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度土地管理、测绘工程技术工
日期:2017-09-29 / 人气: / 来源:本站
2015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执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3〕129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5年度土地管理、测绘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报送材料时间、地址
(一)申报人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栏目“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受理纸质材料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节假日休息。受理系统和纸质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17:00时。
受理纸质材料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4楼418室,联系人:何红,陈伟锐 ;电话:83370859、83199286。
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须于受理时间截止前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审核和报送,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的材料和系统填报资料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材料一次性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报送后一律不得再对材料进行调整和补交。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继续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穗人社函〔2012〕1366号)、《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9号)和1998年以来省、市颁布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凡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如有变动,以省和市人社部门的文件为准。
(一)适用范围
1. 申报评审专业资格名称:测绘工程师、土地管理工程师。
2. 测绘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适用我市测绘专业各分支专业,即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含矿山测量、水利测量等)、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以及测绘仪器设备维修、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3. 土地管理专业技术资格适用范围:适用我市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条件
1. 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印发<申报评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指引>的通知》(穗人发〔2012〕9号)等标准。
2. 执行学历查询验证制度。除必须提供学历鉴定的人员外,其他申报人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实名注册,查询本人学历信息,并打印查询信息。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其它国内取得的暂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学历,须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职称外语条件
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四)计算机条件
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关于明确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653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增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3〕211号)。原广东省人事厅核发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合格证书、原广州市人事局核发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岗位职务培训证书》,在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无效。
(五)继续教育条件
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和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2〕272 号)、《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555号)。
(六)论文条件
#p#分页标题#e#1. 执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和《关于当前职称评审论文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6〕1853号)。
2. 执行学术论文检索审核制度。申报人公开发表在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期刊上的论文,须在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中国期刊网()、龙源期刊网()等主流数据库检索本人论文信息,将检索页面截图并附上网址作为证明材料上传至系统,供各级申报评审材料审核部门查验,且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论文发表的刊物,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合法性查询。
三、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评审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申报评审材料清单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二)申报评审材料装订、整理基本要求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以准确、真实、美观、工整、简洁、易查阅为原则。
1. 内容、页数较多的可编制目录。
2. 凡提供复印件1页以上的,由法人单位人事部门在各类材料复印件首页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其余页面可加盖骑缝章。
3. 申报评审材料应装在不易破损的档案袋中,档案袋正面左上角须填写主管部门名称,密封后加盖骑缝章;档案袋底部要粘贴标签,用电脑黑体字打印,注明申报人姓名及其单位、申报资格、专业、第N袋,共N袋。
4. 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申报材料要求密封,并加盖主管部门骑缝章。
四、有关说明
(一)申报人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材料,所有申报的材料时效均截止于2015年8月31日。
(二)严格落实“评前公示”、评审通过人员“评后公示”的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核查机制。依托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建立职称评定诚信档案,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定。
(四)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及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执行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和《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及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处理。
(五)关于粤人发〔2007〕120号文规定的免考职称外语条件,“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2009年7月起明确广州市不存在“野外”的区域,不能以此免考。
(六)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资格、转系列评审、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等情况,不需再送市评前审核,由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认真审核,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
(七)评审会议结束后30天内,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报送评后审核材料,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再由市人社局组织评后材料审核。
(八)申报评审有关指引可参阅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中的“职称申报评审有问有答”。
五、申报评审责任
职称申报评审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1. 申报人应认真对照资格条件,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2. 所在法人单位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评前评后公示及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主管部门、区人社职称管理部门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评审材料报送接收程序、资格审查负责。
4.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报送程序、评审工作的组织负责。
5. 评委会须对评委的组织、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负责。
6. 评委会委员对申报人业绩能力水平的评议负责。
六、评审收费标准
#p#分页标题#e#评审费用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现金支付。请在报送材料时一并缴纳,按每人450元收取。评审费直接缴入财政专项帐户,一经缴纳,,不予退款。
附件:附件:1. 职称政策业务咨询联系方式.doc
附件:2. 申报评审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doc
附件:3. 申报评审流程.doc
附件:4. 广州市土地管理、测绘工程技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名册.doc
附件:5. 档案袋底部粘贴标签样式.doc
广州市房地产测绘院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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