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邦股份: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2016年8月)
日期:2016-09-24 / 人气: / 来源:本站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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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2016.8月修订)
为了规范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
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则。
第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
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裁负责主持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条 总裁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
事会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公司运用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如单笔
交易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需提交总裁
办公会议审议,并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参加总裁办公会议共同讨论,
并通报董事长。如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则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 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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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二)公司发生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公司发生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第五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公司发生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公司发生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公司发生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公司发生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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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
露并依法进行审计或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权限: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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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关资产的合同,由总裁决定签署,总裁在签署单项合同标的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通报董事长。
第八条 对外举债
一、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由总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
二、公司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0%,连续12个月累计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由
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条 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
承担责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不
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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