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多举措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定期
日期:2016-09-27 / 人气: / 来源:本站
近日,市财政部门出台八项措施,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完善财政资金分配行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着力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专项资金设立条件。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
二是严格设立程序。新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细化。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要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
四是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要求。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上级补助时,不得承诺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市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按规定安排市级配套资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对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家规定应当由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五是明确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3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六是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市财政局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经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内控机制审查及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或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做到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公共财政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订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上级配套的专项资金可以执行上级的资金管理办法。
七是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市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专项投入,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予以取消;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调减预算或取消。
八是提高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局接到上级文件3日内告知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5日内下达预算。市级预算安排对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二上”部门预算时将资金分配到县(市、区),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20日内将具体的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局批复部门预算后积极组织实施,并按合同或项目进度及时支付资金。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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