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7月起二手房施新规 厂房车库二手交易适用
日期:2016-09-27 / 人气: / 来源:本站
计税评估价值依据评估软件自动计算,不需要纳税人额外付费
备受关注的二手房交易税费新规,下月起即将在全市范围实施。根据昨天市地税局发出的通知,二手住宅,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农村民宅等存量房都适用新规。
收件时间成“分水岭”
根据新规,全市范围内各类型存量房的交易,包括住宅、商业、写字楼、车库、工业厂房、农村民宅等类型的存量房买卖、继承、赠与、交换、抵债、析产等,均要求采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其交易价格。新规从7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权籍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时,仍沿用现有存量房税收征管模式,即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以下简称权籍登记中心)统一收件,经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费后,由权籍登记中心在纳税人缴清税费后发放土地房屋权证。在纳税人对计税评估价值没有异议并按时缴清税费的情况下,工作时限与权籍登记中心原对外承诺时限一致。
同时,计税评估价值是依据科学的评估软件根据纳税人填报、提交的《厦门市存量房交易信息采集表》中房产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自动计算的,不需要纳税人为此额外付费。
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根据新规,交易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大于等于计税评估价值的,以合同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其中计税评估价值=评估价值×(1-下浮比例)。
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且无正当理由的,并愿意接受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税收核定的,以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按复核价值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合同交易价低于计税评估价值,又不接受税务机关以计税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且提出复核申请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开展复核,并以复核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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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价有异议 可申请复核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对计税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与房屋成交价格有关的书面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复核后应出具复核结果通知纳税人,并据此计算相关应纳税费。
纳税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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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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