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评估改革需向实效性方向发展
日期:2016-08-19 / 人气: / 来源:本站
司法拍卖程序设置的目标是在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实现执行标的物价值的最大化,但因司法拍卖具有强制性、非自有性和利他性的特点,其在程序设定上对执行权行使主体有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制,其中,执行标的物的评估即是保证司法拍卖公平、公正的一道屏障。司法评估是具有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运用专门知识与技能对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进行估价,之后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作为法院进行司法拍卖保留价确定的直接依据。应该说,司法评估为法院保证公正、廉洁、高效司法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一定的重要作用。然而,当下,随着执行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因评估机制不合理而导致司法评估质效不优、司法拍卖成交率低下、执行难度增加的情形已然成为各级法院棘手的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向司法评估“动刀”,创新司法评估机制,出台《司法评估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为破解执行难助力,先行先试,亦取得了不俗成效。
最近十余年,司法拍卖改革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作为司法拍卖的前置环节,在司法评估方面,主要是取消法院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力,改为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可报名参加法院摇号选定程序。这种改革在防止权力寻租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上并未有实质性进展。北仑区法院这次改革正是以提高拍卖效率,提升评估实效性为主旨,其创设了精细的绩效收费标准,有效提高评估机构积极性和尽职性;开发评估收费结算管理软件,为评估管理提供新的帮手;加强执行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性,根据标的物的不同特性,丰富评估方式,破除将评估作为拍卖前置程序的僵化认识,既有利于提高评估效率,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费用负担,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行资产的偿债率。从现有实践来看,北仑区法院的探索具有较大的创新价值,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理论升华和制度设计,以期形成可供复制的经验。
实质上,司法评估程序改革除在实效性方面创新外,还需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第一,尊重、发挥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及作用。
作为国家赋予享有执行权的法院执行人员应时刻牢记,自己应当尽一切合法手段,尽早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人的权益。但是,这并不是否认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亦应充当重要角色。从比较法视角而言,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中,执行债权人在程序推进上作用更为明显。例如,在英国,执行债权人决定执行机关采取的执行方式,有权决定何时、如何进行执行以达到最佳的执行效果;在德国,强制执行法也规定执行债权人有权决定如何执行,有权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启、结束,选择执行方式和执行对象等。我国立法上虽尚无类似明确规定,但据以借鉴,就司法评估而言,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允许执行当事人协商确定评估价值,而非一律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有偿评估,既符合拍卖的利己性特点,也符合司法拍卖的基本规律,应当予以大力发展推进。同时,赋予执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执行债务人、执行债权人不同意价格评估结果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可委托其他机构重新评估。
第二,探索动产和不动产相区分的评估程序。
作为司法拍卖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国和各地区基本上对查封标的物价格评估都区分对待。德公民事诉讼法规定,查封动产应评定其通常卖价;对于贵重物品,应委托鉴定人进行评价;其他情形的,执行法院依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可以委托鉴定评价。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估价和保留价确定区别对待:对于动产,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评估,,除非查封物为贵重物品而其价格不易确定时执行法院应当指定鉴定人鉴定;对于不动产,都需要价格评估,并且鉴定人估定价格经过法院核定后,为拍卖的最低价格。日本民事执行法对不动产采取必须评估原则,执行法院必须选任评价人,并命令其对不动产进行评价,基于评价人的评价,法院确定竞卖基准价格,并且,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竞买基准价格;对动产,并未有强制评估的要求。2012年法公民事执行法对于不动产采取完全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拍卖的起拍价,“拍卖起拍价由实施扣押的债权人确定。在没有人竞价的情况下,依职权宣告扣押债权人按此价额成为竞卖得标者。在扣押债权人确定的拍卖起价明显过低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法官提出请求按照不动产的市价与市场条件确定拍卖起价。”
#p#分页标题#e#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知,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不动产以委托评估为原则,并确定拍卖底价;而动产的价格评估为例外,且并非一定要预定拍卖底价。法国更注重执行当事人在拍卖程序中的作用,同时也强化申请执行人在自己确定的起拍价无法拍卖成交的情况下,自己要以该价格接受以物抵债,即权责相统一。对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对于查封不动产采取强制委托评估,但是若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对保留价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进行价格评估;对于动产,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评估,根据市场价确定保留价,除非查封物为贵重物品而其价格不易确定的,法院应当委托鉴定评估。价格评估费用应由执行债务人负担,从执行所得的金钱中优先支付。(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毋爱斌)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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