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业: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报告
日期:2018-02-16 / 人气: / 来源:本站
露天煤业: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报告
公告日期 2014-10-28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4]第 020072 号
(共一册 第一册)评估机构名称: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 估 报 告 日:2014 年 05 月 30 日
评估报告目录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评估报告摘要................................................................................................................ 2评估报告正文................................................................................................................ 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5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6
五、评估基准日....................................................................................................................... 6
六、评估依据........................................................................................................................... 6
七、评估方法........................................................................................................................... 8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0
九、评估假设......................................................................................................................... 11
十、评估结论......................................................................................................................... 1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2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4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4
十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 15附件.............................................................................................................................. 16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 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 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 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必要的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 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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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摘要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4]第 020072 号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清算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为此对申报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价值。评估范围为评估对象所对应的全部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 1 项;构筑物 5 项;设备 6 项。
三、价值类型:清算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14 年 4 月 30 日。
五、评估方法:本项目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六、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4 月 30 日,在清算处置条件下,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固定资产,经成本法评估,账面价值 435.87 万元,评估价值 395.74 万元,评估减值 40.13 万元,减值率为 9.21%。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即从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2015 年 4 月 29 日止的期限内有效,超过 1 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该建筑物座落的土地属蒙东能源集团的国有授权经营土地,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使用,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同时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购买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如本假设不能实现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九、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4 年 5 月 30 日。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认真阅读评估报告正文。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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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评估报告正文
国融兴华评报字[2014]第 020072 号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的清算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项目的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均为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概况
1、工商注册情况:
企业名称: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天煤业)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哲里木大街(霍矿珠斯花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叁亿贰仟陆佰陆拾捌万陆仟壹佰陆拾陆元
营业执照号码:150000000004468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刘明胜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产品生产、销售;土石方剥离;地质勘探;工程与地籍测绘测量,煤炭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建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除专营)销售;电器安装与维修;普通机械制造;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机电、机械配件加工及经销;疏干及防排水设计及施工;仓储;房屋、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腐殖酸生产与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18 日
2、公司简介:
霍林河煤田开发建设始于 1976 年,是国家“七五”、“八五”重点建设项目,是我国自行设计、自行施工、最早开发建设的第一座千万吨级现代化露天煤矿,是原国家 94 户重点统配煤矿之一。一号露天区南露天矿开发建设于 1981 年 09月 01 日,设计规模年产 300 万吨,于 1984 年 09 月 01 日移交生产。二号露天区扎哈淖尔露天矿于 1999 年正式开发,目前已形成 1500 万吨生产规模。
(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露天煤业公司处置闲置资产的批复》中电投蒙能财务[2014]99 号文,露天煤业公司拟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本次评估目的即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单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基准日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价值。
评估范围的是露天煤业申报的部分固定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 1 项;构筑物5 项;设备 6 项,账面价值 4,358,657.49 元。
(一)房屋建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其中房屋建筑物为排架结构的焊接车间,建筑面积 4,247.80 平方米,账面原值 6,120,297.37 元,账面净值3,733,793.63 元;构筑物为铝电车间室内排水沟及室外沉淀井、东机修车场和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铝电车间淬火井等,账面原值 233,920.17 元,账面净值 96,798.97 元。
(二)机器设备:为监控系统、台式加热炉、变压器、桥吊等,账面原值1,344,581.86 元,账面净值 528,064.89 元。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评估目的实现的要求,结合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使用方式和利用状态等条件的制约,本次评估价值类型选用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4 月 30 日。
(二)按照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资产评估应对的经济行为实现日接近的原则,由委托方确定评估基准日。
(三)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中,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参数的选取、评估价值的确定等,均以评估基准日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 上级批复、股东会或董事会文件等;
2、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规依据
1、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 1991 年 11 月 16 日发布的第 91 号令);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003】378 号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8 年 10 月 28 日通过);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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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
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1]102 号);
6、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 号);
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8、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 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1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
13、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07]189 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5、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07]189 号);
6、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7、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8、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9、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3]18 号);
11、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 号);
12、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13、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 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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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5、 《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 号);
(四)产权依据
1、 房屋所有权证;
2、 机器设备购买合同或发票;
3、 工程施工合同;
4、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5、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它相关产权证明资料。
(五)取价依据
1、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 号;
2、 《工程勘查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文;
3、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
4、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 号);
5、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
6、 《房屋完损等级及评定标准》(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1984]第678 号);
7、 《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4 版;
8、 《资产评估报告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9、 评估基准日银行贷款利率;
10、 企业提供的项目设计概算等资料;
11、 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12、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它评估相关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 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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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单项资产评估可以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方法。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对象、在市场上已有的交易案例等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指通过被评估资产预期收益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成本法是指在现实条件下重置或重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思路。
因被评估对象不具备单独获利的条件,故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
因评估对象市场交易案例很少或不易获得,故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因本次评估对象为单项资产价值,故本次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二)成本法简介
成本法,是以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建造或购置一个与评估对象相同的资产所需的投资额作为判断资产价值的依据。
1、房屋建筑物:
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1-变现折扣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
(2)成新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成新率的确定,采用现场勘察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两种方法计算,并对两种结果按现场和理论 6:4 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综合成新率。即:
成新率 N=理论成新率 N1×40%+勘察成新率 N2×60%,其中:
理论成新率 N1:根据经济使用年限和房屋已使用年限计算。
理论成新率 N1=(1-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勘察成新率 N2:通过评估人员对各建(构)筑物的实地勘察,对建(构)筑物的基础、承重构件(梁、板、柱)、墙体、地面、屋面、门窗、墙面粉刷、吊顶及上下水、通风、电照等各部分的勘察,根据原城乡环境建设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房屋新旧程度参考依据》和《房屋不同成新率的评分标准及修正系数》,结合建筑物使用状况、维修保养情况,分别评定得出各建筑物的现场勘察成新率。
(3)变现折扣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根据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确定适当的变现折扣率。
2、设备:
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即:
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1-变现折扣率)
(1)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购置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配套费+前期费用+资金成本
(2)成新率
机器设备的成新率主要依据设备的经济使用年限的 40%,加上评估人员现场勘查的基础上,考虑设备的使用状况、维护状况、工作环境等因素评分的 60%,加权综合确定。
(3)变现折扣率的确定
本次评估,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根据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确定适当的变现折扣率。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通过向委托方了解总体方案,明确委托方、产权持有单位、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根据了解的评估业务基本情况,本公司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最终决定与委托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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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项目经理和评估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编制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评估计划报经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评估计划,评估人员进驻被评估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向企业有关人员了解评估范围内实物资产的运行、维护、保养状况等。
(五)收集评估资料
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与信息,包括被评估单位的财务资料、资产权属证明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行业信息等。
(六)评定估算
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分别进行评估测算,确定评估价值。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经理召集评估小组成员对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并由项目经理撰写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一)宏观及外部环境的假设
1、假设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双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产权持有者所在的行业保持稳定发展态势,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
3、假设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资产重大不利影响。
5、假设本次评估测算的各项参数取值是按照现时价格体系确定的,未考虑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基准日后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二)交易假设
1、交易原则假设,即假设所有待评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及公平交易假设,即假设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资产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假设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真实、完整,不存在产权瑕疵,不涉及任何抵押权、留置权或担保事宜,不存在其它其他限制交易事项。
(三)特定假设
1、资产在用续用假设,假设处于使用中的被评估资产在产权发生变动或资产业务发生后,将按其现行正在使用的用途及方式继续使用下去。
2、假设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所提供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等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建造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的实物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假设其关键部件和材料无潜在的重大质量缺陷。
十、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评定估算,在公开市场前提下,在本报告所列的特别事项说明限制下,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4 年 04 月 30 日,经成本法评估,露天煤业所申报的资产:账面价值 435.87 万元,评估价值 395.74 万元,评估减值 40.13 万元,减值率为 9.21%。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对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予以关注。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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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1、本次评估过程中,没有考虑对评估范围内的设备处置时可能要缴纳的增值税,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该建筑物座落的土地属蒙东能源集团的国有授权经营土地,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使用,本次评估假设未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同时购买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如本假设不能实现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二)担保、租赁等事项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委估资产存在对外抵押担保情况,评估结论也未考虑以往或者将来可能存在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可能存在的与评估范围内资产有关的或有负债可能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三)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1、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系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2、在评估基准日后,当被评估资产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拆除、毁损、灭失,往来账款产生坏账等影响资产价值的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3、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价值进行相应调整。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我公司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员与委托方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2、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经营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3}18 号)的规定,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注册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注册资产评估的执业范围,因此评估机构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3、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价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评估报告只对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经济业务定价决策负责,资产评估结论不应该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本评估结论由本公司出具。受本公司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评估结论不作为相关交易及其它经济行为的唯一依据,仅作为有关当事人经济行为价值参考。
6、评估报告附件与报告正文配套使用方为有效。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本公司不对报告使用者运用本报告于本次评估目的以外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即从 2014 年 04 月30 日至 2015 年 04 月 29 日止的期限内有效,超过 1 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四)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并征得本公司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本报告复印无效,未加盖本公司骑缝章无效。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 2014 年 05 月 30 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电话:010-51667811 传真:82253743
十四、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赵向阳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雷流宽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李朝阳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4 年 05 月 30 日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7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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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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