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07-05 / 人气: / 来源:本站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4、其他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并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及专用章印模一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六条 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负责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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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九条 企业发生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由以下不同主体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第十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由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聘请经市国资委通过公开选聘方式入选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提供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四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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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相关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评估项目按以下规定要求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有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三)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市和区县的,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市国资委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对接受的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接受企业应按照其产权关系将评估项目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备案;若该经济行为属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接受企业应依照其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将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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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资监管机构或授权经营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为适应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类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需要,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公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其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授权经营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国资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市原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附件1

备案编号: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报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产权持有单位

   

企业管理级次

   

被评估企业法人代码

   

行业分类代码

   

资产评估委托方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经济行为类型

 

□ 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 产权转让  □ 资产转让、置换 □ 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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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 资产涉讼 □ 其他

 

评估报告书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产权持有单位

联系人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申报备案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授权经营单位)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件2

备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人 (签字)              

 

填报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评 估 对 象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

   

企业管理级次

   

被评估企业法人代码

   

行业分类代码

   

资产评估委托方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

   

经济行为类型

 

□ 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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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其他

 

评估报告书编号

   

主要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评估师姓名

     

注册评估师编号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联系人

   

 

   

 

 

   

申报备案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同意转报备案

上级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授权经营单位)

   

 

资产评估结果

评 估 基 准 日:       

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至: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减率

%

 

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其中:土地使用权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负债总计

         

净 资 产

         

                                                        (保留两位小数点)

备注:

1.本备案表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各方应关注评估报告书中所揭示的特别事项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等内容,合理使用评估结果。

2.本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中签字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共同承担,不因本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3.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案单位,一份送产权持有单位,一份送上级单位。


附件3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填报说明

为适应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各类资产评估行为备案的需要,现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分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两类。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按附件12的格式和内容填报办理。

一、如何下载、填写、打印、上报

(一)下载:有关单位按目前统一的固定格式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和有关项目。

(二)填写: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不得用手工填写。有关单位要严格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三)打印: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3纸双面打印,不得分页。

(四)上报:天津市国资委网站刊登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仅供企业下载填报用,填写好的备案表按规定加盖公章并签字后上报。

二、如何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对象为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当评估对象为非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时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应由产权持有单位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结果”、“备注”。

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

(1)            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

(2)            产权持有单位(盖章):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            法定代表人(签字):由产权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            填报日期:填写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70101日”。

2.        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            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等;

(2)            产权持有单位:由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单位填写单位全称;

(3)            企业管理级次: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时填写“一级”,产权持有单位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4)            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产权持有单位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的单位全称;

(6)            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占有单位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如“主辅分离”;

(7)            评估报告书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8)            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            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1)注册评估师姓名/注册评估师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2)产权持有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产权持有单位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3)所出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所出资企业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4)申报备案<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填写申报备案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5同意转报备案<签章处>:由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

16)备案<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3.        资产评估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二)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涉及非国有资产时,应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时应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如实通过计算机输入填写(经济行为类型或有例外,参后),上级单位核实无异议后,签章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共四部分,分别为“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资产评估详细结果”、“备注”。

1. 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封面

(1)  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存档时填写统一编号;

(2)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盖章):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并盖章;

(3)  法定代表人(签字):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4)  填报日期:填写填报《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的具体时间,如“20070101日”。

2.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1)            评估对象: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资产,则填写相应资产名称,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果评估对象为非国有单位企业所持产权(股权),则填写被评估企业的单位全称,如:XXX有限责任公司、XXX股份有限公司等。

(2)            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单位全称。

(3)            企业管理级次: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在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当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为所出资企业时填写“一级”,为所出资企业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4)            资产评估委托方:填写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单位全称;

(5)            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所属所出资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全称;

(6)            经济行为类型:根据与评估目的一致的经济行为,按所列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类型中,占有单位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经济行为类型;

(7)            评估报告书编号:填写所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

(8)            主要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的具体方法填写,最多可填写两种主要方法;

(9)            评估机构名称:填写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单位全称。委托两家以上资产评估机构的,只填写出具总体报告、负主要责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单位全称;

10)资质证书编号:填写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11)注册评估师姓名/注册评估师编号:填写评估报告中两位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证书编号;

12)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3)所出资企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填写接受非国有资产企业的所出资企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评估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邮编;

14)申报备案<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填写申报备案日期,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5)同意转报备案<上级单位签章处>: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上级单位填写同意转报备案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产权持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

16)备案单位<签章处>:由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填写备案日期、盖章。

3、资产评估详细结果

1)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和使用有效期填写;

2)资产评估结果: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单位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账面价值:当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账面价值应为审计后账面值;当评估对象为部分资产时,账面价值为企业的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填写。评估对象为企业产权(股权)时,选用成本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流动资产至净资产的评估价值要逐项填写;选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的,只填写净资产的评估价值;

增减值:增减值为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增减率:增减率为增减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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