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太化股份:拟向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日期:2018-04-16 / 人气: / 来源:本站
[公告]太化股份:拟向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时间:2017年07月31日 21:01:22 中财网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拟向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
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17】第040035号
正 文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
评估程序,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其持有的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所涉及的山西华旭物
流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
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项目的委托方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山
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一)委托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太原市学府西街高科技园区长治路工西三条2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注册资本:伍亿壹仟肆佰肆拾万贰仟零贰拾伍元整
实收资本:伍亿壹仟肆佰肆拾万贰仟零贰拾伍元整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600281
成立日期:1999年02月26日
营业期限:1999年02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化工设备管道防腐、保温、拆除、安装工程;研制、
开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化品);化肥,焦炭、煤气、
生物化工产品(除危化品);贵金属加工(除金银);机械制造;化
工产品来料加工(除危化品);工业用水生产;液氯充装(以上经营
范围仅限分公司使用)。服装加工;信息咨询;批发零售仪器仪表,
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钢材,建材(除木材),磁材不锈钢制品;加
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历史沿革: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2000年11月9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排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600281。太原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系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9)11号文件批准,由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山西永兴化工有限公
司、太原双凯化工有限公司、太原美能佳化工有限公司、太原市中都
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8906000元;2006年9月19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增加注
册资本107671800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66577800元;
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23328890元,变更后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489906690元;2008年5月16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再次增加注册资本24495335元,变更为目前注册资本人民
币514402025元。太化集团作为太化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现持有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2165.3339万股,占公司总
股权的43.09%。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太原市西山地区综合整治的有
关要求,解决好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搬迁事宜。2010年11月
2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委会议同意了山西省国资委提出的
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太化集团。省国资委于2010
年12月23日下达了晋国资改革函【2010】531号《关于阳泉煤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通知》,
阳煤集团对太化集团进行全权管理,负责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全面管
理。
(二)被评估单位介绍
1、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住 所: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2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注册资本:叁仟万元
实收资本:叁仟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3年04月09日
营业期限:2013年04月09日至2033年02月26日
经营范围:建材(不含木材)、钢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机械设备、不锈钢制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矿山机械、办公用
品、酒店用品、有色金属(不含贵稀金属)、化肥、煤制品、焦炭的
销售;劳务派遣、仓储、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化工产品信息咨询、
企业管理咨询。
2、公司历史沿革及组织机构:
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是由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全
资子公司,于2013年4月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设立
时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股东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货币
100%
合计
3,000.00
货币
100%
至评估基准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监事1
人,分别由王建国和王建保担任。总经理1人(由执行董事兼任),
下设化工部、建材业务部、物流园区、财务部和综合部,现有人员6
人。
公司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3.投资情况
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在江苏常州成立了全资子公
司常州华旭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认缴方式注册,
注资资金未实际到位),主要经营甲醇贸易业务。
4.近三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1)山西华旭物流近三年及评估基准日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30日
流动资产
53,582,187.07
62,221,167.45
58,507,693.26
60,172,701.32
非流动资产
597,853.54
524,893.42
2,088,914.90
2,498,750.31
资产总计
54,180,040.61
62,746,060.87
60,696,611.13
62,671,451.63
流动负债
26,851,086.21
33,250,170.59
37,385,651.23
40,985,465.65
非流动负债
0.00
0.00
0.00
0.00
负债总计
26,851,086.21
33,250,170.59
37,385,651.23
40,985,465.65
股东全部权益合
计
27,328,954.40
29,495,890.28
23,210,959.90
21,685,985.98
(2)山西华旭物流近三年及评估基准日经营业绩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4年度
2015年度
2016年度
2017年1-4月
营业收入
598,518,369.08
1,033,139,688.34
171,320,150.86
4,462,084.13
利润总额
-2,550,039.24
2,474,038.48
-7,780,816.49
-1,942,406.81
净利润
-2,337,358.94
2,166,935.88
-6,284,930.38
-1,524,973.92
以上财务数据来自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上述
2014年财务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
并分别出具了晋致同财审[2015]0028号《审计报告》,2015年财务
报表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晋致同财审[2016]0031号《审计报告》,2016年及2017年1-4月财
务报表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213064号《审计报告》。
(三)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是委托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委托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第
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是本次股权转让的收购方。
二、评估目的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持
有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故需对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股
权转让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该经济行为已获得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党委
会、经理层联席会议纪要(阳煤会纪[2015]258号)同意。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是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二)评估范围内资产和负债基本情况
评估范围为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
日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
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流动负债。在评估基准日,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
司资产总额为62,671,451.63元,负债总额为40,985,465.65元,股
东全部权益为21,685,985.98元。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如下表所
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账面值(元)
项目
账面值(元)
一、流动资产合计
60,172,701.62
四、流动负债合计
40,985,465.65
货币资金
7,242,134.95
短期借款
9,000,000.00
应收账款
19,411,301.55
应付票据
7,000,000.00
预付账款
4,358,499.10
应付账款
86.461.05
其他应收款
23,460,543.81
预收账款
3,800,000.00
存货
5,700,212.17
应付职工薪酬
380,166.41
二、非流动资产合计
2,498,750.24
应交税费
5,327,547.14
长期股权投资
0.00
其他应付款
13,697,875.39
固定资产
203,906.36
其他流动负债
1,693,415.66
五、非流动负债合计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294,843.95
六、负债合计
40,985,465.65
三、资产总计
62,671,451.63
七、股东全部权益
21,685,985.98
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213064号《审计报告》。
以上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
范围一致。
(三)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
况
1、货币资金账面价值7,242,134.95元,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
他货币资金。
3、应收账款账面净额19,411,301.55元,主要为企业应收的货款。
4、预付账款账面价值4,358,499.10元,主要为预付的采购货款等。
5、其他应收款账面净额23,460,543.81元,核算的内容为员工备用
金及往来款等。
6、存货账面价值5,700,212.17元,存放于河北阳原铁路发运站。
7、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0.00元,为对常州华旭化工有限公司的
长期股权投资。
8、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合计203,906.36元,主要包括车辆和电子设
备。其中:车辆共计1辆,为生产、办公用的轿车;电子设备共计5
台(套),为企业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购臵的电脑、财税专用机、打印
机及扫描仪等设备。申报的设备类实物资产分布在山西华旭物流有限
公司办公区内使用。
13、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2,294,843.95元,为坏账准备等引起
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
法律权属状况
本次评估被评估单位未申报无形资产。
(五)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本次评估时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共同确定了评估范围,并要求评
估公司按照确定的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不存在表外的
资产情况,被评估单位也未申报表外资产。
(六)引用其他结构报告的情形
本评估报告引用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213064号《审计报告》。
除此之外,本报告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确定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
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
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是遵照价值类型与评估
目的相一致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在本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方评估委托时所明确的评估结论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17年4月30日。该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
确定。
选择该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一)该评估基准日,符合相关经
济行为的需要,有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二)该评估基准日为山西
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会计月末报表日,也是审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便
于评估机构充分利用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现有的财务资料,有利于
评估工作的完成。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评估依据有:
(一)经济行为依据
1.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太化股份纪字[2015]4号)
2.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党委常委会、经理层联席
会会议纪要(太化会纪[2015]17号);
3.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经理联席会
议纪要(阳煤会纪[2015]258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2003);
6. 《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
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2001年);
7.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
令,2003年12月31日);
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2005
年8月25日);
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资委产权【2006】274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50号);
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产权【2009】941号);
12. 《关于印发的通知》
( 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3. 《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制度;
14.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
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15.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
1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
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
17.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6.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7.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8.《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9.《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10.《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号);
11.《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
【2003】18号);
12.《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
[2011]230号)。
1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其他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
指南和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四)权属依据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 设备购置发票;
3. 机动车行驶证;
4. 资产评估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承诺函;
5.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
计报表及其它资料。
(五)评估取价依据
1.《最新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中国统计出版社;
2.《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
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3.各种新闻、杂志、网站、生产厂家或其他渠道收集的价格信息
资料和其他资料;
4.债权、债务往来询证函;
5.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及有关申报资料;
6.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项资产及负债评估明细表;
7.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等方面的资料;
8.评估人员现场勘察及了解的评估相关情况;
9.评估人员收集及使用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六)其他参考资料
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
审会字(2017)第213064号《审计报告》。
2.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涉及企业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等有关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的基本评估方法可以选择市场法、收
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
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由于在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公开
资料中尚无法找到在相同经济行为下的同类资产交易案例,因此不具
备使用市场法的必要前提,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市场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
估方法。本次评估不适宜采用收益法。主要原因是:山西华旭物流有
限公司从事的化工贸易近年来市场低迷,且企业没有稳定的客户群,
企业书面说明无法对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不适用收益法评估。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
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
评估方法。本项目对委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资料收集完整,
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公式如下:
企业全部股权评估值=各项资产评估价值总和-各项负债评估值总
和
因此,本项目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并作为本报告的最终评估结
论。
八、资产基础法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具体评估方法应用
(一)关于流动资产的评估
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申报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对人民币现
金以盘点倒推的方法确定评估值;银行存款评估根据评估申报表,经
与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并对银行账户进行函证,
确定其账实是否相符,在相符的基础上,按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债权类流动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评估人员依据清单与报表、账簿进行核对,向主管应收款项的业
务人员调查询证,了解债务单位资金及信用情况,并向大额应收款的
债务单位进行函证,以确认其真实性、正确性,其中对未函证、未回
函的债务单位,抽查其凭证及有关的合同。
对应收款项,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评估人员抽查了金
额较大的应收款项的发票,并对大额款项进行函证,确定账面金额无
误;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
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因、款项回收情
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的
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款项不能收回的,评估风
险损失为100%;对很可能收不回的部分款项,且难以确定收不回账
款数额的,根据账龄分析估计出评估风险损失;在以应收款项账面值
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值。对于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对于预付账款,评估人员抽查了较大金额的付款凭证,确定账面
金额无误,在向大额债务人进行了函证的同时,并采取替代程序核
实,对于无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收回相应资产或权利价值的预付账款以
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对于存货中的库存商品评估人员在采购部门陪同下,对库存商品
的数量进行了盘点,未发现账实不符现象。
本次产成品评估采用市场法。评估人员按正常销售产品的计算方
法计算评估值。
计算公式为:评估值=实际库存数量×不含税销售单价×(1-销售
费用率-全部税金率-适当的净利率)。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对于长期投资的评估,评估人员首先查阅投资协议,企业该科目
核算项目为对常州华旭化工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日期为2014年6
月,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认缴方式注册,注资资金未实际到位),
持股比例为100%。对于全资子公司,评估时对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
日的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然后将被投资单位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评估
值乘以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100%计算确定评估值。
(三)关于机器设备的评估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按照持续使用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结
合委估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情况,采用重臵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值=重臵全价×成新率
1、车辆重臵价值的确定
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运输车辆评估基准
日市场不含税购臵价加上购臵税及牌照费及其他费用,计算其重臵成
本。其计算公式为:
重臵成本=不含税购臵价+运输车辆购臵税+牌照费及其他费用
车辆购臵价采用市场询价、网上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车辆购臵税=车辆购臵价/1.17×10%。
牌照费及其他费用按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
2、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
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根据行驶里程法与观测法成新率,按照
孰低的原则确定运输车辆的成新率。
(1)行驶里程法成新率:
行驶里程法成新率=(规定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规定行驶里程
×100%
(2)观测法成新率:
由评估专业技术人员对评估车辆的实体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
按主要部位权重打分确定成新率。
序号
主要部件结构
主要结构及零部件
标准
分值
评分
1
发动机
气缸、曲轴、凸轮轴、气轴盖、发电机、起动机、水泵、风扇、机
油滤洁器、空气滤洁器、油泵
30
2
变速箱总成
变速箱外壳、传动轴、齿轮组、变速器盖、换档杆、手制动器、手
制动杆
15
3
前桥总成
工字梁、转向节臂、横拉杆、球头、接头、前轮制动、直拉杆
10
4
后桥总成
后桥壳、主减速器壳、主减速齿轮、半轴、轮彀、差速器、传动轴、
后制动装置
15
5
方向机总成
转向器壳、蜗杆、蜗轮、转向机杆、转向侧盖、转向摇臂
9
6
车架总成
前后弹簧钢板、平衡梁扭力杆、拖架、挂钩保险杆
12
7
车身总成
横梁、车身骨架、内外镶板、底板座椅、门窗玻璃、内部
9
8
合计
100
3、电子设备价值的确定
由于本次评估的电子设备为价值量小的电脑、打印机及扫描仪,
所以电子设备的重臵价值为其市场购臵价,市场购臵价通过厂家咨询
和网上查询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70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
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此次电子设备重臵价值
中不含增值税。
4、电子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由于本次评估的电脑、打印机及扫描仪价值量小,保存较好,故
电子设备成新率采用年限法确定。
年限法成新率N=[1-实际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四)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被评估单位计提坏账准备而形成。评估人员
查看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账、凭证、产生暂时性差异的交易合同,
并根据税法核实账面记录是否正确,经核查,账务记录符合规定,余
额正确,无核实调整事项;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评估确定的风险损失乘以25%的所得税率
确定评估值。
(五)关于负债的评估
负债主要是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
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
对于负债,评估人员根椐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负债评估申报表,抽
查原始凭证,对各项负债内容进行核实,以每笔债务是否为评估基准
日实际负担及债权人是否存在确定负债的评估值。
九、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由我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方代表商谈明确委托方、被评估单位
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
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
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
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公司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
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承接该评估业务。
(三)编制评估计划
我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了评估
计划。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
案等内容。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
查。包括:
1. 要求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
细资料;
2. 要求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
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
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
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4. 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
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我们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
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这些资料
包括:
1. 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被评估单位
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
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2. 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
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3.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
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的资料。
(六)核对审计数据
依据审计报告及审计的调整分录,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七)评定估算
按资产类别进行价格查询和市场询价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测算
方法,估算各类资产及负债的评估值,并进行汇总分析,初步确定资
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之后进行比较、分析、补充、修改、完善,在
综合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我公司内部对
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初审后,与委托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
进行了必要沟通。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对评估结论进行必要的调
整、修改和完善,然后重新按我公司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
序对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后,由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正式
评估报告向委托方提交。
十、评估假设
(一)评估假设
1. 持续经营假设。该假设是假定企业将以现有条件为基础,持
续经营下去,在可以预料的将来不停止营业。
2. 公开市场假设。该假设是假定参加企业投资的各方投资者彼
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和企业信息的机会和时间,
以便对企业行为、市场地位、发展空间及其投资回报等做出理智的判
断;并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3. 合法经营假设。该假设要求企业经营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
遵守税收、环保和其他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 合理经营假设。该假设为假设企业未来无重大决策失误和重
大管理失职;企业经营范围内所需的相关许可证,应根据经营的需
要,合理保证持续有效;人员和各项资产的安全达到合理水平;管理
层是负责的,并能稳步推进公司的发展计划,保持良好的经营态势。
5. 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性假设。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
的资料是评估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评估人员对所收集到的资料履行
了应有的清查核实程序,并在专业范围内进行应有的职业分析判断,
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澄清核实和尽可能的充分披露。但评估机
构和评估人员受执业范围所限,不能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
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完整性是相对估值需要而言的)做
出保证。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资料
的合法、真实、完整为假设前提。
6.公司未来的销售策略等仍保持其最近几年的状态持续,不发
生特殊变化。
(二)评估限制条件
1. 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以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为
假设前提而估算的企业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的交
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
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
影响。
2. 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
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3. 评估报告在报告前文明确的评估目的下,仅供委托方和报告
所明确的其他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但按法
律和法规规定提供评估管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的除外。
十一、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
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山西华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
负债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公开市场交易及持续经营的前提
下,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为6,267.15万
元,负债账面价值为4,098.55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为2,168.60万元。
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6,229.46万元,增值额为-37.69万元,增值率为
-0.60%;负债总额为4,098.55万元,未发生增减值变化;股东全部权
益为2,130.91万元,增值额为-37.69万元,增值率为-1.74%。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7年4月30日
被评估单位: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
6,017.27
5,969.74
-47.53
-0.79
非流动资产
2
249.88
259.72
9.85
3.94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
12.60
12.60
-
固定资产
4
20.39
17.64
-2.75
-13.48
递延所得税资产
5
229.48
229.48
-
-
资产总计
6
6,267.15
6,229.46
-37.69
-0.60
流动负债
7
4,098.55
4,098.55
-
-
负债总计
8
4,098.55
4,098.55
-
-
股东全部权益
9
2,168.60
2,130.91
-37.69
-1.74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
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
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已由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了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7)第
213064号《审计报告》,,本次评估的全部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均为
经审计后的清查值。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评估人员在现场调查时对山西华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对
象的法律权属情况进行了适当的关注,山西华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了设备购臵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权属资料,评估人员对已有
的权属资料进行了初步核对并留取了复印件,未发现存在产权瑕疵事
项。但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我们的执业范围,故
我们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2、对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产权瑕疵
事项,在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且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
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本次评估不存在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本次评估的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未发现
存在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等事项
本次评估不存在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等事项。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
事项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
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
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资
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假设前提
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特殊交易、国家有
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
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对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
事项,在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申报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已履
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
责任。
3、由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
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
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4、评估人员对委估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
对所发现的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给予尽可能的充分披露,但评估报告
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
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5、评估结论是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受本机构评
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
响。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
得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本报告需经本评估机构及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
章,并依据国有资产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有权核准或备案单位完
成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
用;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
体,需经得本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
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本评估报告需经有权核准或备案单位核准或备案后方为有
效,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
2017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
的一年内实现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本评估目的的参考依据,超过一
年,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四)本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和本报告明确的其他报告人,未
经委托方许可,我公司不得随意向他人公开。
十四、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本评估报告日为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评估报
告日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蒋建英
资产评估师:黄亮贤
资产评估师:张业辉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中财网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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