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000822)拟资产置换魁星化工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日期:2017-09-14 / 人气: / 来源:本站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换
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鲁正信评报字(2007)第303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项目的全面情况及资产评估结果成立的假设和前提、正确评价资产评估结果,请您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法定或公认的方法及程序,在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潍坊分所审计的基础上对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换项目委托评估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进行了评估。本所评估人员在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密切配合和大力协助下,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实地察勘与核对,同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研与询证以及我们认为必要实施的其它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 2007 年 10 月31 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本次评估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和资产产权证明文件由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提供方对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现将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换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范围与对象
本次评估范围是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评估前总资产为 34,899.88 万元,负债总额为31,882.24 万元,净资产为3,017.64 万元。
纳入本次评估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相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07年 10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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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所采用的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四、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根据委估资产的特点和评估机构所掌握的资料,主要采用了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
五、评估原则:
1、遵照国家对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工作原则;
2、根据资产的类别和实际情况,遵循贡献原则、替代原则、预期原则等经济原则;
3、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其他公认原则进行评估。
六、评估结论
经评估,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 2007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4,147.55 万元,大写为人民币肆仟壹佰肆拾柒万伍仟伍佰元整。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31 日
资产占有单位: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值
增加值
增值率%
项
目
A
B
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12,838.37
12,838.37
12,915.23
76.86
0.60
长期投资
1,490.41
1,490.41
1,916.45
426.04
28.59
固定资产
18,599.82
18,599.82
19,201.35
601.53
3.23
其中:在建工程
914.46
914.46
914.46
0.00
0.00
建构筑物
2,265.12
2,265.12
2,781.06
515.94
22.78
机器设备
15,151.40
15,151.40
15,236.98
85.58
0.56
无形资产
1,971.28
1,971.28
1,996.76
25.48
1.29
其中:土地使用权
1,971.28
1,971.28
1,996.76
25.48
1.29
其它资产
0.00
0.00
0.00
0.00
0.00
资产总计
34,899.88
34,899.88
36,029.79
1,129.91
3.24
流动负债
30,497.24
30,497.24
30,497.24
0.00
0.00
长期负债
1,385.00
1,385.00
1,385.00
0.00
0.00
负债总计
31,882.24
31,882.24
31,882.24
0.00
0.00
净资产
3,017.64
3,017.64
4,147.55
1,129.91
37.44
本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2007年12月14 日,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日期至2008年10月30 日止。
本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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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在使用本报告时,应注意特别事项说明及期后重大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毕建华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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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换
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项目
鲁正信评报字(2007)第3038号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法定或公认的方法及程序,在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潍坊分所审计的基础上对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换项目所涉及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本所评估人员在资产占有方有关人员密切配合和大力协助下,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实地查看与核对,同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研与询证以及我们认为必要实施的其它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在2007 年 10 月31 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本次评估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和资产产权证明文件由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提供,提供方对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现将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简介
(一)评估委托方: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
注册资本:柒亿叁仟伍佰捌拾壹万零壹佰陆拾柒元
所属行业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
法定代表人:刘景孟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范围 :纯碱、工业溴及溴素、醋酸乙酯、苯胺、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盐酸、硫酸(仅限下属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氯化钙、白炭黑(仅限下属分子公司生产经营)、水玻璃系列产品、硫酸钾、氯化镁、氢氧化镁等苦卤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
公司简史: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
[1997]85号文批准,由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化集团”)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1998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字[1998]108
号文批复同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0股,于 1998年 5月 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并于 1998 年 7 月 3 日上市流通。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 420,000,000.00 元,总股本 420,000,000股,其中国有法人股 300,000,000股,社会公众股120,000,000股。根据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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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 7月 17日证监公司字[2001]7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 2000年底总股本
420,000,000股为基数,以每 10股配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共配售 38,700,000股,其中向社会公众配售 36,000,000 股,向国有法人股东配售 2,700,000 股,每股配售价格 10 元。经本次配股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458,700,000.00元,其中国有法人股 302,700,000.00元,社会公众股
156,000,000.00 元。2005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0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2004 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29,349,988 股。2005 年度公司从可转换债券转股
24,552,132股,2005年经过转股和资本公积转增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712,602,120 股。2006 年度公司从可转换债券转股 23,208,047 股,公司股本变更为 735,810,167股。2006年 3月 9日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国有法人股东以 10 股送 3 股为支付对价而获得上市流通权。公司是我国海洋化工行业的重要生产、出口基地之一,主要从事化工原料纯碱、溴素、三聚氰胺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二)资产占有方: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宁阳县磁窖镇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叁佰万元
法定代表人:祝兴奎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三聚氰胺、塑料制品、糖化酶、氨水、氧气、氯化钙制造、批发。进口本公司
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生产设备、零部件,出口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及相应的技术设备与技术
服务。(涉及许可证经营的无许可证不得经营)
营业期限: 长期
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是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下辖泰安华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泰安海化新星肥业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分公司等。主要产品有三聚氰胺、硫酸钾复合肥、硫酸、盐酸、耐高温α-淀粉酶、高转化率糖化酶、氨基树脂、编织袋、氧气等。公司占地面积 30万平方米,资产总额 4.8亿元,员工 1200人,是我国重要的合成材料、精细化工产品生产基地。公司与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青岛化工学院、南化研究院等国内多所高等科研院所建立了密切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为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创造了有利条件。公司先后被评为宁阳县明星企业、泰安市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省级先进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全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
近年来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如下:
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5年末
2006年末
2007年10月末
总资产
472,180,081.62
411,382,493.14
349,253,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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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330,820,343.73
309,112,860.64
318,822,404.97
净资产
141,359,733.89
102,269,632.50
30,431,206.76
经营成果:
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2005年度
2006年度
2007年1-10月份
主营业务收入
396,271,648.68
419,910,784.91
129,408,037.78
利润总额
-31,691,916.64
-49,702,271.74
-72,802,320.27
净利润
-28,054,253.56
-39,183,383.43
-72,802,320.27
二、 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目的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置换事宜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范围与对象
评估范围:本次评估范围是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评估对象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备注
流动资产
12,838.37
长期投资
1,490.41
固定资产
18,599.82
其中:在建工程
914.46
建构筑物
2,265.12
机器设备
15,151.40
无形资产
1,971.28
其中:土地使用权
1,971.28
其它资产
0.00
资产总计
34,899.88
流动负债
30,497.24
长期负债
1,385.00
负债总计
31,882.24
净资产
3,017.64
本次评估的对象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
评估前总资产为 34,899.88万元,负债总额为 31,882.24万元,净资产为 3,017.64万元(经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潍坊分所审计后数值)。
纳入本次评估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相一致。委托评估的资产均为正常使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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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
三、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10月31 日。
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为了符合“选定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期尽可能接近的财务
报告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这一原则。
本次评估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所选定的评估基准日邻近期间,国际和国内市场未发生重大波动,各类商品、生产资料和劳务价格基本稳定,人民币对外币的市场汇率在正常波动范围之内,因而,评估基准日的选取不会使评估结果因各类市场价格时点的不同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四、 评估原则
资产评估的原则是调节资产评估委托者、评估业务承担者以及资产业务有关权益各方在资产评估中相互关系、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我们
遵循的工作原则是:
独立性原则——在评估过程中不受资产业务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
客观性原则——各项评估参数的选择、预测、推理和逻辑判断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建立在
资产、市场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基础上。
科学性原则——在评估过程中根据被评资产的特点和评估目的,选择适用的价值类型和方法,
使资产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专业性原则——评估工作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各类资产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和财
务会计等专业人员分别评估,以保证评估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公允市价。
评估适用的经济原则是贡献原则、替代原则、预期原则以及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其他公认原则。在贡献原则的指导下,我们综合考虑每项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项资产的价值;替代原则是指当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有经验的买方总是会选择购买较低价的产品,因此评估结果将充分地考虑资产的可选择性和替代性;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合理预测资产未来的获利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因为资产的购买者所愿意支付
的价格取决于该项资产的未来效用及获利能力。
本项评估所遵循的其他公认的原则主要是资产持续经营原则和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假定被评资产将按目前的用途和方式继续使用。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是假设被评资产的权属主体全部或部分地有所改变,从而导致资产的价值将依据新的权利主体为获得该等资产所需花费的货币量来计算。
五、 评估依据
我们在资产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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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 1991年 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1996]23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5、财政部令 2001年第 14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6、财政部财会[2001]105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无形资产〉的通知》;
7、财政部财企[2001]801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8、财政部财企[2001]802号《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2003]18号《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1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2004]134 号《关于印发〈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11、财政部财企[2004]20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1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第 12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批复》([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赔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 314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7、其他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二)行为依据
1、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3、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4、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
(三)产权依据
1、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决算资料;
2、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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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车辆行驶证;
4、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和相关资料,主要设备购置发票等;
5、其他权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取价依据
1、机电产品现行出厂报价、2007年机电产品报价目录
2、199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费用定额;
3、199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及费用定额;
4、200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泰安价目表》;
5、评估基准日的本地工程材料市场价格等;
5、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产权证明、工程图纸、竣工结算资料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8、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亩产值和地上附着物价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11、网上询价;
12、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和本所掌握的其它价格资料。
(五)参考资料及其它
1、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2、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潍坊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与本次资产评估相关的参考资料。
六、 评估方法
企业资产的评估通常可采用基于收益现值的整体法或基于重置成本的单项资产加总法进行。本次评估的目的是拟资产置换,评估范围系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和负债。根据我国国情和评估行业的惯例,结合委估单位的具体情况,本所认为以单项资产加总法对委估
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单项资产加总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到企业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
(一) 评估中主要采用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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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项目评估采用了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公认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按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扣减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成本法计算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价×成新率。
市场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二)各类资产负债的评估方法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评估原则,本所对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拟资产置换所涉及的资产及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鉴定,查阅了有关部门文件、技术资料和合同,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根据具体资产的特点,选择与之匹配的评估方法。对未来收益不能准确预测,且交易市场又不很活跃的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具体如下:
1、流动资产评估方法具体如下:
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
产。
根据我国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流动资产通常按其表现形态可分成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6类,评估中根据不同流动资产的特性,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本次委估的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组成。
(1).货币资金的评估
通过盘点现金,核查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按核实后账面值评估。
(2).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
借助于历史资料和评估中调查了解的情况,通过核对明细账户,发询证函或执行替代程序对各项明细予以核实。根据每笔款项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
(3).预付账款的评估
依据所能收回的相应货物形成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4).存货的评估
存货的评估原则上采用重置成本法。委估企业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在用低值易耗品。依据资产占有方提供的存货清单,我们核实了有关的购置发票和会计凭证,对各类存货进行了盘点,现场勘察了存货的仓储情况,了解了仓库的保管、内部控制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委托评估的存货进行评估。
a.原材料
一般以其完全成本为基础,根据核实后的数量乘以现行市场购买价,再加上合理的运杂费、
损耗、验收入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确定各库存材料的评估值。
b.产成品和在产品
产成品一般处于正常销售状态,根据其出厂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在产品根据实际投入情况或约当量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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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用低值易耗品
按清查盘点结果,根据现行购置或制造价格加上合理的其它费用得出重置价值,再根据实际状况确定综合成新率,相乘确定评估值。
2、长期投资的评估
长期投资系对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子公司采用现场实际核查其资产和负债进行整体评估,然后按控股比例折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确定其评估值。
3、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
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采用成本法。
基本计算公式: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1)重置价值的确定
重置价值一般采用重编制预决算法。对于工程综合造价,根据估价对象的工程资料,采用潍坊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潍坊市建筑装饰预算定额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得出。
(2)关于成新率的计算
本次评估成新率的测定采用质量状况评定法来确定的。
成新率=(规定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耐用年限×100%
4、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
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评估采用成本法。
基本计算公式: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机器设备评估时首先根据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机器、电子设备和车辆等清查评估明细表所列示的设备,通过对有关合同、法律权属证明及会计凭证、设备台帐的审查来核实其产权。
(1)重置全价的确定
重置全价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或形成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国产设备的重置全价以国内市场同类型设备的现行市价为基础,再加上有关的合理费用(例如:运杂费、安装调试费等);对无法询价及查阅到价格的设备,用类似设备的现行市价加以确定。
(2)成新率的计算
成新率反映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全价的比率。成新率用年限法、分部件打分法或是两者的结合予以确定。在成新率的分析计算过程中,充分注意设备的设计、制造、实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情况,充分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物理寿命、经济寿命、现有性能、运行状态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对于车辆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进行评估。
5、无形资产-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6、负债项目采用核实法。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未来资产或劳务来偿付的经济义务。负债评估值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认。对于负债中并非实际负担的项目按零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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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过程
按照我所与委托方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协议书所约定的事项,我所自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五日实施了对委托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验证,并进行了现场勘查、市场调查以及公认、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具体过程可划分为以下九个阶段:
(一)2007 年 11 月 29 日接受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的委托,与委托方进行洽谈,明确资产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及范围,签署资
产评估委托协议。
(二)听取资产占有单位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以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及对象,选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方案。
(三)对企业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进行分析、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整理。
(四)在企业有关人员陪同下,按整理后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对实物性资产进行现场核对。
存货进行逐一盘点核实,固定资产逐台(套)核实编号、规格等。
(五)根据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内容,对实物资产状况进行察看、记录,并与资产管理人
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
(六)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询问有关设备运行、维护情况等。
(七)根据被评资产情况,开展逐项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按规定的方法,对各类资产(包
括负债)的现行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八)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事
项。然后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九)在听取委托方对评估结果的反馈意见后,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经本评估机构有关审核人员三级复核后完成报告书。
九、 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评估前总资产为
34,899.88万元,负债总额为 31,882.24万元,净资产为 3,017.64万元;调整后帐面值:总资产为 34,899.88 万元,负债总额为 31,882.24 万元,净资产为 3,017.64 万元;评估后,总资产
36,029.79万元,负债 31,882.24万元,净资产 4,147.55万元。增值为 1,129.91万元,增值率为 37.44%(具体如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07年10月31 日
资产占有单位: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值
增加值
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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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C-B
E=D÷B×100
流动资产
12,838.37
12,838.37
12,915.23
76.86
0.60
长期投资
1,490.41
1,490.41
1,916.45
426.04
28.59
固定资产
18,599.82
18,599.82
19,201.35
601.53
3.23
其中:在建工程
914.46
914.46
914.46
0.00
0.00
☆
建构筑物
2,265.12
2,265.12
2,781.06
515.94
22.78
机器设备
15,151.40
15,151.40
15,236.98
85.58
0.56
无形资产
1,971.28
1,971.28
1,996.76
25.48
1.29
其中:土地使用权
1,971.28
1,971.28
1,996.76
25.48
1.29
其它资产
0.00
0.00
0.00
0.00
0.00
资产总计
34,899.88
34,899.88
36,029.79
1,129.91
3.24
流动负债
30,497.24
30,497.24
30,497.24
0.00
0.00
长期负债
1,385.00
1,385.00
1,385.00
0.00
0.00
负债总计
31,882.24
31,882.24
31,882.24
0.00
0.00
净资产
3,017.64
3,017.64
4,147.55
1,129.91
37.44
十、 特别事项说明
1. 本次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下进行的,我所及参加评估人员在被评估资产中没有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同时与相关各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或偏见,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规范,进行了我们认为得出评估结论所必需的工作。
2. 本评估机构未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批文、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审
计报告等证据资料或所牵涉的责任进行独立审查,亦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 本次评估是依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评估明细表(以下简称资产清单)进行的,评估人员没有考虑资产清单以外企业可能存在的资产、负债以及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4. 委托评估的资产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委托方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5. 本次评估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对部分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的评估缺少必要的技术档案资料依据,只从外观进行了鉴定分析,对隐蔽部分的技术状况及可能存在的缺陷,只能通过企业的有关人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关情况判定。
6. 本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本报告所载明的评估结果应作相应调整,以致重新评估。
7. 本报告对委估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资产的价值而作,本所无意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需由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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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评估设备等固定资产时,我们未考虑该等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
9. 本次评估范围为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所申报的业经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潍坊分所审计的 2007年 10月 31日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账面价值。
以上事项可能影响评估结果,谨请报告的使用者和阅读者予以充分关注,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上述已经明确声明的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 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本报告书所载之评估结果是本所对被评估资产在特定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提出的意见。本报告书的使用者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使用本报告时,对资产数量及价值可能发生的变化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处理:
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当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
对于评估基准日后因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委托方对评估值所作的调整,本所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二)、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后至出具评估报告日,被评企业目前处于停业状态。
十二、 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有效期、适用范围
(一)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本评估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经营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评估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当上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将会失效。
2.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凭证是真实的、合法的。
3.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及其会计核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且其会计报表真实地反映委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权益结构。
4. 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继续存在,并按预定的经营目标和规模持续发展。
(二)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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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评估报告的作用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2.本评估报告含有若干附件构成报告之主要组成部分,与本评估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仅限于本次评估目的使用,用于其它目的时无效。
(三)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一年,从资产评估基准日 2007 年 10 月31 日起计算,至2008 年 10 月30 日止。
(四)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服务,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除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或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委托方的许可前,本评估机构承诺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十三、 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报告书提交委托方的时间为: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谨此报告。
附件: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备查文件
(附件系本报告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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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
毕建华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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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备查文件
一、 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登记表
二、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 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五、 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评估明细表
六、 (山东海化魁星进出口有限公司、德州魁丰化工有限公司、泰安华星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泰安海化新星肥业有限公司)评估汇总表
七、 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潍坊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 山东海化魁星化工有限公司产权证明材料
九、 委托方承诺函(原件)
十、 资产占有方承诺函(原件)
十一、 资产评估机构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原件)
十二、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十三、 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
十四、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十五、 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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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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