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员不出庭 财产损害未赔偿
日期:2016-08-07 / 人气: / 来源:本站
内蒙古晨报兴安盟讯(记者 韩凯 通讯员 李宝德)近日,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等七家诉被告闫某财产损害补偿纠纷一案时,由于鉴定人员未出庭,致使财产损害未获得补偿。
2010年11月份,原告方购买了被告闫某开发的商业楼,被告闫某未对地下室做防水处理。2011年夏季,原告的商业楼地下室开始渗水,2012年夏季又是多雨季节,雨水大,地下室渗水问题更加严重,,致使原告方已装修的地面砖、墙壁及存放物品等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在原告方起诉后,原告方申请法院作经济损失评估,法院委托有关评估部门进行了评估。开庭前法院通知该评估事务所的评估人员出庭作证,但开庭时该评估人员拒不出庭,没有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依据该规定,法院不能将该估价报告内容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原告方也未能举出其他证据对其财产损失予以证明,所以原告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方要求补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七家原告未能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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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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