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县林权调查专业评估模板

日期:2018-09-05 / 人气: / 来源:本站

沧源县林权调查专业评估模板13.04.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是指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等活动成果副本的情形。(参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林地分类及其具体的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2003年),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地类,即: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划分标准为:      (一)林地    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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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8.04.不按治理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为,是指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沙化土地,或者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8.05.擅自治沙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行为,是指违反《防沙治沙法》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治沙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沙化土地的情形。(参见《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    (2)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和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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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4.0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    (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②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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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文件、标签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今年上半年,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额有所下降,1—6月全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640.8亿美元,同比下降4.2%;其中,出口额343亿美元,下降1.2%,进口额297.8亿美元,下降7.3%。进口贸易方面,多元化的木材进口格局已经基本形成。1—6月原木进口2390.8万立方米,同比增长3.4%。锯材进口呈持续增加势头,1—6月锯材进口1550.1万立方米,同比增长17%。出口贸易方面,受家具市场萎缩影响,1—6月,木家具出口总量15441.3万件,同比下降2.3%,出口额1038974.7万美元,同比下降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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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⑴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⑵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⑶集材道、运材道;    ⑷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⑸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⑹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⑺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三)项目总投资额;11.16.林木种子企业行为,是指违反《种子法》规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试验数据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    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9.06.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情形。(参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14.11.改变林种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擅自将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渠道,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法》、《物权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是指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取得的活动。
第三条 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双方应遵守诚信守法、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等原则,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
第四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享受财政贴息政策,金融机构执行基准利率的,市财政给予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的30%贴息;金融机构按不高于基准利率1.2倍执行的,市财政给予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20%的贴息。
第二章 发放原则、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发放以合法、稳健、可持续为原则。
第六条 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林、渔)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周岁个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合法股权所有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八条 办理公益林收益权的组织和个人,应先到市办理公益林收益权证明,公益林收益权证明包括以下内容:权利人、林地所有权人、公益林补偿金额、补偿金变更记录、备注等。
第九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由 人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 人及质押人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益林收益权证明;
(三)同意冻结公益林补偿金帐户承诺书;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书面证明;
(五)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方式是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或者通过村级惠农合作社对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反。
第十一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是指金融机构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而发放的 。 到期不能还贷时, 人以质押权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抵 。
第十二条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 ,是指金融机构通过村级惠农合作社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持有合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反,并书面承诺在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反物由村级惠农合作社进行处置,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章 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额度应根据农户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和持有公益林收益权金额合理确定,但不超过该户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10倍,期限不超过5年,实行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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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是指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是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基地,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2008年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集体林业焕发出新的生机,1亿多农户直接受益,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但是,还存在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同意,现就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11.07.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的行为,是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违反《种子法》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形。(参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项)  第四条 除涉及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10.05.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是指违反植物检疫法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等弄虚作假的手段,对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报检,骗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形。(参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完善扶持政策14.10.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建设生态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林业建设PPP项目,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十二、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案件13.06.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行为,是指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情形。(参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二、滥伐林木案件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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