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明其擅自开垦林地案处罚事项的公示
日期:2017-04-16 / 人气: / 来源:本站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林罚决字[2016]第2003号;
3、违法主体姓名:吴明其;
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吴明其于2016年1月在承包的宜兴林场南岳寺分场西坞岕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修建育种基地。经现场测量,开垦林地面积为1460平方米。其开垦林地的行为,没有申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2016年07月30日前恢复原状,并处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2920元 ;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林局,2016年04月12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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