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16-07-28 / 人气: / 来源:本站

法院公告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安排,如有变更,以具体公告为准:
 
(2014)浙舟民初字第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16-6-06  09:00
开庭法庭:第九法庭
 
(2016)浙舟09民终字第253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王常喜,南通市金龙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岱山县永怡船舶修造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区东港东长升建筑设备租赁站
开庭时间:2016-6-06  09:00
开庭法庭:第八法庭
 
 
(2016)浙09刑终字第53号
案由:开设赌场罪
上诉人:黄栋升,陈登勇,陈建明,韩事岳
开庭时间:2016-6-6  14:30
开庭法庭:第五法庭
 
(2016)浙09刑初字第9号
案由: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吴君文,刘春兰,王均,孙思斯,缪红,孙明室友,毛芳芳,袁松良
开庭时间:2016-6-7    9:15
开庭法庭:第五法庭
 
(2016)浙09民终字第8号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刘士祥
被上诉人:嵊泗县大洋粮油销售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2016-6-7   14:15
开庭法庭:第九法庭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行初字第24号
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及第三人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诉渔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本院(2015)浙舟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本案裁定:准许原告林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岳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行赔初字第1号
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及第三人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渔业行政赔偿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浙舟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调解书。本案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经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宏杰: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钟朝阳与被申请人陈宏杰、原审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培福、助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
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宏杰: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钟朝阳与被申请人陈宏杰、原审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培福、助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佳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钟朝阳与被申请人郑佳许、原审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培福、助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蓝如勇、郑惠珠: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琴与被告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蓝如勇、郑惠珠诉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抵押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上诉人郑连琴就(2015)浙舟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行初字第25号
蓝如勇、郑惠珠: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琴与被告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蓝如勇、郑惠珠诉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抵押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本院(2015)浙舟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本案裁定:驳回原告郑连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曹俊等贩卖、运输毒品(上诉)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高伟、俞万年、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胡忠海、舟山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再审人周高伟、俞万年、鲍岳信、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高伟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敏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高伟、陆伟芳、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胡忠海与被申请再审人周高伟、陆伟芳、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高伟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敏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09民终246号
陈文年:
本院受理你与杨广东、陈亚平、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舟山秀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决定由陈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志雄、代理审判员高嘉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你应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09:00前来本院第九法庭应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09民终349号  
袁东耀: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珊红与被上诉人李美玲、袁东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人签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9民终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珊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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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安排,如有变更,以具体公告为准:
 
(2016)浙09民初字第36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关支行
被告:舟山合盛置业有限公司,舟山坤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华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大业控股有限公司,缪岳威,
      张妙龙,陈国苗
开庭时间:2016-5-06  09:00
开庭法庭:第八法庭
 
(2016)浙09刑初字第4号
案由: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倪含雁,张红军,王建军,许杰,季文武,王舟明
开庭时间:2016-5-10  09:30
开庭法庭:岱山法院审判庭
 
(2016)浙09民终字第97号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徐惠芬
被上诉人:乐美飞,林国芳,徐幼芬
开庭时间:2016-5-10   09:00
开庭法庭:第八法庭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浙舟商终字第185号 卢钱灿: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佩君、徐君安与被上诉人岑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浙舟商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徐佩君、徐君安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卢钱灿,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洲华府小区17幢一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号330902197103150678)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稿)
                                 
马安平、余芬芬:
本院受理上诉人殷悦莉与被上诉人洪小芬、余芬芬、马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敏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娜、审判员李培福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9日14点30分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上诉人应按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浙舟商终字第202号 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贺挺、阮红英、翁瑞娣: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兆年、徐亚珍与被上诉人贺友国、贺挺、贺超、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阮红英、汤莲、翁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浙舟商终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2015)浙舟行赔初字第1号:
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赔偿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林岳平请求被告赔偿55万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本案决定由王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杰、张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书记员为方园,你应于2015年7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前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到庭应诉,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行初字第24号
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及第三人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诉渔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本院(2015)浙舟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本案裁定:准许原告林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岳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行赔初字第1号
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及第三人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渔业行政赔偿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浙舟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调解书。本案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经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宏杰: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钟朝阳与被申请人陈宏杰、原审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培福、助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
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宏杰: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钟朝阳与被申请人陈宏杰、原审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培福、助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佳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钟朝阳与被申请人郑佳许、原审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培福、助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蓝如勇、郑惠珠: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琴与被告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蓝如勇、郑惠珠诉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抵押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上诉人郑连琴就(2015)浙舟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行初字第25号
蓝如勇、郑惠珠: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琴与被告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蓝如勇、郑惠珠诉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抵押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本院(2015)浙舟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本案裁定:驳回原告郑连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曹俊等贩卖、运输毒品(上诉)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高伟、俞万年、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胡忠海、舟山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再审人周高伟、俞万年、鲍岳信、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高伟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敏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高伟、陆伟芳、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胡忠海与被申请再审人周高伟、陆伟芳、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高伟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敏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浙09民终246号
陈文年:
本院受理你与杨广东、陈亚平、浙江宝晟建设有限公司、舟山秀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决定由陈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袁志雄、代理审判员高嘉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你应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09:00前来本院第九法庭应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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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安排,如有变更,以具体公告为准:
 
(2016)浙09民终字第59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曹年
被上诉人:邬波儿
原审被告:施燕萍
开庭时间:2016-4-06  09:00
开庭法庭:第八法庭
 
(2016)浙09民终字第60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曹年
被上诉人:蒋裕芬
原审被告:施燕萍
开庭时间:2016-4-06  09:00
开庭法庭:第八法庭
 
(2016)浙09民终字第55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吴建阳,李永富,陈长南
被上诉人:庄建友,陈进行
开庭时间:2016-4-7   09:00
开庭法庭:第九法庭
 
(2015)浙舟商初字第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嵇学忠,姚伟民
被告:舟山市定海舟利石料有限公司,张科红
开庭时间:2016-4-7   09:00
开庭法庭:第八法庭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浙舟商终字第185号 卢钱灿: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佩君、徐君安与被上诉人岑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浙舟商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徐佩君、徐君安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卢钱灿,男,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洲华府小区17幢一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号330902197103150678)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稿)
                                  
马安平、余芬芬:
本院受理上诉人殷悦莉与被上诉人洪小芬、余芬芬、马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敏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娜、审判员李培福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9日14点30分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上诉人应按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浙舟商终字第202号 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贺挺、阮红英、翁瑞娣: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兆年、徐亚珍与被上诉人贺友国、贺挺、贺超、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阮红英、汤莲、翁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浙舟商终字第202-1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浙舟商终字第206号 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贺挺、阮红英、翁瑞娣:
本院受理上诉人贺超与被上诉人李秀清、原审被告贺友国、贺挺、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阮红英、汤莲、翁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4)浙舟商终字第206-1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商终字第70号 宁波新弘食品有限公司、蒋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中美杰克精制扑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沈利明、蒋志鸿、宁波新弘食品有限公司、舟山市达生贸易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蒋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浙舟商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2015)浙舟行赔初字第1号:
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赔偿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原告林岳平请求被告赔偿55万元)、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和开庭传票:本案决定由王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杰、张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书记员为方园,你应于2015年7月27日上午09时00分前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到庭应诉,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行初字第24号
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及第三人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诉渔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本院(2015)浙舟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本案裁定:准许原告林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岳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行赔初字第1号
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及第三人舟山海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渔业行政赔偿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浙舟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调解书。本案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经原告林岳平与被告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民终字第195号  
浙江盛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飞跃、张斌与被上诉人浙江盛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人签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宏杰: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钟朝阳与被申请人陈宏杰、原审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培福、助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
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民终字第300号  
石孝红: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志华与被上诉人徐天掌、原审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石孝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长陈吉、代理审判员张秀梅、高嘉侃组成合议庭,并决定于2015年11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诉讼代理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审限变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民终字第310号  
陈文年:
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信安、原审被告陈文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长陈立东、 审判员方燕、代理审判员王丽民组成合议庭,并决定于2015年12月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公民诉讼代理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审限变更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宏杰: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钟朝阳与被申请人陈宏杰、原审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培福、助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佳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钟朝阳与被申请人郑佳许、原审被告舟山市华泰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培福、助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蓝如勇、郑惠珠: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琴与被告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蓝如勇、郑惠珠诉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抵押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上诉人郑连琴就(2015)浙舟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浙舟行初字第25号
蓝如勇、郑惠珠: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琴与被告舟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蓝如勇、郑惠珠诉房屋管理机关不履行抵押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除公告送达之外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本院(2015)浙舟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本案裁定:驳回原告郑连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定于2015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倪永生等贩卖、运输毒品(上诉)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高伟、俞万年、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胡忠海、舟山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再审人周高伟、俞万年、鲍岳信、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高伟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敏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高伟、陆伟芳、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胡忠海与被申请再审人周高伟、陆伟芳、舟山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高伟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公民诉讼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4月1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敏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娜、代理审判员陆朦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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