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勤:多措并举推进黑龙江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
日期:2017-03-22 / 人气: / 来源:本站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稳定发展。近年来,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流转规模不断增大。截止到2014年10月,全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到6507万亩,规模经营面积发展到5971万亩。然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流转程度不高、流转行为不规范、服务体系不健全、扶持政策不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当前全面加快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黑龙江省迫切需要多措并举,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切实保障农民切身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应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强化对农民土地物权和收益权的保护。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妥善解决农民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规避农民土地权属纠纷;积极探索保底分红、土地信托等流转方式,稳定土地收益预期,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二是深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渐提高农村养老、医疗保障水平,大力发展多形式的农村经济互助保障组织,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换社保等保障模式;继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渐建立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管理制度,使更多农民工在就业、住房、医疗和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加强土地流转农民常态化的免费技能培训,在农业项目安排上重点支持能提供大量非农就业岗位的项目。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黑龙江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的核心和基础。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必须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其规模经营的带动能力。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有关涉农项目;成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农业融资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力度,加快推进农民向职业化方向发展。二是引导规范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将工商资本进入与全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园区建设、农民增收结合起来,找准产业定位,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创造就业岗位,可考虑设置工商资本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基金,探索土地升值部分在企业和农民间合理分享的有效办法。三是引导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在自愿基础上,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起良性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土地流转服务滞后是黑龙江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高效流转,亟需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一是构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依托现有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县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办公室,乡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二是建立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平台。应统一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土地流转信息网上发布、网上查询和网上监管,推进土地流转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三是完善价格评估机制。各地可考虑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对流转土地评级定等,制定包括土地级差收入、区域差异、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在内的基准价格;引入第三方机构和人员对流转土地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建立符合各地实际、具有较高精度的流转土地价格评估方法和最低保护价制度。四是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建立土地流转专家咨询机构,开展社会化、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政策研究,为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强化土地流转风险防范
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推进,市场、契约、社会、自然灾害等各类风险也逐步显现。这些风险叠加耦合,不仅会导致农民土地收益权受损、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和区域农业持续发展,而且还会诱发土地流转相关各方的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有效化解或降低各类风险。一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突出防范重点。建立受让方资格准入审查、土地流转保证金、动态监测管理等制度,对同一受让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2000亩及其以上且流转期限三年以上的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纳入县(市、区)土地流转重点监管对象;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制度,风险基金应该由政府财政和土地受让方共同出资,防止因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经营失败而损害农民利益,降低农民的土地流转风险;建议商业保险公司就土地流转开设新的险种,用投保的形式化解经营风险,保护农民的利益。二是完善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黑龙江省粮食产量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0%以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须防止土地流转后“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建议中央财政在超级产粮大省奖励资金分配中增加粮食净调出量因素;完善产粮大县补贴机制,使其人均财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适度累进补贴、无偿派发农业保险、信贷利息补贴、基建设投资补贴等形式增加对种粮大户、合作社的“特惠”补贴。三是建立农业生态保护与补偿机制。建议国家首先在重点区域选择部分粮食主产县开展生态补偿试点,采取与禁止开发区基本相同的补偿政策,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争取国家加大对黑土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区域性协调机制。(作者系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博士、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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