 现场清查阶段
1. 评估对象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证
根据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和负债申报明细,评估人员针对实物资
产和货币性债权和债务采用不同的核查方式进行查证,以确认资产和负债的真实
准确。
对货币资金,我们通过查阅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审核银行对账单及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等方式进行调查;
对债权和债务,评估人员采取核对总账、明细账、抽查合同凭证等方式确定
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
对固定资产的调查采用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调查房屋建筑物、重
要设备等资产。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文件,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款项结算资料、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从而确定资产的真实性。
2. 资产实际状态的调查
设备运行状态的调查采用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调查生产用机械设
备。主要通过查阅设备的运行记录,在被评估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合下现场实
地观察设备的运行状态等方式进行。在调查的基础上完善重要设备调查表。
3. 实物资产价值构成及业务发展情况的调查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资产特点,调查其资产价值构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重点
核查固定资产账面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查阅了有关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以及工程决算、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资料。
4. 企业收入、成本等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
收集相关单位以前年度损益核算资料,进行测算分析;通过访谈等方式调查
各单位及业务的现实运行情况及其收入、成本、费用的构成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为编制未来现金流预测作准备。
通过收集相关信息,对招商局物流公司各项业务的市场环境、未来所面临的
竞争、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和预测。
该阶段的工作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8 日-5 月 24 日。
(三) 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过程
评估人员在现场依据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的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的
作价原则及估值模型,明确评估参数和价格标准后,参考企业提供的历史资料和
未来经营预测资料开始评定估算工作。
(四) 评估汇总阶段
1. 评估结果的确定
依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在评估现场勘察的情况以及所
进行的必要的市场调查和测算,确定委托评估资产的评估结果。
2. 评估结果的分析和评估报告的撰写
按照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范化要求编制相关资产的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按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规定程序进行三
级复核,经签字资产评估师最后复核无误后,由项目组完成并提交报告。
3. 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
上述三四两阶段工作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7 月 7 日。
九、 评估假设
1. 交易假设: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
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 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
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
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自愿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
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都是在自
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3. 持续使用假设:持续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
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被评估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
假定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在持续使用假设条件下,没有考虑
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其评估结果的使用范围受到限制。
4. 企业持续经营假设: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作为评估对象而作出的评估假定。
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企
业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
持续经营能力。
十、 评估结论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
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业务实施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
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价
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经 资 产 基 础 法 评 估 , 大 连 船 舶 重 工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6,617,593.66 万元,评估价值为 6,626,896.37 万元,增值额为 9,302.71 万元,
增值率为 0.14%;负债账面价值为 4,443,001.83 万元,评估价值为 4,422,642.11
万元,减值额为 20,359.72 万元,减值率为 0.46%;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174,591.83
万元,评估价值为 2,204,254.26 万元,增值额为 29,662.43 万元,增值率为 1.36%。
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二) 报告中的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
原则确定的公允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
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
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 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由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也未考虑委估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四) 截至评估基准日,大船集团国拨基建项目转固形成的资本公积-拨款余
额为 19,282.35 万元,以上数据摘自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致同专字(2017)第 110ZA4416 号专项审计报告。
根据国防科工局科工计(2012)326 号《国有控股企业军工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以国有资本金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后应作为国家投资转增国
家股权或国有资本公积,由国家独享。
本次评估,评估人员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分别对评估对象进行了评估,经
综合分析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资产基础法评估,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174,591.83 万元,评估价值为
2,204,254.26 万元,剔除上述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影响,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的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评估价值为 2,184,971.91 万元。
(五) 在评估基准日后,至 2018 年 4 月 29 日止的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
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六) 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1. 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
做技术检测,资产评估师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
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
2. 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
(非目测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构筑物评估结论是在假定被评估
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
通过实地勘察做出判断。
(七) 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期后事项:
自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出具日,主要存在以下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
大事项,具体为:
1. 关于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CJ50 钻井平台的撤单事项特殊说明:
被评估单位子公司“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估范围的 4 座 CJ50
钻井平台,特殊说明如下:
(1) 平台介绍
设备全称为 CJ50-X120-G 型自升式钻井平台,该平台是一座用于海上石油和
天然气勘探、开采工程作业的钻井装置,作业水深为 400 英尺。平台的通用性较
强,是目前国内钻深最大、现代化程度较高的自升式钻井平台,也是世界上最先
进的钻井平台之一。
(2) 合同签订情况
2013 年 5 月 28 日,山船重工的控股子公司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中
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公司作为联合卖方,与新加坡 FTS DERRICKS PTE LTD(以下
简称:船东)签订了 2 座 CJ50 自升式钻井平台(CJ50-01/02)的建造合同。之后,
双方又于 2013 年 9 月 2 日签订了 2 座 CJ50 自升式钻井平台(CJ50-03/04)的建
造合同。
单座平台预估价格为 2.18 亿美元,合同生效时船东付 5%的首付款 1090 万美
元,平台下水时付 5%的进度款 1090 万美元,平台交付时支付尾款及合同价格调整
的金额。
CJ50-01 合同交船期为 26 个月,后续平台每 3 个月交付一座。优惠期 2 个月,
罚款期 4 个月,最大罚款金额不超过 660 万美元,最大弃船期(包括可允许延期
30 天)为 210 天。四座平台原合同交船期分别为 2015 年 9 月 4 日、2015 年 12 月
4 日、2016 年 3 月 4 日和 2016 年 6 月 4 日。
该项目船东指定的 EPCC 服务方龙珠公司负责项目的基本设计、详细设计和采
购服务工作,并配合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建造和调试工作,合同约
定,如果因为龙珠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和成本增加,合同价格及工期应该进行相
应调整。
(3) 建造进度与项目进展
CJ50-01/02/03 三座平台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3 日、2016 年 10 月 7 日和 2017
年 2 月 22 日完成了下水,根据合同规定,船东应该在此节点支付合同金额 5%的进
度款 1090 万美元,但是船东拒绝支付此款项,考虑到上述平台已经由船东的控股
股东向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付款保函,在律师的指导下,山海关
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多种措施要求船东履约,包括以通知对方终止
CJ50-01/02/03 合同等多种措施,经过与船东多方谈判,船东始终拒绝支付合同约
定进度款项,双方谈判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在此情况下,双方一致决定终止合同。
船东的母公司 FEG(新加坡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发布公告,确认
CJ50-01/02/03 合同终止。
(4) 风险防范措施及进展
船东的母公司 FEG 为该项目出具了合同金额 90%的尾款付款保函,山海关造船
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具还款保函;同时,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
目购买了合同金额 95%的中信保买方违约保险。
船东对下水状态和条件有异议,拒绝支付下水进度款,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
责任公司认为船东构成违约,在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付款通知、催
款通知、违约通知后,船东仍未在合同规定的整改期(十五个工作日)内纠正其
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及英国法规定,终止
了建造合同。
对于船东拒绝支付下水进度款的行为,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拟按照
合同规定,通过仲裁的方式来明确船东违约的事实。如果仲裁成功,山海关造船
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扣留船东的已付款,并要求其对项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需要视最终平台的转卖价格和损失金额而确定。
在船东拒绝支付四座平台的下水进度款后,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均
已在保单有效期内向中信保报损,且船东拒绝付款的行为在中信保承保的风险范
围内,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效;
按照保单规定,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需就船东违约问题提请仲裁,
以明确船东违约的行为以及债权关系,在仲裁胜诉的情况下,CJ50-01/02 的赔付
金额=(已发生实际成本-已收款项-转卖收益或残值-追偿款)×80%,但赔付金额
不超过 1.12 亿美元。CJ50-03/04 的赔付金额=(已发生实际成本和合同额孰低者-
已收款项-转卖收益或残值-追偿款)×70%,但赔付金额不超过 1.26 亿美元。所
以具体赔付情况需要视与船东仲裁的结果、保险双方沟通情况以及平台的损失情
况而定。
船东的母公司保函为独立、不可撤销的公司保函,通常来讲这种保函不应当
随合同终止/无效而终止/无效。但是,该保函担保的是船东支付交船时最后一期
款(合同金额 90%)的义务,而船东尚无支付最后一期款的义务,且合同已经被终
止,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无法向担保人主张相应的担保责任。
(5) 预收款项情况
目前已经收到 4 座 CJ50 平台 5%的预收款 1090 万美元/每座,共计 4360 万美
元。按收款当月月初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分别为:平台 1 号 67,367,450 元,平
台 2 号 67,367,450 元,平台 3 号 66,456,210 元,平台 4 号 66,456,210 元。
(6) 预计处置情况
对于 CJ50-01/02/03,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终止了合同,可以通
过转卖或者租赁的方式自行处置。
对于 CJ50-04,船东同样出现了拒绝支付下水进度款的行为,正在与船东进行
沟通,如果沟通无果,拟参照 CJ50-01/02/03 终止合同,届时将同样可以通过转
卖或者租赁的方式自行处置。
目前国内的油服类公司、钻井类公司可能采购 CJ50 平台,初步预计处置的时
间为 2-3 年,售价暂不确定。在平台出售之前发生的平台的维护费用,暂不确定。
对于是否需要改造、改造内容和所需金额,需要视新船东的具体需求才能进
行判断和预测,目前尚无改造计划、暂不确定。
钻井平台 CJ50 平台预计在处置过程中如需要新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按
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
根据上述情况,评估人员认为 4 座 CJ50 钻井平台未来合约执行情况、仲裁结
果以及预计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钻井平台的预计售价与维护费用、预计其可回
收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评估中以经审定的账面值列示。提请评估
报告使用者予以特别关注。
2. 大船海工 BT-4000 半潜式钻井平台的撤单事项特殊说明
大船海工正在建造中的 BT-4000 半潜式钻井平台,船东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正
式发出合同终止通知。经大船集团党委会决定,海工公司于 5 月 26 日正式回复船
东接受其毁约行为并终止履行合同。
BT-4000 半潜式钻井平台建造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签订,船东为荷兰 LWO
B.V.,大船海工作为建造方,交易标的为一座 BT-4000 型半潜式钻井平台,合同
价格 3.62 亿美元,交船日期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90 天优惠期。后船东与大船海
工将交船期调整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100 天优惠期。
至本评估报告日,BT-4000 平台已于 2017 年初完成试航试验和功能试验,已达
到交付状态。
至本评估报告日,大船海工收到 BT-4000 半潜式钻井平台船东预付款美元
18,099,980 元,入账折合人民币为 111,452,436.85 元,占合同金额的 5%。
至本评估报告日,大船海工正在积极与中海油服、马士基中间商以及荷兰 OOS
公司洽谈 BT-4000 的转让事宜,转让价格尚未确定,BT-4000 半潜式钻井平台是否
需要改造、改造内容和所需金额等需要视购买方的具体需求才能确定。
根据上述情况,评估人员认为大船海工 BT-4000 半潜式钻井平台未来合约执
行情况、仲裁结果以及预计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钻井平台的预计售价与维护费
用、预计其可回收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本次评估中以经审定的账面值
列示。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特别关注。
(八) 主要瑕疵事项
1. 截至评估基准日,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有 1 项房屋未办理房
产证,房产面积 38,799.00 平方米。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
年月
计量单位
建筑
面积
账面价值
原值
净值
1
科研设计综合楼主体
工程
框架
2012/6/1
m2
38,799.00
222,220,936.81
234,983,860.10
本次评估,对于有证的房屋建筑物评估人员以核实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建筑物
的合法产权及建筑面积等;对于无证房屋建筑物评估人员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
关资料确认建筑物的合法产权及建筑面积等。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房屋建筑物
未设定他项权利。
2. 截至评估基准日,大船集团对空压站、涂装车间进行局部拆除,空压站
(资产编号:1K001011),原建筑面积 1104.64 ㎡,拆除后剩余面积 970.94 ㎡,
拆除部分剩余一个独立建筑物(消音室),面积 9 ㎡;涂装车间(资产编号:
1K001016),原建筑面积 3888.03 ㎡,拆除后剩余面积 2406.63 ㎡,拆除部分剩
余一个独立建筑物(配电室),面积 69.17 ㎡。以上四处房产于 2017 年 7 月按剩
余面积取得房产证。
十二、 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一)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 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 本评估报告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核准或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 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被披露于公开媒体,
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除外;
(五)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
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4 月 3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9 日止。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论作为价值的参考依据
(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中财网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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