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等17城市消协呼吁 房产评估费应由房贷银行
日期:2017-07-03 / 人气: / 来源:本站
根据我国《银行法》规定:银行应当对抵押物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也就是说,评估抵押物是银行的义务。
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6年,也发布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银行委托;但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现实中,银行和公积金贷款中心常常利用强势地位,将“约定条款”优先于“原则条款”,并将“约定条款”作为通例,刻意回避应由银行承担评估费的“原则条款”。
武汉及京、津、渝等17城市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废除“商业银行与贷款申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一条款,并明确规定,评估费由银行承担。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推荐内容 Recommended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04-10
- 长宁区二手车收购交易市场「颖荣二手回收公司04-03
- 版权评估为金融与文化架桥 10部剧版权=近亿元03-26
- 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赔偿基金开启“广03-08
- 普洱日报数字报01-31
- 市房地产交易大厅已评估事项实现率100%01-16
相关内容 Related
- 无形资产评估之非专利技术价值评估需要搜集哪11-26
- 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吗?有什么要求?11-26
- 康盛股份:拟以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04-17
- 我国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成立04-16
-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04-15
-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