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日期:2016-09-24 / 人气: /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奋精神,奋发有为;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民主、科学、依法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严格界定市政府和各部门,班子集体和个人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规定,落实上级要求,完善执法体制,规范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依规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倡导“马上行动”的工作理念,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工作快节奏、高效率;按照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大力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全面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服务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懒政、怠政行为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坚决执行国家、省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庆政发〔2013〕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万欣欣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5-08-05 · 来源:市政府办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决策科学、运转协调、执行顺畅、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做到“行政提速、管理创新、执行彻底、结果问效”,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绩效监察,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指示。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同时,要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市委决策部署,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服务石油石化大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等质。
第十七条 全市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必须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市政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在做出决策前,应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根据需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严格按制度、按程序、按法定职能和权限办事,市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二十二条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前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起草部门要列明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应请示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并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公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落实上级要求,推进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舆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深入推进各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大力推进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涉及国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受理依申请公开功能,明确网上接收、分转、办理、反馈等程序和时限,切实为公众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行政服务中心等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或分管副市长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协调。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加强督办检查,把督办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办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办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全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副市长作为分管战线工作督办检查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本战线各部门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市政府督查部门作为履行督查职责的专职部门,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实事求是、办有结果”的原则,重点从实地督办、问题导向、及时反馈、有效落实、制度建设、定期通报等方面入手,及时对市政府工作进行督办检查,注重发现问题,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全力推动工作按时、优质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市政府监察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监察行动,进一步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健全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坚持行政效能考评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执行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持惩防并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省政府及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工作汇报,部署重要工作;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有关事项;研究涉及互为前置条件的重大事项联合审批事宜,推进审批办理进度,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处理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议题内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原则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明确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相关依据(附汇报材料后)、解决意见、达到目的和所需财力,涉及项目、实事、资金等事项较多的,要附表列出明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汇报材料原则上不上会进行研究。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报市长同意。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情况通报》上刊发。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凡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涉及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或对外公布的,应以会议纪要为准,或征得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制度,确保会议效果。市政府组成人员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应向市长或秘书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条 实行会议分类审批管理,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为一类会议;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及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为二类会议;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为三类会议。召开会议按类别依据程序报批,要求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经开区管委会参加会议的,须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提倡节俭办会,全市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形式召开。
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及时阅处。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上级公文如需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一律不予转发;确需转发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凡法律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是现行文件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是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或印发。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推行网上办公,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分管副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事项,须经市长审定。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灾情疫情、重要舆情等,要第一时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同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门拟在大庆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或外地来宾等重要接待、涉及对外交流和宣传等重要活动,要提前报送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副市长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国家、省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承办国家、省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或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上汇报。
第六十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中需向国家、省提交的请示、报告等材料,须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同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需向市委常委会议报告的工作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及市委要求在市委常委会议上听取的事项,须分管副市长把关并向市长报告。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凡受市政府委托,需向市人大常委会议和市政协委员会议报告或通报的工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统筹协调安排。
第六十三条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有关事项制度。副市长、秘书长、高新区管委会和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外出,须向市政府请示,并同时抄报市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离市外出,应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并通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市长报告;市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按程序报批。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六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如手机号码更换,需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先进经验。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确定每星期五为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部门调研工作日,调研相关事宜严格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周五调研日制度的通知》(庆政办发〔2013〕2号)执行。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庆典、剪彩、揭幕、奠基等活动,确需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检查指导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市政府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市政府主要领导考察调研,随行记者不超过3人,新闻报道文字稿不超过800字。不刊播侧记、特写、综述等。市政府其他领导的考察调研活动视新闻价值进行报道,文字稿不超过500字。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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