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科
日期:2016-08-13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协,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科普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对《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6年3月22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科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普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科学配置原则。科普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我省科普工作年度目标,统筹考虑,科学安排,确保全年科普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突出绩效原则。科普专项资金应对科学可行、目标明确、绩效明显的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予以支持。
(三)专款专用原则。科普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科普活动:主要指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全国科普日暨龙江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之冬、科普大集、科普展览、科技咨询、科技下乡、科技扶贫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县;举办科普知识、技能竞赛;开展科普教育、实用技术培训;实施科普专项行动计划等。
(二)科普宣传: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展板与挂图制作、科普刊物出版、科普资料编制印刷;建立科普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等。
(三)科普设施建设与运行:主要指科普场馆维修改造、科普设施维护管理、科普展品更新、科普宣传栏建设;科普场馆运行;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巡展等。
(四)科普表彰奖励:主要指经批准开展的科普评比、表彰和奖励活动。
(五)科普统计:主要指对科普人员、科普经费、科普场地、科普传媒和科普活动等内容开展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 科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开展科普活动和实施科普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租赁费、信息费、奖励费等。
1.人员费:指直接参与科普活动或项目雇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得用于承担科普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内部的个人奖励和福利。
2.设备费:指开展科普工作发生的专用仪器、展板、展品、模型、标本等设备购置、制作,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由国外引进的设备可包含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开展科普工作发生的购置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等费用。
4.租赁费:指开展科普工作发生的场地、设备、器材、影视片、车辆、网络等租赁费用。
5.信息费:指开展科普工作发生的音像资料、图书报刊、宣传手册、宣传挂图等购置、印刷费用;建立网站及软件开发费用;与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移动通信等媒体开展合作费用;统计调查数据采集费用等。
6.奖励费:指开展科普竞赛、表彰活动发生的牌匾、证书、奖品等费用。
(二)开展科普活动和科普项目所发生的组织管理费,包括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跟踪检查费等。组织管理费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科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天内下达专项资金;会同科普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科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科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科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对科普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绩效考核,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p#分页标题#e#第八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负责编制科普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及时启动实施科普项目和使用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决算;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科普工作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如发生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科普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应建立和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和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2〕77号)同时废止。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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