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日期:2016-07-26 / 人气: / 来源:本站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各县(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财政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财务处,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中心(省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妇幼保健院、省精神病防治所、省结核病防治所、省医院、省中医院),省卫生计生项目监管中心:
为指导各地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国卫基层发〔2015〕35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可从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参考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推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4日
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国卫基层发〔2015〕35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强化地方考核的主体责任,客观、真实地反映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从而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
(二)绩效考核相关文件。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
(三)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11〕81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国家及我省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开展绩效考核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及安排应当事先公布,被考核地区和机构抽取要公平合理,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完善,考核指标要进行严格论证,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和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国家每年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工作要求和省情以及本地(单位)实际,适时调整,对当年增加的项目内容,及时纳入本年度项目考核指标。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要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力度。
(四)逐级考核、县级为主。省级考核地市(系统)级;地市(系统)级考核所辖县(市、区、局、场)(以下统称“县级”);县级考核执行项目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考核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执行项目机构考核执行项目团队的五级考核办法。各级要切实加强对下级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通过对下级考核结果的抽查和复核,促进考核工作不断规范。要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县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结果经复核后,计入国家和省级、地市级绩效考核的最终成绩,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地市级及以上抽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格局。
#p#分页标题#e#(五)逐级奖罚、跟踪整改。要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结果好的奖励,落后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采取逐级兑现奖罚的办法,即:省级考核结果,以地市(系统)为单位兑现奖惩政策(资金奖励与扣减落实到市县);地市级(系统)考核结果,以县级为单位兑现奖惩政策,省、市级考核不重复进行资金扣减与奖励;县级考核结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兑现奖惩政策;执行项目机构考核结果,以执行项目人员为单位兑现奖惩政策。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要根据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各级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精神病防治、结核病防治、人民医院、中医院等专业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团队和人员。
(二)考核内容。主要针对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日常管理、考核报告六部分。
1、组织管理。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各类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督导检查和专项考核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等情况。
2、资金管理。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4、项目效果。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效。鼓励地方开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创新点、工作亮点的考核,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考核,创新和完善服务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方式。
5、日常管理。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业机构结合本单位日常工作,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包括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和月报表、季度报表以及年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逻辑性等内容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评价。
6、考核报告。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相关专业机构和项目执行机构对完成项目任务进行绩效考核后,形成的书面考核报告。对考核工作报告上报主管部门的时限、报告内容完整性(项目实施情况、12类45项内容、考核频次等情况)、上一年度考核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经验效果、本次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报告实用性、考核结果应用等内容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评价。
(三)各部分权重和分值。现场考核实行百分制,占总体考核的80%权重,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四部分。省级和市级现场考核中,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为15分、15分、45分和25分,县级考核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55分和25分。
日常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占总体考核的10%权重。包括: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逻辑性、有关处(科)室和专业机构日常管理考核五部分,参考分值各占20分。
考核报告实行百分制,占总体考核的10%权重,包括: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10分)、绩效考核落实(10分)、进展和成效(10分)、项目资金管理(10分)、取得的经验(10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0分)、报告相关数据情况(20分)、报告报送时间(10分)、材料报送情况(10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适当增加考核指标,适当调整各部分权重和各项指标的分值。
四、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
1、省级考核。省级实施抽查考核,根据年度项目工作重点、难点和上年度考核情况,以地市(系统)为单位,从考核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指标进行抽样考核,并对地市(系统)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p#分页标题#e#2、地市(系统)级考核。地市(系统)级实施抽查考核,并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以县级为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并对县级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3、县级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依据地市(系统)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订考核实施方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并对机构内部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4、机构内部考核。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工作任务落实。
各级分级组织考核工作,要明确负责绩效考核的机构和具体人员,充分发挥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及其他项目指导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第三方考核机制的建立。
(二)频次和范围。
1、省级考核。每年开展1次,覆盖全省15个地市(省直管市县)和农垦、森工系统,每个地市(系统)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局、场),每个县级的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专业机构和至少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在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对省级考核排名后两位地市(系统),次年再次考核并复核整改情况。
2、地市(系统)级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辖区内所有县级,每个县级的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专业机构和至少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应在3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财政厅。对地市级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区(具体数量由地市自行确定),次年要再次考核并复核整改情况。
3、县级考核。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每年考核覆盖所有相关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在农村地区至少抽查20%的村卫生室。应在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工作,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上报地市(系统)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对县级考核排名靠后的机构(具体数量由县级自行确定),次年要再次考核并复核整改情况。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考核。每季度一次,覆盖所有相关专业人员,年度考核报告应在1月28日前,形成书面考核报告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
5、专业机构考核。省级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抽查、地市(系统)级每年至少开展2次以上抽查、县级每年至少开展4次以上抽查。省级每年要覆盖50%以上地市(系统)和30%以上县级。地市级每年要覆盖所有县级和3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卫生院(室),县级每年要覆盖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卫生院(室)。
(三)具体方法。现场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电话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现场考核组同步实施。日常管理考核采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业务处室、专业机构依据日常工作、月报、季度报、年度报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报告采取各地上报的年度考核工作报告进行综合评价。
五、考核步骤
(一)制定考核方案。各级要依据上级考核方案制定本地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并提前公布。原则上,下一级考核指标应当不少于上一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下一级考核标准不低于上一级要求,考核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二)确定考核样本。组织抽查考核时,要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县区、样本机构,以及相关的健康管理档案、服务对象等。
(三)组织考核人员。各级要明确考核人员遴选标准,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队伍,包括从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医疗卫生等专业,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协作精神的人员。根据考核覆盖范围,组成考核组。认真开展考核前培训,使考核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熟悉考核工作要求,统一考核标准。
(四)收集考核材料。现场考核前,应当明确通知被考核地区、机构需准备的相关文件、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居民健康档案、资金发文通知、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材料。提前收集和分析被考核地区的自查考核报告、自查考核数据、相关人口数据和卫生数据等基础资料,了解项目工作基本情况。
(五)现场考核,可参考以下实施步骤。
#p#分页标题#e#1、组织抽样。由组织考核方按照规定的抽样原则,抽取被考核地区的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当场密封保存,待到达现场前一天通知被考核地市(系统)、县(市、区)。
2、现场核查。听取被考核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项目进展汇报,按照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有关文件、数据、问题整改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现场核查项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情况,了解被考核地区、机构的项目自查考核情况。
在被考核机构,按照考核实施方案要求,查阅和收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的有关文件、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随机抽取各类健康管理档案,使用相应工具表,核查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核实年度补助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形式,考核基层医务人员培训效果,了解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服务效果。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所有原始数据和核查情况,对重要数据和资料,通过复印、拍照、收集原件或电子版等方式留存,以备复核。
3、考核评分。采用相应工具表,对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4、反馈交流。及时与被考核地区、机构进行反馈交流,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应由被考核地区、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质量控制。现场考核要严格遵循考核实施方案,遵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开展情况。加强质量控制,制作和使用统一的考核工具表,设立核心专家组,统一解答相关技术问题。各考核组要设立质控员,对考核数据、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复核。
(六)分析和总结。现场考核结束后,要及时组织专人对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可信性进行整体复核,校正或清理错误的数据,补全不完整的材料。汇总、分析考核数据,形成考核报告。整理保存考核过程资料,总结考核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形成年度考核工作总结。
六、结果应用
(一)及时公布绩效考核结果。各地要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报送考核结果和应用情况,并及时向被考核地区或机构通报考核结果。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向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财政局通报国家和省级考核结果,并抄送各地市医改办。
(二)将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各地要建立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地市(系统)、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要合理确定奖惩分数线,原则上奖励分数线应当不低于95分,具体标准各地可结合考核实际情况确定。
中央财政考核我省后,奖励或扣减资金均落实到加分/扣分地区;省市级考核结果应用中,资金奖惩落实到市县,且不重复进行奖惩。
1、省级考核结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以地市(系统)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排出名次,兑现奖惩政策。对排名前三名给予奖励,后三名经费给予扣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扣减经费由同级财政补足。
2、地市级(系统)考核结果要上报省卫生计生委,作为省级考核复核的主要参考依据。省卫生计生委对每个地市提出扣减和奖励的县(市、区)进行考核复核认定,经省卫生计生委复核认定的考核结果,由省卫生计生委在分配项目资金时参照省级扣减和奖励办法提出奖惩意见,,奖惩标准参照省对地市考核奖惩标准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考核后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扣减经费由同级财政补足。
3、县级考核结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单位兑现奖惩,由县级卫生计生与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奖励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
4、省、地市级扣减的项目补助经费由被扣地市(系统)或县(市、区)财政补足。地方财政部门没有足额补足的,下次考核列为“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地市(系统)或县区。
(三)责任追究。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下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相关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改。在项目补助经费按人均标准已全部下拨到机构的前提下,依据以下考核结果追究相关责任。
#p#分页标题#e#1、对考核不合格(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地市、县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地方党委、政府追究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分,并与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职称晋升、评优等挂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议免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职务,调离原岗位,并与职称晋升和工资兑现挂钩(延缓1年)。
2、对考核基本合格(综合得分在60分—69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只得年度三分之二的绩效奖励工资。
3、对于考核排序靠后的地市、县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对没有整改的县级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建议地方党委、政府追究相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责任。
4、对提供虚假票据、编造健康档案数据和化验单等行为的责任人,除通报批评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撤降职级、调离原岗位、扣发年度奖金、延缓2年职称晋升和工资兑现、行政记过处分。
(四)问题限时整改。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在考核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切实发挥绩效考核对项目实施的促进作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将其纳入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合作,共同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考核机制,落实考核结果应用。
(二)保障工作经费。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考核资金。
(三)规范考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项目管理和考核能力。培养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人才,加强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项目管理和考核中的应用,充分听取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地区、机构的意见,不断完善和改进绩效考核工作。
(四)落实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建立考核质量负责制,组织专人对考核现场进行巡查,监督考核的质量和效率。严格考核纪律,要轻车简从,严禁超标准接待、赠送礼品,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等影响考核秩序的情况发生。
附件: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地市级参考)(请到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参考)(请到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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