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资委公开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暂行办法

日期:2018-04-14 / 人气: /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有资产(产权)占有及(授权)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开展企业有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经济鉴证、企业绩效评价等相关业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保障委托方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中介服务结果客观、真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管)单位、市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单位、参加选聘的中介机构等。 

  选聘中介机构从事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可遵从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选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的规定。 

  第四条  佛山市国资委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和佛山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发布邀请函邀请有意向参与佛山市属国资系统聘请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建立“佛山市属国资系统中介机构库”(下称:“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库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属企业选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使用,其日常管理工作由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佛山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服务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业务; 

  (二)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委托方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业务; 

  (三)根据有关财务、审计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委托方需要进行审计的业务; 

  (四)佛山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会计)机构及其相关信息数据库;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信息数据库。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佛山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分别签订服务协议书;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介机构库中以摇珠方式组织实施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 

  (三)会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佛山市注册会计师(评估)协会审查应聘中介机构的资格;   

  (四)负责中介服务业务监督检查考评工作; 

  (五)处理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托方职责 

  (一)根据业务需要向其所属的上级监管企业提出选聘中介业务申请,经层级报一级监管企业批准后持《佛山市属国资系统委托选聘中介机构申请表》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请办理聘请中介业务; 

  (二)根据有关规定与选中的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业务合同书,履行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业务相关的资料,为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代理选聘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用。 

  (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佛山市属国资系统选聘中介机构库报名表》,并如实提供本单位资质证件及执业情况等资料; 

  (二)按照中介服务业务合同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将服务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按时出具业务报告,并接受委托方和佛山市国资委对业务报告的审核; 

  (三)本单位发生对执业产生影响的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佛山市国资委报告; 

  (四)在开展中介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事项应及时与佛山市国资委沟通。 

  第十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按照与佛山市国资委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各项协议事项; 

  (二)负责制定摇珠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出具选聘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事项应及时与佛山市国资委沟通。 

  第十一条  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的职责 

  (一)按照与佛山市国资委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各项协议事项; 

  (二)负责对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出具资质审查意见; 

  (三)对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提出参考意见,与市国资委共同负责中介服务业务监督检查考评工作。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选聘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国家规定的审计、评估等相应执业资质的独立法人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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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在本市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在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备案; 

  (三)具备能胜任中介业务的执业人员; 

  (四)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行业管理机构的违章执业通报、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中介机构库的产生及调整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库的产生程序 

  (一)佛山市国资委通过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网站发布邀请公告; 

  (二)有意入库的中介机构按要求填写《佛山市属国资系统选聘中介机构库报名表》向佛山市国资委(综合法规科)提出申请,并随文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出具“情况属实”的意见; 

  2、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工作业绩等基本情况;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件复印件; 

  4、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5、上年度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检的资料。 

  (三)佛山市国资委组建评审小组,集中审查终结机构提供的材料,选择聘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库,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库每两年全面更新一次,存续期间实施动态管理,佛山市国资委根据入库机构的执业服务质量情况会同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对个别机构进行实时调整、更新。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库的调整程序 

  (一)综合评价。佛山市国资委会同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每年对中介机构库内中介机构作出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执业状况:能否正确维护企业等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否被行业管理机构处罚或责令改正、诚信不良记录。 

  2、报告质量:出具的报告及证明是否全面、真实、无误;对委托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能否及时作出相应整改;委托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质量的评价级次等。 

  3、服务质量:能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佛山市国资委的有关要求,主动配合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负责地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的服务;报送报告是否及时等。 

  4、结果评价:评估项目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距情况,或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差错情况。 

  5、受聘条件:审查中介机构是否仍具备受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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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介机构库的调整。每年年初,佛山市国资委会同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中介机构进行调整。 

  第五章 中介机构选聘的方式 

  第十六条 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珠随机选定聘用的中介机构;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定中介机构。 

  第六章 中介机构选聘的程序 

  第十七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项目立项程序 

  1、一级监管企业本部的清产核资、审计项目由一级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审计项目经层级审核后由一级监管企业审批,,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备; 

  2、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库存产品、物业租金定价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定价标准等单项资产评估项目按层级管理程序经层级审核后由一级监管企业审批,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备; 

  3、各级监管企业的土地、股权、除第2点所列以外的产权以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项目,按层级管理程序经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办理选聘中介机构程序 

  1、项目经市国资委或一级监管企业批准后开展选聘中介机构业务,委托方按规定填写《佛山市属国资系统委托选聘中介机构申请表》(一式五份),按层级管理程序经层级审核后由一级监管企业出具“同意”审批意见; 

  2、委托方持《佛山市属国资系统委托选聘中介机构申请表》(一式五份)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请办理委托选聘中介机构业务; 

  3、选聘中介机构业务完成5天内,委托方向市国资委(综合法规科)报送一份《佛山市属国资系统委托选聘中介机构申请表》备案。 

  (三)摇珠选聘程序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委托项目相关资料登记受理后,与委托方确定公告样稿并在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并接受中介机构报名期不少于5天,接受已纳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提出的书面报名申请。公告期满,报名申请的中介机构为 2 家及以上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摇珠方式,选定聘用的中介机构,并将摇珠结果在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网站公示 1 天;公告期满,报名申请的中介机构只有 1 家的,即确定为本次的中选中介机构;公告期满,无中介机构报名的,委托方可以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重新公开选聘手续;经2次公告仍然无中介机构报名的,委托方按单一来源方式经一级企业同意后确定选聘中介机构; 

  确定中选中介机构后,因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委托业务的,一经发现即终止本次选聘结果; 

  (四)确定中选程序 

  报名申请的中介机构为 2 家及以上的委托项目通过两次摇珠确定中选、备选中介机构:第一次摇珠确定中选中介机构的号码,第二次摇珠确定备选中介机构的号码,中选中介机构如放弃中选业务则由备选中介机构承接;如备选中介亦放弃中选业务则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项目重新按上述确定中选程序摇珠确定中选、备选中介机构; 

  (五)过程监督程序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公开摇珠方式选定聘用中介机构现场会,并邀请中介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代表、委托方、报名申请的中介机构参加,市国资委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六)业务约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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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摇珠结果出具选聘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中介机构凭选聘中介机构结果通知书与委托方签订业务合同书。 

  第十八条 以单一来源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因委托项目没有中介机构报名参加选聘中介服务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选聘中介服务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委托方提供需实行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的申请,由一级企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因特殊情况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选聘中介服务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委托方提供需要实行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的申请,由一级企业审核后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委托方根据一级企业审批资料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书。   

  第十九条 代理选聘服务和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一)代理选聘服务费。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选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参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由委托方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 

  (二)中介机构服务费。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由委托方参照广东省物价部门制定的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方开展聘请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中介机构业务完成后由委托方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属监管国有企业未经市国资委(或一级监管企业)批准,擅自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中介机构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企业承担; 

  (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佛山市国资委将予以警告并作为以后年度核准进入数据库的参考依据: 

  (一)不应约参加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摇珠方式选定聘用中介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业务的; 

  (三)出具的业务报告有明显技术差错,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经委托方多次约谈未作回复并作技术改正的; 

  (四)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存在工作过失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考评办法:中介机构每完成一项中介服务项目后,委托方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填写《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服务评价表》分别报市国资委和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设优、良、中、差四个评价档次,每年年终市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服务全年度综合评价情况进行评选,对评为优秀服务等次的中介机构实施通报表彰,对服务等次评为差的中介机构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佛山市国资委将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除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受聘条件的; 

  (三)同一年度内两次放弃中标委托项目业务的; 

  (四)同一年度内三次被佛山市国资委或佛山市注册会计(评估)师协会给予警告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给佛山市国资委或业务委托方造成实际损失的; 

  (六)出具的业务报告有重大技术差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不作改正的; 

  (七)未经委托方同意,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或向社会泄漏报告内容信息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上述(一)、(二)、(五)、(六)种情形,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并取消中介机构受托服务的资格,委托方重新按程序聘请中介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佛山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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