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日期:2017-05-12 / 人气: /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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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宁德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提出将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宁德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宁委发〔2014〕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市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办)具体实施,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注重日常监管,突出重点工作,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100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事故控制和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市政府安办根据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经认定后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单列考核单位在每年1月12日前将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安办。市政府安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单列考核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在每年1月12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办,以便及时汇总点评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综治办和文明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府安办进行汇总和综合初评,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综治办和文明办。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安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及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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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人社部就《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定论。

  企业年金面临拐点

  所谓企业年金,简单地说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征求意见稿明确: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开始实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6》指出,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13年来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看,发展相对滞后,难以发挥第二支柱应有的作用,其重要表现就是参与率太低。

  报告显示,2015年,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增幅仅为1.01%,创下自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来的历史最低,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扩大参与率,2015年的“1%”很可能成为一个逐年下滑的拐点,在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即将出台和企业年金即将修订政策的今天,这个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受益面狭窄是短板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7.5万户,参保职工2317万人。报告显示,从行业分布来看,参加企业年金的行业多集中在能源、电力、金融等垄断型、资源型或盈利性较好的领域。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企业年金参与人数仅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6.5%,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2.7%,领取年金的人数全国只有90万人,还不到城镇职工领取养老金人数的1%。

  “从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情况看,差距就更大了,全国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有1086万个,但建立年金的企业仅为7.5万个,仅占0.7%。”郑秉文说,“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全国有786万个中小微企业,从业人员1.47亿人,但他们基本全部被排除在企业年金之外。”

  与此同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均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自动加入”是关键

  郑秉文认为,扩大企业年金参与率,要有一揽子解决方案,否则,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一起步就全员建立的情况下,有可能再次引发养老金改革不公平的社会质疑,久而久之,甚至有可能引发“二次改革”。

  他指出,扩大参与率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包括很多措施,比如引入“自动加入”机制、放开个人投资选择权、引入“合格默认投资工具”、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服务系统、完善税优政策和加大税优力度等举措,尤其是要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大幅降低门槛。

  所谓“自动加入”机制,是指雇员在入职时就被默认为自动加入了年金制度,如果打算“退出”,就需专门提出申请并得到雇主的允许。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的就是国际上流行的“自动加入”机制。

  “既然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能采取自动加入机制,为什么企业不能呢?”郑秉文强调,制度上的差距导致公平性上的鸿沟,十分不利于刚刚建立起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新体制公信力和公正性。

  此外,许多中小企业生命周期较短,经济实力较弱,获利能力不强,现金流缺乏,流动性较强,因此企业年金需要从制度上松绑,考虑打破“高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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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施行,凡举报环境违法的举报人,一经调查核实举报的环境违法存在,我省各属地环保部门将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时需实名登记。受理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各级相关环保部门接到符合《办法》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举报后,需在24小时内派执法人员赶至现场核实,如反映情况属实奖励100元;如现场违法行为已无法取证,投诉人可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提供有效证据的,根据现场执法人员判定真实性后,奖励50元;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经核实后奖励500元至10000元。

  附件:

  贵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举报奖励依据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或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查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二)企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利用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五)工业企业向水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等物质的;

  (六)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七)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八)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

  (九)未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而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15小”和“新6小”企业;或该类企业被取缔后恢复生产的;

  (十一)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二)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或淘汰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接受并使用的;

  (十三)以引进、合资、招商等名义进口、转移、使用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

  (十四)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

  (十五)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均可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一)拨打0851—12369环境保护投诉电话(24小时接受举报);

  (二)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到贵阳市辖区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应除向执法部门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发生地点和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外,还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举报人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全面收集举报材料。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立即指令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登记备案,并立即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四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问题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属实,被举报人的行为已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处罚的,由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或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八条 根据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处罚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2000元/件。

  (一)排污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的,举报人能提供排污者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奖励金额1000—2000元;

  (二)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800—1500元;

  (三)违法行为给当地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已发生污染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级别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500—800元;

  (四)存在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环境安全造成隐患,还未发生污染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300—500元;

  (五)存在违法行为,虽未形成环境安全隐患,但严重防碍环境执法,影响恶劣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300—500元;

  (六)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形成环境安全隐患,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进行处罚的,对举报人奖励50—100元。

  第五章 举报奖励方式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领取奖金。

  受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通过电话举报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环境保护部门可直接将奖金充值到举报手机电话上。

  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案件,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后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程序对匿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无法确认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和手机号码的,视为举报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有多个举报人对同一起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进行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重复投诉的只对第一次举报人进行奖励。

  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接到举报时该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举报奖励经费根据上一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罚没收入安排一定比例在部门预算中作举报奖励专项支出。该专项支出可滚存使用,财政部门根据支出情况对罚没收入比例作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执法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由市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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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办法》共19条,结合云南省实际,围绕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共同保护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重点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避免建设项目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气象台站的迁移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完善。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办法》强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在组织编制、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国土、住建、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涉及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建设单位未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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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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