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融资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6-08-18 / 人气: / 来源:本站

林业融资工作问题与对策


省政协委员何宗文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改革后的一项崭新工作,在我省刚刚开展,其管理模式和办法仍在探索中,各项配套制度还不完善。近几年来,我省虽然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取得一定突破,但与江西、福建等省份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需要省政府进行全面综合推进。

  林权制度改革后,全省涉林中小企业、专业户发展迅速,这既增加了森林资源、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又促进林下经济和林业产业发展。

  以全省林业大市——池州市为例,2012年林业总产值131亿元,为池州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池州市财政、林业两部门共同实施的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到2012年底,贷款余额为2.04亿元,通过林业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共发放林业贴息贷款贴息资金653.4万元,同时正在申请森林保险补助项目。尽管该市农行、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但与林业经营主体对融资愿望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力量薄弱,成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瓶颈。实现林权抵押贷款最重要环节是森林资源资产科学、真实评估。 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后,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力量依然薄弱。

  二是林权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全省不少县区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这个林权交易平台至今尚未正式成立,已经建立的但由于时间短,机制复杂,还有待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三是缺乏风险保障机制。由于森林政策性保险业务尚未全面开展,增大了金融机构风险。有的即便开展了森林政策性保险业务,但保价低,与实际价值差距太大,金融部门多数采取抵押贷款林木必须进行保险的做法,没有保险或保险不足的不发放贷款,而商业保险费用高,,增加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贷款成本。

  四是林权监管和处置变现困难,银行放贷不放心。特别是森林资源作为特殊商品,受到采伐限额的管理,如果需要处置变现,存在不确定性,银行存顾虑。

  此外,贷款品种单一。目前金融机构开展的主要是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免评估信用贷款等适合林农的金融产品只有个别地方试点,有待进一步创新开发和推广。同时,宣传工作和林农认识也不到位。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改革后的一项崭新工作,在我省刚刚开展,需要省政府进行全面综合推进。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要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林地、林木也是生产资料,可以抵押融资,弥补生产资金不足,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要让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到支持林改意义,改变对传统林业认识,变山上“死”资源为“活”资本,真正使林业成为绿色银行。

  二是加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建设。省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调研力度,尽快出台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政策,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平台;根据我省林业发展实际,放宽目前评估机构准入条件,提高丙级以上资质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金额上限;根据当前实际需要,协调省财政、评估协会和金融机构,择优选择、确定一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与我省已经培训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员相结合,作为我省指定的、各金融机构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三是积极推进森林政策性保险业务开展。森林商业性保险严重增加了林农和涉林企业负担,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将我省纳入国家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同时努力提高保险额度,匹配森林真实价值。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开辟新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保险的补充。

  四是简化手续,拓展贷款品种,降低贷款门槛。金融机构在符合基本信贷制度的前提下,放宽贷款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评估标准,积极探索适宜林业特点的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逐步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规模。

  五是加强银行与林业、财政部门的协作。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林权交易平台和市场,开发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抵押林权可交易、转让。财政、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落实,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融资积极性。加强银行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作,签订《林权抵押监管合作协议》,落实双方责任和义务,特别就抵押物监管、处置等方面加强合作。同时,鉴于森林资源专业性强,不同于其它抵押物,又有《森林法》的约束,银行可变直接接受为间接接受林权为抵押物。政府出资成立林业发展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林权持有人以林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林业部门还要积极创建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加强抵押物处置收储。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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