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

日期:2016-08-27 / 人气: / 来源:本站

金融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点评 荐3股

2016-08-24 类别:行业研究 机构中泰证券 研究员:程娇翼

[摘要]

事件: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就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办法》明确了网贷内涵、监管、业务规则、风险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做出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银监会将根据《办法》规定,出台落地相关配套措施,包括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


对此我们点评如下:


关于网贷的内涵。《办法》对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2、“网络借贷业务”是指以互联网为渠道,为借贷双方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3、“网络借贷机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中泰观点:我们认为对于网贷的相关界定中的关键词是“直接借贷”、“信息中介”,意在表达与银行“信用中介”、“经营风险”以及提供“间接融资”的商业模式进行严格区分。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机构在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我们认为之所以要对“信息中介”这一界定进行反复强调的关键在于,银行信用中介的商业模式本质是“经营风险”,这是用完善的风控体系和丰富的行业经验构筑的,这些机构根本不具备经营好风险的能力,因此有必要进行专业分工和差异化定位。


关于网贷的定位。《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500万元)。


中泰观点:参考国外网贷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借款上限是5万美元和30万美元,我们认为,对于个人和机构借款上限额度的设定,意在摆正网贷的定位是小额,差异化网贷平台与银行服务客群,即网贷是银行等传统金融业的有效补充,而不是与银行直接竞争,,有利于实现金融服务效益的最大化。另外从风控角度,针对长尾客户做小额资产端的网贷机构的风控和经营情况多数较好,而做大额的很多涉及到自融自保、资金池及期限拆分等情况。我们认为小额、长尾天然适用于经营“概率”,而大额融资难以离开现场实地风控。


关于网贷的监管。《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明确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相关监管权义。


中泰观点:此前网贷监管以地方政府及金融办为主,而此次《办法》按照“双负责”原则,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均具有相应的监管权义,我们认为监管的上收及权义界定将构建“有点有面”更为完备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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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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