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会《审计》知识点: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日期:2016-07-21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审计知识点

  知识点: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1.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2.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

  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投递)。

  3.通过跟函的方式发出询证函

  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4.回函的控制

  (1)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①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②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③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④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⑤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一致。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其他文件进行核对或亲自前往被询证者进行核实等。

  ⑥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2)以电子形式回函时的处理

  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如传真或电子邮件),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应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电子函证程序涉及多种确认发件人身份的技术,如加密技术、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

  (3)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①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②如果仍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注】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如果收到回函,能够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说服力强的审计证据。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只有收到回函,才能为财务报表认定提供审计证据。

  5.对函证结果的总结和评价

  (1)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条款

  ①“提供的本信息仅出于礼貌,,我方没有义务必须提供,我方不因此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担保”。

  ②“本回复仅用于审计目的,被询证方、其员工或代理人无任何责任,也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做其他询问或执行其他工作的责任”。

  (2)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①“本信息是从电子数据库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询证方所拥有的全部信息”;

  ②“本信息既不保证准确也不保证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会持有不同意见”;

  ③“接收人不能依赖函证中的信息”。

  (3)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不符事项是否构成错报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结果形成审计工作记录。除此之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不符事项发生的原因和频率。

  不符事项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双方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或是由于一方或双方记账错误,也可能是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行为。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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