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宗国有产权交易程序实施监察的规定(

日期:2018-02-27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为实施我所对大宗国有产权交易设立“三道关”的要求,严格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程序特别是大宗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所监察室按职能规定对在本所进行的大宗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监察的主要对象为交易额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国有产权交易。

  二、所监察室对大宗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一般每周抽查一次,每月抽查不少于三次。

  三、监察的主要内容为:

  (1)交易合同执行本所产权交易业务流程的情况;

  (2)对违反业务流程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视情况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3)所领导交办的需监察室督查的其他事项。

  四、督查中发现不符合产权交易业务流程的行为,监察室应发出《监察建议书》,并报分管领导和总裁室。

  五、相关部门在接到《监察建议书》后,3日内应向监察室报告《监察建议书》的执行情况,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整改措施。监察室对整改措施签署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和总裁。

  六、对相关责任人员,违纪违规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本所有关规定,以《监察建议书》或其他形式处理;问题严重的,如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由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七、本规定由所监察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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