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精化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日期:2016-07-09 / 人气: / 来源:本站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股权涉及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

  沃克森评报字 [2016]第 0360 号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19 号 68 号楼 A-6

  电话:010-88018767 传真:010-88019300 邮编:100048

  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 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 1(摘要) ................................................................................................................. 2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概况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4

  二、评估目的 ....................................................................................................... 11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 11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4

  五、评估基准日 ................................................................................................... 14

  六、评估依据 ....................................................................................................... 14

  七、评估方法 ....................................................................................................... 1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及情况 ........................................................................... 22

  九、评估假设 ....................................................................................................... 22

  十、评估结论 ....................................................................................................... 2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5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7

  十三、评估报告日 ............................................................................................... 27

  评估报告签字盖章页 ........................................................................................... 28

  评估报告附件 ....................................................................................................... 29

  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

  了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事实,在我们认知的最大能力范围内,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申报表、历史年度经营成果、盈利预测数据及相

  关法律权属资料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提供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无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无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抽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

  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进行查验,但我们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不做任何形式的保证;对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已提请被评估单位完善产权,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摘要)

  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 0360号

  重 要 提 示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

  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 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

  委托方: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

  二、 评估目的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系为该经济行为提供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以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为准。

  四、 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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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基准日为 2016年 1月 31日。

  五、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

  六、 价值类型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七、 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最终选取评估结论如下:

  采用收益法对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23,348.79 万元,评估值较账面净资产增值 16,391.54万元,增值率 235.60 %。。

  本评估报告仅为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报告使用者实施本次评估目的提供价值参考,不应当被视为是被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建议委托方和相关报告使用者在参考分析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实施评估目的时资产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进行决策。

  本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无关。

  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时,请注意本报告正文中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评估假设及前提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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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正文)

  沃克森评报字[2016]第 0360号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

  估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概况及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评估委托方为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

  (一) 委托方

  单位名称: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万和七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姜艳

  注册资本:68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 03月 21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批发(无储存)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环氧乙烷)、易燃液体(1,2环氧丙烷)、腐蚀品(1,6已二胺);经营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技术进出口业务;危险货物运输(2类 1项、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建材助剂、化工产品、表面活性剂制造及销售;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被评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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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况

  名称: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建材”)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成都市新津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功能区新材 18 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贾维龙

  注册资本:6000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10年 10月 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132000016702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销售: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木材);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

  恒泽建材于 2015 年 10 月取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税局

  和四川省地税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2、被评估单位股权结构及变更情况

  2.1 恒泽建材的设立及第一次实缴注册资本

  恒泽建材设立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系由贺泽生、贺彐英以货币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恒泽建材设立之时,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万元):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出资占比

  贺泽生 1,000 250 50%

  薛彐英 1,000 250 50%

  合计 2,000 500 100%

  2.2 第二次实缴注册资本

  2011 年 2月 22日,恒泽建材股东会召开会议,全体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实收

  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至 1,500 万元,新增实收资本由股东贺泽生、薛彐英各出资 500万元,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

  2011 年 2月 24日,四川天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川天会验(2011)032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1年 2月 23日止,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缴纳的第

  二期实收资本共计 1,000万元。

  上述实缴出资完成后,恒泽建材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万元):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出资占比

  贺泽生 1,000 750 50%

  薛彐英 1,000 750 50%

  合计 2,000 1,5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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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第三次实缴注册资本

  2011 年 3月 14日,恒泽建材股东会召开会议,全体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实收

  资本由 1,500 万元增加至 2,0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由股东贺泽生、薛彐英各出资 250万元,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

  2011 年 3月 15日,四川天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川天会验(2011)060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1年 3月 14日止,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缴纳的第

  三期实收资本共计 500万元。

  上述实缴出资完成后,恒泽建材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万元):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出资占比

  贺泽生 1,000 1,000 50%

  薛彐英 1,000 1,000 50%

  合计 2,000 2, 000 100%

  2.4 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5 月 8 日,恒泽建材股东会召开会议,全体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贺泽生将持有公司 24%的股权转让给王涛、将持有公司 3%的股权转让给袁慧莉;薛彐英将持有公司 14%的股权转让给袁慧莉、将持有公司 16%的股权转让给刘瑛、将持有公司 5%的股权转让给兰远均;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

  2012 年 5月 18日,贺泽生、薛彐英作为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王涛、袁慧

  莉、刘瑛、兰远均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实施相应的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转让价格薛彐英

  袁慧莉 14% 280万元

  刘瑛 16% 320万元

  兰远均 5% 100万元贺泽生

  王涛 24% 480万元

  袁慧莉 3% 6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恒泽建材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万元):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出资占比

  王涛 480 480 24%

  贺泽生 460 460 23%

  袁慧莉 340 340 17%

  刘瑛 320 320 16%

  薛彐英 300 30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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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出资占比

  兰远均 100 100 5%

  合计 2,000 2,000 100%

  2.5 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8月 27日,恒泽建材股东会召开会议,全体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兰远均将持有的公司 5%的股权分别向贺泽生、薛彐英、王涛、袁慧莉、刘瑛进行股权转让,各受让方分别取得 1%的公司股权,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

  2012 年 8月 27日,兰远均作为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贺泽生、薛彐英、王

  涛、袁慧莉、刘瑛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实施相应的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转让价格兰远均

  贺泽生 1% 20万元

  薛彐英 1% 20万元

  王涛 1% 20万元

  袁慧莉 1% 20万元

  刘瑛 1% 2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恒泽建材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万元):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出资占比

  王涛 500 500 25%

  贺泽生 480 480 24%

  袁慧莉 360 360 18%

  刘瑛 340 340 17%

  薛彐英 320 320 16%

  合计 2,000 2,000 100%

  2.6 第一次增资扩股

  2014 年 2月 10日,恒泽建材股东会召开会议,全体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

  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至 4,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以货币方式投入。

  2014 年 2月 14日,四川天祥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川天会验(2014)011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4年 2月 12日,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共计 2,000万元。

  上述增资扩股完成后,恒泽建材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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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出资占比 备注

  王涛 1,000 1,000 25%

  贺泽生、薛彐英为夫妻关系

  贺泽生 960 960 24%

  袁慧莉 720 720 18%

  刘瑛 680 680 17%

  薛彐英 640 640 16%

  合计 4,000 4,000 100% -

  2.7 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3 月 1 日,恒泽建材股东会召开会议,全体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王涛将持有公司 11.4%的股权转让给贾维龙、将持有公司 13.6%的股权转让给袁慧莉;贺泽生将持有公司 12%的股权转让给贾维龙;薛彐英将持有公司 8%的

  股权转让给贾维龙;刘瑛将持有公司 2%的股权转让给贾维龙;同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应内容。

  2015 年 3 月 1 日,王涛、贺泽生、薛彐英、刘瑛作为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

  方贾维龙、袁慧莉均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实施相应的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转让价格王涛

  贾维龙 11.4% 456万元

  袁慧莉 13.6% 544万元

  贺泽生 贾维龙 12% 480万元

  薛彐英 贾维龙 8% 320万元

  刘瑛 贾维龙 2% 80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恒泽建材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万元):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出资占比 备注

  贾维龙 1,000 1,336 33.4%

  贺泽生、薛彐英为夫妻关系

  贺泽生 960 480 12%

  袁慧莉 720 1,264 31.6%

  刘瑛 680 600 15%

  薛彐英 640 320 8%

  合计 4,000 4,000 100%

  2.8 第二次增资扩股

  2015 年 8月 17日,恒泽建材股东会召开会议,全体参会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注册

  资本由 4,000 万元增加至 6,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以货币方式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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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增资扩股完成后,截止评估基准日,恒泽建材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万元):

  股东 认缴注册资本 实缴注册资本 出资占比 备注

  贾维龙 2,004 1336 33.4%

  贺泽生、薛彐英为夫妻关系

  贺泽生 720 480 12%

  袁慧莉 1896 1264 31.6%

  刘瑛 900 600 15.0%

  薛彐英 480 320 8.0%

  合计 6,000 4000 100%

  3、被评估单位近年资产、损益状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16年 1月 31日 2015年 12月 31日 2014年 12月 31日

  总资产 18,800.33 19,513.30 13,658.40

  负债 11,843.08 12,765.97 8,987.37

  净资产 6,957.25 6,747.33 4,671.02

  项目 2016年 1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1,485.07 19,440.73 8,203.32

  利润总额 248.86 2,470.84 321.46

  净利润 207.69 2,047.15 239.37

  注:上述 2014年至 2016年 1月数据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审字【2016】第 4-0025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公司业务

  恒泽建材目前以混凝土外加剂为主营业务,根据 2013 年 11 月 11 日由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出具的证书编号为 CRCC10213P11164R0S的《铁路产品认证证书》:

  产品名称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规格型号 HZ-01标准型、HZ-02早强型、HZ-03缓凝型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 TB/T3275-2011

  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督

  有效期 2017年 11月 10日恒泽建材相关产品据此认证取得铁路业务的进入资格。

  5. 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经营管理架构

  5.1公司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奖励与惩罚制度》、《接待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规定》、《车辆管理制度》、《O A系统管理制度》、《GPS管理制度》、《保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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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0度》、《分厂管理制度》、《综合管理部管理制度》、《生产部管理制度》、《销售部管理制度》、《市场部管理制度》、《质检部管理制度》、《研发部管理制度》、《物资部管理制度》、《财务部管理制度》。

  5.2公司人力资源

  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6年 1月 31日,公司员工共计 108 人,具体如下:

  岗位分布情况 学历分布情况 年龄分布情况

  管理人员 10 9.26% 硕士 3 2.78% 60岁以上 2 1.85%

  工人 22 20.37% 本科 16 14.81% 50-59岁 11 10.19%

  业务员 37 34.26% 大专 39 36.11% 40-49岁 12 11.11%

  技术人员 5 4.63% 中专 9 8.33% 30-39岁 44 40.74%

  后勤人员 34 31.48%高中及以下

  41 37.96% 20-29岁 39 36.11%

  总计 108 100.00% 总计 108 100.00% 总计 108 100.00%

  5.3经营管理结构

  公司下设部门包括:销售部、物资部、财务部、生产部及研发部等。具体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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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用于本次评估目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单位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 评估目的

  辽宁科隆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股权,本次评估系为该经济行为提供参考。

  三、 评估对象和范围

  (一) 评估对象、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以基准日被评估单位申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为准,评估范围详见下表:

  评估申报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16年 1月 31日

  1 流动资产 13,470.12

  2 非流动资产 5,330.21

  3 固定资产 3,669.54

  4 在建工程 777.71

  5 无形资产 658.96

  6 递延所得税资产 89.00

  7 其他非流动资产 135.00

  8 资产合计 18,800.33

  9 流动负债 11,843.08

  10 非流动负债 -

  11 负债合计 11,843.08

  12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6,957.25

  评估范围内资产负债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信

  审字[2016]第 4-0025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具体评估范围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申报表为准,未考虑被评估单位提供资产评估申报表范围外可能存在的资产及负债。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承诺,申报评估的资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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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范围一致,未重未漏,不存在影响评估价值的任何限制。

  (二) 评估范围中价值较大实物资产情况及特点

  被评估单位实物资产主要有:房屋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存货等。主要分布在被评估单位厂区范围内。

  1.存货

  主要为原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发出商品及产成品。分布在公司库房及生产车间内。

  2. 机器设备

  2.1 主要生产用机器设备

  被评估单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生产用机器设备大致可分为:3 号车间生产线(醚类聚羧酸系减水剂生线)、4号车间生产线(酯类聚羧酸系减水剂生产线)、中控设备及自动化显示设备(3号车间生产线)、产品储罐、卧式燃气蒸汽锅炉、内燃叉车,另有天然气工程、电子汽车衡、空压机、水泵、柴油发电机组、化验设备等。

  2.2 车辆

  此次申报评估的车辆共计 13辆,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车辆牌号 车辆名称 车辆品牌型号 注册登记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1 川 AJ0700 载货汽车 DFL1160BX7A 2012年 5月 162,150

  2 川 A160NV 捷达轿车 FV7160FG 2012年 2月 187,180

  3 川 A160NZ 捷达轿车 FV7160FG 2012年 2月 173,342

  4 川 A161YF 捷达轿车 FV7160FG 2012年 6月 172,074

  5 川 AS1E60 捷达轿车 FV7160FG 2011年 5月 203,906

  6 川 AR3E18 捷达轿车 FV7160FG 2011年 4月 187,363

  7 川 AG70P9 哈弗汽车 CC6461KM69 2015年 1月 79,957

  8 川 AD75N7 长城牌小型客车 CC6461KM48 2015年 1月 62,138

  9 川 ALJ590 长城牌小型客车 CC6461RM01 2015年 1月 74,918

  10 川 AC90N6 五菱牌乘用车 LZW6388NFA 2014年 7月 42,381

  11 川 AC80N6 五菱牌乘用车 LZW6388NFA 2014年 7月 28,029

  12 川 AY90F8 五菱牌乘用车 LZW6388NFA 2014年 5月 40,597

  13 川 A0P3F8 丰田塞纳 MPV 5TDJK3DC 2014年 9月 41,874

  2.3 电子办公设备

  此次申报评估的电子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各型电脑、空调、打印复印设备等,至评估基准日电子办公设备均正常在用。

  3. 房屋建筑物

  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3此次申报评估的房屋建筑物主要为四川恒泽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

  津县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的厂房、办公楼、科研楼等设施;从结构形式上看,房屋建筑物结构主要为钢结构、框架结构,基础多采用桩基础,房屋建筑物均建成于 2014年。

  (三) 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账面记录或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申报的无形资产为账面记录的土地使用权及 A6企业管理软件;申报的账外无形资产为 4项国内注册商标、2项发明专利及 6项实有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证编号 土地位置 取得日期取得方式土地用途登记终止日期开发程度

  面积(m2)

  新津国用(2016)

  第 851号金华镇云峰村

  2组、3组

  2015-11-6招拍挂工业用地

  2065-12-11

  六通

  一平

  35,856.13

  2.商标

  序号 商标 类别 注册号 注册日 有效期

  第 2类 9228773 2012-5-28 2022-5-27

  第 19类 9228766 2012-6-28 2022-6-27

  第 1类 9228768 2012-6-28 2022-6-27

  第 17类 9228767 2012-4-7 2022-4-6

  3.专利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专利类别取得方式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备注

  1湿拌砂浆外加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CN 2014 1

  0406681.1发明自主申请

  2014-8-18 2016-1-28已授权,未办证

  2聚羧酸减水剂合成系统

  ZL 2015 2

  0236291.4实用新型自主申请

  2015-4-17 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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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4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专利类别取得方式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备注

  3聚羧酸减水剂复配系统

  ZL 2015 2

  0234636.2实用新型自主申请

  2015-4-17 2015-9-2

  4速凝剂生产冷却水循环系统

  ZL 2015 2

  0234961.9实用新型自主申请

  2015-4-17 2015-9-2减水剂生产用自动复配系统

  ZL 2015 2

  0806513.1实用新型自主申请

  2015-10-19 2016-2-24减水剂生产用自动加料系统

  ZL 2015 2

  0806756.5实用新型自主申请

  2015-10-19 2016-2-24减水剂生产用自动控温装置

  ZL 2015 2

  0806399.2实用新型自主申请

  2015-10-19 2016-2-24

  一种改性聚酯型羧酸类减水剂及其制备方法

  ZL 2012 1

  0532724.1

  发明 受让 2012-12-12 2014-10-29

  (四)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情况

  除审计报告外,无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特点,考虑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自身条件以及评估的假设前提,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是在公司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 2016年 1月 31日。

  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主要考虑经济行为发生时间、被评估单位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等因素确定。

  六、 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法规依据、具体行为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包括:

  (一) 主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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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5. 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 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4. 《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中评协【2010】121 号;

  5. 《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 号;

  6.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 号;

  7.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

  8.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

  9.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

  10.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

  11.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

  12.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 号;

  13.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 号;

  14.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 号;

  15.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 号;

  16.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17.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三) 经济行为文件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四) 产权证明文件、重大合同协议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车辆行驶证;

  4. 重要设备购买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工程决(结)算书,工程(设备)竣工验收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5. 重大资产的付款凭证;

  6. 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五) 采用的取价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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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机电产品报价系统》;

  2.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3. 机电产品价格信息网、阿里巴巴网、中国钢材价格网、造价通网、汽车之家

  网、中关村在线网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 财税[2013]106 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6. 财税[2015]104 号《关于减征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7.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8.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9. 成都市建信网公布的相关信息;

  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 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11 号);

  12.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

  13.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主要法规、条例、文件、通知:

  1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5.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成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成府函

  〔2014〕119 号;

  16. 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津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津府

  发[2010]16 号);

  17.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川府函[2012]99 号;

  18. 《四川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

  〔2008〕27 号;

  19.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76 号);

  20. 有关技术标准

  21. Wind 资讯金融终端等。

  七、 评估方法

  (一) 评估方法介绍

  企业价值评估通常有三种方法,即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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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

  被评估单位表内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2、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3、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 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结论确定的分析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收集资料情况,被评估单位可以提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历史资料、历史经营财务数据。评估人员通过分析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宏观经济及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发展前景、结合公司成立至今业务持续发展,近

  三年盈利能力较好的自身经营现状,所收集到的资料满足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条件,因此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

  在采用两种方法评估后,评估人员通过对两种评估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所使用数据数量及质量方面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三) 对于所采用评估方法的介绍

  1. 资产基础法

  1.1 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评估方法

  1.1.1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对于货币资金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以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1.1.2 各种应收款项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如有确凿证据证明有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确认坏账损失;如无确凿证据证明有损失,则参照会计计提坏账政策估算预计损失;预付账款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或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1.1.3 存货

  对外购存货,主要包报原材料及在用周转材料。其中原材料根据抽查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损耗、验收整理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得出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对于在用转材料,,参考财务核算上的五五摊销法进行评估。

  库存商品按评估基准日市场销售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和未实现的销售利润确定评估值。

  对于已报废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因其已无使用价值及转让价值,评估为零。

  存货跌价准备评估为零。

  1.2非流动资产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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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房屋建筑物的评估

  根据评估人员在现场收集到的资料,对房屋建筑物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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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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