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
日期:2018-03-08 / 人气: / 来源:本站
神剑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2016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公告日期 2017-05-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零一七年五月
释义
公司、上市公司、神剑股
指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份
嘉业航空、标的公司 指 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合称
董、监、高 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 指 2016 年 1-12 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
本工作报告、本报告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嘉业航空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全体股东所持有的 100%股权的行为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
指 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购买资产
交易对方、交易对手、嘉 徐昭、徐卫国、闵茂群、赵璐璐、胡荣伟、袁忠、南
指
业航空全体股东 海成长、深创投、红土创投、益圣恒通
神剑股份与嘉业航空全体股东签署的《安徽神剑新材
购买资产协议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嘉业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
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神剑股份与嘉业航空部分股东签署的《安徽神剑新材
盈利预测赔偿协议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赔偿协
议》
购买协议中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适当放弃,本
交割 指
次交易得以完成
交割日 指 交割当天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3 月 31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即本次交易的首次董
定价基准日 指
事会决议公告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重组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组办法》、《重组管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1
理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准则 2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修
订)》
财政部 2006 年 2 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指 和 41 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应用指南、解释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指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国防科工局 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本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律师事务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USD、HKD 指 美元、港元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
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
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神剑股份 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
神剑股份进行持续督导。2016 年度,本独立财务顾问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
对神剑股份规范运作的情况进行了督导。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本工作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公司对
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3、截至本工作报告签署之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神剑股份在持续督导期内
的经营和规范运作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对已核实
的事项向神剑股份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核查意见。
4、对于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
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
部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
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工作报告不构成对神剑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工作报
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
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神剑股份董事会发布的 2106 年度所
有公告文件全文。
3
正 文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概述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神
剑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徐 昭 等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5]2325 号)的许可,向徐昭等 10 名交易对象发行 49,246,814 股,每股 8.63
元,收购徐昭等 6 名自然人和南海成长等 4 名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 100%嘉业航
空股权。发行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数量(股)
1 徐昭 15,374,855
2 徐卫国 10,016,802
3 闵茂群 6,431,634
南海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
4 5,973,63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北京益圣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663,963
6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62,341
7 西安红土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2,393,395
8 赵璐璐 2,368,772
9 胡荣伟 492,468
10 袁忠 68,946
合计 49,246,814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情况
嘉业航空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取得了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阎良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757838024P)。经核查,交易双方已经完
成了嘉业航空 100%股权的过户事宜,嘉业航空已变更登记至神剑股份名下,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神剑股份现持有嘉业航空 100%股权
4
(三)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出具的《股
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办理完毕本次交易非
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公司向本次交易对方发行的 4,924.68 万股股份的相关证券登
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及相应的工
商变更手续,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神剑股份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新增的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神剑股份本次发行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徐昭、徐卫国、闵茂群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因履行业绩赔偿承诺有关约定的除
外。
赵璐璐、胡荣伟、袁忠、益圣恒通、南海成长、深创投、红土创投通过本次
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
其中胡荣伟、益圣恒通持有的新增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后,
每年可转让或上市交易的神剑股份的股份数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解锁股份数=当期期末实现净利润数÷2015 年至 2017 年承诺利润数总
和×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
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年度审计报告或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视是否
需实行股份和现金赔偿,业绩承诺责任人履行完毕相关赔偿义务后,可转让扣除
应赔偿股份数量后的已解锁股份。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利润赔偿期内承诺净利
润数总和,则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解锁。
(二)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
5
神剑股份实际控制人刘志坚与嘉业航空实际控制人徐昭、徐卫国为避免同业
竞争,做出如下承诺:
“1、本方及本方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没有,将来
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
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对本方下属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方将通过派出机构和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
方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3、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方及本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将不
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如可能与上市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
本方及本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上市公司的竞争:(1)停止
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
司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其他有利于维护上市
公司权益的方式。
4、如本方及本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
与上市公司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
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
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5、本方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
承诺,本方愿意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
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6、本承诺函在本方作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期间内持续有
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神剑股份实际控制人刘志坚与嘉业航空的实际控制人徐昭、徐卫国签订承诺,
旨在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及独立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与上市公司
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6
“1、就本方及本方控制的企业(如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已
存在及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
的商业条款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如未按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已
经造成损失,由本方承担补偿责任。
2、本方将善意履行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
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方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
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方提名的上市公司董事(如有)依法履
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3、本方以及本方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本方的关联企业”,如有),将来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4、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也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5、如果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方或本方的关联企业发生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方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章程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
表决时,本方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求或
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
联交易协议。本方及本方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
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7、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方将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得到确
实履行,承诺人无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 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及赔偿方案
7
根据公司与相关赔偿责任人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盈
利预测赔偿协议》,赔偿责任人对标的资产业绩承诺及业绩赔偿安排如下:
1、预测利润数和赔偿期限
本次交易业绩赔偿承诺年度为 2015 年、2016 年、2017 年,拟购买资产嘉业
航空各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
低于 3,150 万元、4,100 万元和 5,100 万元。若上述承诺净利润低于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预测的各年度净利润预测值,将作出相应调整。如果实际
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赔偿责任人将按照签署的《盈利预测赔偿协议》的相关
规定进行赔偿。赔偿责任人为徐昭、徐卫国、闵茂群、胡荣伟、益圣恒通。其余
交易对方即南海成长、深创投、红土创投、赵璐璐以及袁忠不参与利润承诺赔偿,
其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对应的利润承诺赔偿额由上述赔偿责任人以连带责任
方式承担。
2、承诺期内实际利润的确定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神剑股份将在利润赔偿期限每一年度结束时,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嘉业航空利润赔偿期间内实际实现的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出
具专项审核意见,在年度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各方以此确定嘉业航空在利润补
偿期间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3、赔偿方案
(1)赔偿金额
在利润承诺期间的每一年度,若嘉业航空未能达到赔偿责任人向神剑股份承
诺的净利润数额,则赔偿责任人先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赔偿,
不足部分由赔偿责任人以现金赔偿。
赔偿责任人每年应赔偿的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赔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
净利润数)÷利润赔偿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赔偿金额
当年应赔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赔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8
赔偿责任人各自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各自持有嘉业航空的
股权比例占赔偿责任人合计持有嘉业航空股权比例总额的比例分担盈利赔偿义
务,并对赵璐璐、袁忠、南海成长、深创投、红土创投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责任人各年度各自应承担的盈利赔偿金额=当年期应赔偿总额×(《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各自持有嘉业航空的股权比例/赔偿责任人合计持有
嘉业航空股权比例)
若根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赔偿责任人当期应赔偿股份的数量超过赔偿责任
人届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则股份数量差额部分赔偿责任人需向神剑股份
以现金方式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赔偿金额=股份数量差额×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
在逐年赔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赔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时,按零(0)
取值,即已经赔偿的股份不冲回。
(2)赔偿股份数量调整
如果利润赔偿期间内神剑股份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赔偿责任
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赔偿责任人赔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
当期应赔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赔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
或送股比例)
如果神剑股份在承诺期内已进行现金分红,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作相应返
还,则赔偿责任人返还金额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赔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
赔偿股份数量
(3)减值测试赔偿
在利润赔偿期间届满时,神剑股份对嘉业航空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拟购买
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赔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赔偿现金总金额,则盈利预测
承诺方另行赔偿。赔偿时,赔偿责任人先以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
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赔偿责任人以现金赔偿。
9
赔偿责任人需另行赔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赔偿股份总数×发行
价格-已赔偿现金。
其中,赔偿责任人中各自赔偿金额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时各
自持有嘉业航空的股权比例占赔偿责任人合计持有嘉业航空股权比例总额的比
例计算:
赔偿责任人中各方需另行赔偿金额=赔偿责任人需另行赔偿金额×赔偿责
任人各方所承担赔偿比例
赔偿责任人需另行赔偿股份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赔偿责任人需另行赔偿股份数=赔偿责任人需另行赔偿金额×赔偿责任人各
方所承担赔偿比例÷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
届时赔偿责任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足赔偿的部分,由赔偿责任人以
现金方式赔偿。
现金赔偿金额=股份数量差额×本次发行的每股价格
前述减值额扣除利润赔偿期间内赔偿责任人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
分配的影响。
(4)盈利预测赔偿的实施
如根据《盈利预测赔偿协议》,赔偿责任人负有股份赔偿义务,则应在当年
由神剑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嘉业航空承诺期内
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期应赔偿的股份划转至神剑股份董事会设
立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的指令,并需明确说明仅神剑股份有权作出
解除该等锁定的指令。神剑股份应为赔偿责任人办理《盈利预测赔偿协议》约定
的股份划转手续提供协助及便利。
如赔偿责任人所持股份不足以赔偿的,差额部分由赔偿责任人以现金赔偿。
赔偿责任人需在收到神剑股份要求支付现金赔偿的书面通知之后 30 日内将所需
赔偿的现金支付至神剑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5)超额业绩奖励
10
如果承诺期内嘉业航空实际累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考虑
与此次奖励相关的成本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超出上述承诺期承诺净利润,神剑
股份同意将超出部分的 30%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并于承诺期结束后一次性奖励给
嘉业航空核心管理团队。
该奖励对价在 2015-2017 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如
有)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嘉业航空董事会确定奖励的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配
时间,并报神剑股份备案。
(二)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1、2015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专字[2015]2577 号《盈
利预测审核报告》,嘉业航空 2015 年预计实现利润总额 3,462.05 万元,预计实现
净利润 2,924.95 万元。
2015 年度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项目名称 实际数 预测数 差额 完成率
利润总额 4,002.27 3,462.05 540.22 115.60%
净利润 3,374.00 2,924.95 449.05 115.3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3,427.54 2,924.95 502.59 117.18%
者的净利润
2、2016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公司聘请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嘉业航空 2016 年度
财务报表审计,并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会审字[2017]1800 号审计报告,嘉
业航空 2016 年度业绩实现达到了 2016 年度的业绩承诺金额,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示(单位;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的
项 目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业绩承诺金额
净利润
润
计提超额业绩奖励
4,324.74 4,188.32 4,100.00
前
计提超额业绩奖励
4,302.22 4,165.80 4,100.00
后
11
注:本期计提超额业绩奖励 26.49 万元,减少净利润 22.52 万元。
3、嘉业航空 2015 年至 2016 年累计业绩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 业绩承诺金
期 间 项 目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司的净利润 额
润
计提超额业绩奖励
3,473.45 3,330.03 3,150.00
前
2015 年度
计提超额业绩奖励
3,427.54 3,284.12 3,150.00
后
计提超额业绩奖励
4,324.74 4,188.32 4,100.00
前
2016 年度
计提超额业绩奖励
4,302.22 4,165.80 4,100.00
后
计提超额业绩奖励
7,798.19 7,518.35 7,250.00
前
合 计
计提超额业绩奖励
7,729.76 7,449.92 7,250.00
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 2015、2016 年度业绩超过本次
交易时作出的业绩承诺,不存在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金额的情
况。根据《盈利预测赔偿协议》,相关赔偿责任人不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四、董事会报告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总体经营情况
面对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战略转型攻坚时期,公司实行外修市场结
构调整、内修精细管理“两手抓”,战略转型与行业并购齐头并进。实现公司业绩
稳步增长, 同时进一步提升了国内外公司品牌知名度及产品市场占有率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41,315.61 万元,较上年 19.89%;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891.43 万元,较上年增长 44.5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 16,044.67 万元,较上年增长 48.92%。截至 2016 年底, 公司资产总额
260,043.0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84,908.45 万元,同比增长
7.30%。公司资产状况良好,财务控制合理,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
报告期内,山东参股子公司利华益神剑年产 3 万吨 NPG 项目顺利投产,进
一步完善了我公司现有产品产业链,同时将有效降低公司聚酯产品生产成本,提
12
升公司产品毛利水平,并将有力助推公司在新材料应用领域的快速发展。公司全
资子公司芜湖神剑裕昌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增加了航空、航天及
轨道交通业务领域,变更后神剑裕昌公司生产经营将依托于全资子公司西安嘉业
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现有业务,进一步补充完善嘉业航空现有产业链,有利于西安
嘉业现有业务快速做大做强,同时逐步进入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其他 相关产业,
以实现公司双主业发展的战略目标。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秉承双主业可持续发展主线: 1、化工新材料领域:继
续强化市场拓展,梳理优化产品结构及产业链,加大产品技术、 研发、科技、
创新力度,加强客户服务效率,进一步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 2、
航空、航天及轨道交通领域:全资子公司嘉业航空进一步发挥行业优势,加大研
发创 新投入;抓住市场方向,突出重点;稳步提升公司业绩,各项工作开展顺
利,为全年的业绩 的顺利完成做出了有力保障。 下一步,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加强内控管理,强化风险防控,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2015,2016 年度公司主要财务状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总收入 1,413,156,056.62 1,178,688,359.00
营业利润 186,286,856.61 131,490,585.10
利润总额 196,372,345.41 141,939,492.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68,914,321.71 116,832,482.3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60,446,663.74 107,740,039.76
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6,623,222.47 212,212,322.35
2016 年 12 月 31 2015 年 12 月 31
项目
日 日
资产总额 2,600,430,200.63 2,347,934,867.01
负债总额 750,903,583.85 624,199,701.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1,849,084,537.11 1,723,299,995.20
总股本(股) 862,595,596 431,297,798
13
2、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 0.20 0.15
稀释每股收益 0.20 0.1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49% 9.16%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16 年度,神剑股份各项业务的发展状况
良好,整体经营情况稳健,经营业绩保持较快增长。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规范运行情况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
在本次交易期间,公司按照规则要求,规范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并及时对外公布本次重
组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重组进展公告、重组报告书等可能对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所收购标的公司的规范管理。
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了《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
规的要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基本符
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监会监管部门的要求。相关制度覆盖了公司业务活动和内部
管理的各个环节,与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匹配,具有规范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能够较好地预防、发现和纠正公司在经营、管理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
险,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有序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公司
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的重要事项进行了严
格规定和控制,管理较为规范,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及由此造成的重大经济
14
损失的情况。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总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有的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的运行情
况。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各方均已履行了相关承诺,不存
在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七、持续督导总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神剑股份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及发行的股份已经完成
交割及登记过户,并履行了资产交割的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承
诺的情况;董事会报告中提及的公司业务正常发展;自交易完成以来,公司的
治理结构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要求;交易各方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公布的方案不存在差异。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暨持续
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张 恒 李 融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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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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