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

日期:2016-08-24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法制办、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近日,农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4〕5号),提出了201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

2014年7月11日    

农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

2014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法制办、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近年来,随着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的逐步加大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民负担总体控制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矛盾大幅减少,为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减负意识有所淡化,部分领域涉农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不够规范,村级组织负担明显增加,一些新的领域农民负担问题凸现,甚至少数地区农民负担出现反弹苗头。今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坚决查处和纠正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2014年减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治理涉农价格和收费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落实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效果。继续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殡葬服务、农民用水用电等领域价格和收费的专项治理,落实对农民的费用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履行(代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强制收费或代收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和搭车收费。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问题突出的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落实部门责任,纠正和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切实解决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

     二、清理整顿加重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针对村级组织负担增加较多的新情况,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摊派的清理整顿,重点治理以建设公益事业、提供服务、达标升级、要求赞助、报刊订阅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收费问题。严禁将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人员费用等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各种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加强向村级组织具体收费事项的日常监管,探索建立有效的收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由乡镇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代订代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严禁村级组织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

     三、完善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严格界定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研究制定防止虚假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全程监管,强化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和专项检查,推进一事一议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专项审计,重点审计筹资筹劳、负债建设和资金劳务使用情况。研究制定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管理办法,开展对规范管理县的动态监测,建立有进有出的监管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研,适时修订管理办法,推动健全财政奖补机制。

     四、推进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总结推广各地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的实践做法,联合相关部门对问题较多的领域制定监管政策、采取监管措施。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益性农业服务领域农民负担问题的监管,防止向农民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行为。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监管,严肃查处代扣代缴其他费用、配售商品、以领取补贴为条件要求缴纳其他费用等行为。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防止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蔓延。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负担审核制度,不得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之外要求农民出资出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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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民负担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调查、情况核实和督查督办。改进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完善监督卡内容,创新发放形式,将监督卡作为宣传减负惠农政策的重要途径。各地要通过明查暗访,对农民负担问题不定期、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检查,认真组织开展农民负担年度检查,深入基层查找问题,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结果,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市(地)、县,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也要选择问题较多的县、乡,联合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定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到位,切实防止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六、推动涉及农民负担相关领域改革。坚持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优先领域,,提高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减轻地方配套压力。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动消除造成农民负担问题的体制机制性因素。继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好国家助学政策。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将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作为保障重点,不断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水平。探索完善政府投入机制、积极创新征订方式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和改进党报党刊发行工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完善现有农田水利设施,推进水价综合改革,鼓励农民节约用水,切实减少农民不合理水费支出。

     七、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减负工作领导机制,坚持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完善“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完善减负工作考核制度,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落实减负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责任。继续开展减负工作督导,实行省级自评、审核评价、重点抽查、通报督导结果的方法,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地方建立逐级督导评价制度。稳定和加强各级减负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工作经费,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农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法制办

教育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6月9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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