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权易主三年后 新承德露露状告原大股东侵权

日期:2017-05-31 / 人气: / 来源:本站

    “商标权”历来是商战之中的必争之地,而作为“母子”公司同用一个商标的例子,市场上也并不多见。而承德露露(000848)与原母公司露露集团就属于此类。

    然而,如今作为新的控股股东万向三农公司控股承德露露后,却在8月10日发出公告称,公司与露露集团之前签署的两份协议,即《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与公司的正式公告内容不符,同时,,由于市场上陆续发现一些犯“露露”商标权的产品,承德露露将向露露集团提出交涉,并采取“法律手段等一切必要的手段”开展维权行动。至此,承德露露与原大股东露露集团的商标权之争正式上演。

    前董事长签商标  使用许可协议

    提起“露露”商标权的所属,要从1997年说起。当时作为承德露露集团的控股公司承德露露于1997年11月13日在二级市场正式上市,随后,根据承德露露于1999年9月10日、1999年9月12日分别与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自1999年1月1日起,“露露”商标由承德露露无偿使用,广告宣传费用全部也由承德露露承担,但是,所有权不变仍归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商标有效期届满为止。至此,控股母集团公司和子上市公司,同时使用一个商标。

    之后,在2006年开始实施国有股定向回购方案以及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在此改革过程中,承德露露于2006年4月19与露露集团签订了《商标权处置原则协议》,根据该协议,回购股份完成后,承德露露与露露集团将本着平等务实的原则,将“露露”商标所有权转让给承德露露公司,所有权转让的时间为2006年12月30日前;商标所有权转让价格按国家确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评估值,确定适当比例进行转让。最终,承德露露以3.01亿元的代价购买了露露集团所用的“露露”商标共计127件、专利73项以及域名、条形码等无形资产,并与露露集团签订了《无形资产转让协议》。

    然而就在《无形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承德露露的原董事长、露露集团董事长王宝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又后续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和《企业名称许可协议》两份协议。该两份协议的内容包括有:作为商标所有权人,承德露露同意露露集团将“露露”作为字号,同意露露集团对外投资的公司使用“露露”作为企业字号等。这样,已经转让给子上市公司商标权的,母集团公司又一次使用上了“露露”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份后续协议均系时任公司的董事长、露露集团董事长王宝林同一个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未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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