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中关于林权的评估

日期:2016-08-01 / 人气: / 来源:本站

 近年来,林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抵押贷款的业务有增多的趋势,现从林权的定义、相关立法及评估规范对林权评估进行论述。
  一、林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从《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林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涵盖了整个所有制类型。该条第三款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林权的第一顺位权利客体包含了森林、林木、林地三种,二是林权的第二顺位权利客体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两种。
  明确了主体、客体之后,将《森林法》第三条的二、三款结合起来看又可以对林权的内容得出以下结论:
  1.国家、集体可以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中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2.个人可以对林木享有所有权、对林地享有使用权。
  应当明确的是,林权不是对森林资源享有的权利,而是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资源的范围远大于森林、林木和林地,对于林权,必须按照法律明确的规定来解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林权下一个简单的定义,即林权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简称。
  二、林权抵押的合法性
   在林权的评估业务中,我们所做的过多是以抵押贷款为评估目的,下面就林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论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财产的范围,其中并未对林权抵押予以列举,但该条最后一项规定,对于未列举出的财产,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抵押,这种开放性的兜底条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物尽其用的需求和规律,然而兜底条款又应受到最基本的物权法原理约束,因此可抵押的财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有权处分性,即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交换价值性,抵押权着眼于物的交换价值,故只有具有交换价值的物才有抵押的意义;
  3.具有可让与性,虽有交换价值但如若法律对转让有限制或禁止性规定,则抵押行为的目的依旧不能实现。
  《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虽然未对林权抵押明确设定限制,但却对各种林权的可让与性做出了差别规定,可让与性直接影响各种林权是否作为抵押财产,因为不可让与的林权会使抵押权利无法实现。
  《森林法》第四条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五类林种。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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