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受让股权和非专利

日期:2016-08-01 / 人气: / 来源:本站

消息股汇总:6月3日盘前提示十只股整体涨幅达4.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加快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在包头市“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业链”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2015年6月3日,公司与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炜林纳”或“乙方”)、包头炜林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炜林纳”或“丙方”)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就公司拟受让乙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受让乙方塑料抗菌稀土助剂等三项非专利技术的相关事宜达成意向协议。

   上述《合作意向书》所涉公司拟受让包头炜林纳100%股权事宜,尚待审计评估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本次合作具体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上述合作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对方简介

   (1)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06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梁馨,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住所为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西园,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稀土助剂和稀土化工材料,塑料助剂及添加剂,高分子改性材料(不含危险品);销售:化工产品、塑料树脂及塑料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服务、咨询;化工产品、高分子材料的检验、检测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包头炜林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郑德,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稀土应用产业园区,经营范围为:塑料加工助剂、添加剂、高分子改性材料(危化品除外)的生产、销售;化工塑料、助剂、添加剂、催化剂、粘合剂、涂染剂、塑料树脂及制品(危化品除外)化工机械设备的销售;塑化新产品技术的开发及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包头炜林纳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广东炜林纳持有其100%股权。

   2、合作内容

   (1)甲方受让乙方所持有的丙方100%股权,股权转让以丙方截止2015年5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作价参考依据。但任何情形下股权转让价款和下述标的技术转让价格总额不高于3,300万元。

   (2)技术转让

   乙方将名下的三项非专利技术(以下简称“标的技术”),排他性许可甲方和/或甲方的下属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股权转让生效(指乙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为准)之日起算,许可期限为永久。排他性许可期限内,双方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等技术。标的技术详情如下:

   ①聚氯乙烯合金型材共挤料;

   ②聚氯乙烯发泡配方(窗异型)技术;

   ③塑料抗菌稀土助剂。

   3、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经协商初步确定股权转让及标的技术转让的价格合计不超过3,300万元。

   4、其他

   (1)在本意向书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将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丙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2)本意向书为协议各方合作的原则性约定。协议各方应力争于本意向书生效后尽快按本意向书约定之原则签署本次合作所需的正式法律文件。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受让包头炜林纳股权和塑料抗菌稀土助剂等技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将有积极的影响,有助于增加公司在稀土助剂、稀土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储备,加快公司稀土新材料产品的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公司在包头市“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业链”项目的建设进度,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市场竞争力。

   三、风险提示

   上述《合作意向书》所涉公司收购包头炜林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宜,尚待审计评估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并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本次合作具体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内容

   1、公司与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炜林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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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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