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

日期:2016-08-07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为了做好省级部分权限下放市州发展改革委后的能评工作,现将《省发展改革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面向全社会进行意见征集。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我委已将“需省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不含省直及跨市、州项目)”权限下放给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审查权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是项目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是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发展改革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做好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对于从源头上遏制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这次将省级审批(核准)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权限下放到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是我委贯彻落实“两转一简”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利于方便企业办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地根据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的实际科学布局新上项目,实现权力与责任对等。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权限下放面临的责任和挑战,积极主动做好承接工作。

  从省政府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已下放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除省直部门和跨市州项目外,对需我委核报、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中央和省属企业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我委下放给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评估审查职能,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再次下放。

  二、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审查行为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公示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法规政策依据、申报要求和办理时限。对提交节能评估登记表的项目,一般不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直接予以登记备案。对提交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一般以专家评审方式组织审查并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人数3-5名。对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一般委托具备能力的机构组织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能耗水平高的项目,可组织到现场查勘。发展改革部门参考专家和机构意见,形成审查结论。要加快推行网上申报和审查,为项目单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规范中介服务,落实保障措施

  节能评估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报。节能评估报告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或者由具备能力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需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省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指定、推荐、明示或暗示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不得干涉项目单位的自主选择权。

  省和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各确定2家以上机构承担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评审任务,入选机构轮流负责委托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各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承担本单位或与其有利益关联单位所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任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省与各市州以及各市州之间共享专家库资源。专家与被评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委托评审机构和专家库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

  各地要落实节能评估审查经费保障措施。节能评估审查经费包括专家费、场租、差旅、食宿等费用,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投资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概算,可由项目单位先行支付;属企业投资的项目,评审费用申请同级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保障。

  四、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能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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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机构和专家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评审机构和专家应保守项目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省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节能评估机构、审查机构和专家建立负面名单管理制度。对在节能评估、审查中有违法违纪、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或出具的评估报告、审查意见质量低劣、明显不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的机构和专家,要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的审查任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备案意见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节能审查的实施效果,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以拆分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报告失实、未经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以及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所属县(市)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节能评估审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委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情况进行抽查。

  专此通知。                  

                 2014年4月22日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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