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大气污染诉讼案宣判 环保诉讼艰难未改
日期:2016-09-25 / 人气: / 来源:本站
在进入司法程序16个月后,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
判决书显示,判决被告德州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该案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军律师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解释,该案一审结果给国内众多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予以警示,也成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一个“里程碑”。
晶华集团被判赔偿近2200万元
7月20日,德州中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德州振华公司作为被告,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人民币,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件中的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国家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
业内人士介绍,该案件是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公开信息介绍,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中院递交诉讼,3月25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2015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曾订立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后者对德州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等进行鉴定。 德州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导产品为浮法玻璃、空心玻璃砖,其空心砖彩色技术亚洲唯一,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空心玻璃砖生产基地和华北地区重要的精品浮法玻璃生产基地。公开资料显示,德州振华公司是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集团”)的核心子公司。晶华集团官方网站描述称,其位于山东德州市,是中国建材五十强企业,国家级火炬项目实施单位,下设振华、晶峰、大坝等控股子公司,辖18个生产厂区,资产总值36亿元。不仅如此,该集团已建成全国最重要的日用玻璃生产基地。
2016年5月,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根据已经双方质证的法院调取的证据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企业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共计255吨、氮氧化物共计589吨、烟粉尘共计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本报告取参数5,虚拟治理成本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德州振华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环保部环境规划院进行鉴定评估,相关鉴定评估报告虽系单方委托相应机构作出,但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质,评估事项与待证事实有关,评估依据均已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法院方面称,德州振华公司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评估报告,法院认为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德州中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按照规定,德州振华公司所在的环境空气二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法院认定按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生态损害数额,即2198.36万元。
7月21日,晶华集团拒绝了《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要求。
#p#分页标题#e#环保公益诉讼“里程碑”
德州振华公司成为此次案件诉讼主角,主要源自当地百姓对其污染境况的多方举报。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向媒体公开介绍,2014年年底,该组织收到德州当地居民对德州振华公司的投诉,反映其常年排放黄色气体,对当地居民生活影响颇大。在历经实地核查等后,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德州振华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并提出停止超标排放、索赔2820万元、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等五项诉讼请求。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军律师坦言,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专业性很强的公益诉讼案件,面临的现实很不乐观。他介绍,以环保案为例,此类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复合性强等特点,对司法机关、诉讼律师均提出了很高的专业素养要求。在他看来,该类案件诉讼主体资格受限,诉讼成本高昂,能告的不愿告,想告的告不起,参与案件的机构没有盈利点,或面临“赔钱”的尴尬。
本报记者梳理公开信息获悉,该企业此前曾因环保问题多次受罚。2014年10月,环保部督查组在督查中,“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玻璃窑2号线无治理设施,烟气直排,3号线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被点名批评;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德州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在此期间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部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经过多次处罚,振华公司在生产期间的大气排放污染物还是超标。”7月21日,山东多名环保界人士介绍。
在孙军看来,而此次案件的宣判,给国内众多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予以警示,更是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一个“里程碑”。他认为,国内公益诉讼案件目前仍处于探索状态,2015年,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检全国13个地区提起公益诉讼试点,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与行政形成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治疗”行政执法失灵。
据了解,该案宣判后,各方是否上诉,当事人均未口头做出表示。
资料 环保诉讼数量大幅上升
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综述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数量较新《环保法》实施前有了大幅提升,但公益诉讼立案门槛仍然较高。
2015年,被称为公益诉讼元年。由于新《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最新发布的最高检报告中提到,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12件。而环保组织作为另一类重要的诉讼提起人,去年也有较大突破。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项目负责人葛枫介绍,去年共有9个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参与的37起个案中已经有6起在去年审结。这些案件涉及的领域包括水污染案件占比46%,水和大气复合污染占14%,生态破坏占13%,还有土壤污染、海洋污染,领域非常广泛。
不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多家组织也提到,公益诉讼立案难、举证难,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老的环境领域法律与新《环保法》存在的一些法律衔接不上的问题也亟待解决。葛枫提到,目前,《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等行为,,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明显与新环保法的规定相悖。去年,“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诉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海洋污染案”就因此不予立案。此外,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费用使用管理及监督机制也需要尽快建立。
#p#分页标题#e#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建议:(资金使用)透明度是最重要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进行使用,(建议)可以根据一个具体的案件来成立一个具体的基金的管理委员会,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进行生态修复,那应该由一个有资质的第三方来(操作),由地方执法部门、NGO和社会各界来共同监管。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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