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
日期:2018-10-18 / 人气: / 来源:本站
2016-09-23
文/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蔡咖娣
知识产权是股东的出资方式之一。我们在提供法律服务时,经常会遇到客户关于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的咨询。根据实务经验及法律调研,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主要涉及工商登记程序是否可行及出资时的税负承担两个问题。本文将对前述两个问题进行简单介绍。
一、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在工商登记程序中是否可行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与程序
1. 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
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五条。该等条款对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要求规定较为原则,即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2. 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
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根据该等条款的规定,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评估作价,核实财产;(2)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二)股东能否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
如上所述,虽然《公司法》及《管理规定》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较为原则,但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理由如下:
1. 专利许可使用权可依法评估
根据《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第二条的规定,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包括专利许可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具体形式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投资人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2. 专利许可使用权可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的,可与公司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在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登记,完成专利许可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3. 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将专利许可使用权规定为股东出资形式之一
经检索,已有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作出明确规定: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02.16)第二条第(十二)款规定,扩大知识产权出资范围,开展专利许可使用权、域名权等新类型知识产权出资试点工作;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07.30)第3条,重申了上述规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湘科政字[2014]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专利许可使用权允许出资入股,出资比例不受限制以及出资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专利许可方式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方具备的能力等。
4. 实践中已有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的案例
根据《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记载,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时,其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性质为排他性许可。
(三)电话调研
就实践中是否可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笔者电话咨询了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及四川省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知识产权局,电话调研情况显示:北京市接受咨询人员表示不允许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上海市接受咨询人员表示需要根据专利的实际情况判断能否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湖南省接受咨询人员表示虽然政策上较为支持,但操作层面因缺乏先例并不鼓励;四川省接受咨询人员表示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出资形式,工商部门和知识产权局并不干涉。
综上所述,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可以履行评估、财产权转移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管理规定》关于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且实践中已有成功案例;但在实际办理中,能否办理工商登记,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工商登记机关的态度。
二、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的税负承担
(一)所得税
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根据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不同,缴纳所得税的情况如下:
1. 自然人
#p#分页标题#e#《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个人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知》第五条第2款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是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照上述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法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以下简称“《企业通知》”)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设立新企业的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1. 自然人
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营改增通知》”),规定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根据《个人通知》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根据《营改增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释义》的相关规定,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的,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同时,《营改增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六又规定该种技术转让的,,免缴增值税。
2. 法人
根据《企业通知》,企业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属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但《企业通知》未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明确规定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因此,企业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能否视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有待商榷。
综上所述,自然人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增值税可以免缴;法人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尚不明确。
三、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方案评析
综上所述,虽然股东可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但要履行评估、财产权转移等程序,并且法律对许可使用形式尚无统一的规定,能否办理工商登记较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工商登记机关的态度;同时,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的,需要缴纳所得税。
鉴于以上限制,股东通过许可公司使用其专利、以公司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的方式比直接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更为可行。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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