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
日期:2016-09-21 / 人气: / 来源:本站
财资[2016]35号
为推动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文件,我们制定了《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8月8日
附件:
铁路、烟草、邮政以及其他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部门管理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以及除国资委监管企业外其他中央部门所属(监管)企业,具体范围包括原政策性破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部门负责指导所属(监管)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所属(监管)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所属(监管)企业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公司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中央财政对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签署框架协议的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
#p#分页标题#e#第十条 中央部门所属(监管)企业2016年应当于8月底前向中央部门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以后年度每年于2月底前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
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核汇总所属企业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后,形成本公司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按上述时间直接报送至财政部。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
(二)相关企业属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 中央部门对所属(监管)企业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2016年9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每年于3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分别核定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并按照以下标准预拨和清算: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三)对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据实清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中央部门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将单独或会同中央部门进行清算审核。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央部门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部适时单独或会同中央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年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年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4.年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年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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