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的规定

日期:2018-05-01 / 人气: / 来源:本站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关于进一步 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秩序的规定》的通知

  东国土资〔2014〕43号

  为规范我市土地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土地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我局制订了《》,业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2日止。

  特此通知。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19日

  自《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实施以来,我市土地估价行业基本已走上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独立公正、自主发展的道路,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在我市开展土地评估业务时,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土地评估结果也相差较大,个别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不遵循行业管理规范,高评低估、出具虚假或失实的估价报告,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为规范我市土地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土地评估价格的公正、合理,根据《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2〕10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1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土地评估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快完善执业机构信息公开化制度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每年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执业注册、执业备案年检通过后的次月10日向我局土地利用科报送有关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注册信息等相关材料,以便我局向社会公开。报送的相关材料如下:

  1、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分支机构还需提供《土地估价机构分公司备案表》);

  5、土地估价师资质证书;

  6、土地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明;

  7、三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省协会”出具);

  8、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复印件(须加盖本估价机构公章)和原件电子扫描件。

  二、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为中介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地产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收回(收购)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手续需要委托开展土地价格评估的,须遵循市场准入规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取经“省协会”备案且由我局公开的注册评估机构,不得指定评估机构或者设置不合理门槛。

  三、完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机制

  (一)属下列情况的,应当委托市财政局公开招标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

  1、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2、政府协议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

  3、政府或收储机构涉及划拨或出让的;

  4、公有资产处置的。

  (二)除涉及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经常性宗地评估项目须在经我局公开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中选定。

  (三)采用摇珠、抽签等方式选聘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的,中签结果应在现场及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保障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发表专业意见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核机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土地估价相关的估价规程及技术规范,在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和不因土地估价师个人好恶或主观偏见以及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出具科学、客观、公开的评估报告。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对土地评估结果独立承担责任。

  土地评估报告的权利人或使用人对土地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可向出具报告的机构提出复议,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协会”申请技术审裁。

  委托土地评估过程中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评估活动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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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制度。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应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取得电子备案号。未经电子备案或土地估价报告内容与电子备案内容不一致的,不能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六、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师的管理

  (一)注册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经查实存在以下行为的,列入“黑名单”:

  1、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未经部系统备案且未取得电子备案号;

  2、不按注册规定的范围和要求执业;

  3、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4、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统一估价对象执业;

  5、恶意压价、行贿、诋毁排挤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迎合利害关系人出具失实估价报告;

  7、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案例、数据或估价报告存在重大差错的;

  8、包庇、隐瞒本机构土地估价师执业过错的;

  9、违反土地市场及招标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10、经“省协会”认定,一年内出现两次高评低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注册土地估价机构或土地估价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省协会”投诉、举报。对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土地估价机构实行“黑名单”。

  (二)列入“黑名单”的处理意见

  1、在我局网站上进行通报,抄送“省协会”,由其作出相应的行业自律处罚;

  2、我局停止受理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的注册土地估价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

  3、通知相关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禁入条件之一;

  4、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禁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土地委托评估业务一年;

  5、不受理注册土地估价师签署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年。

  七、坚持集体决策,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注册土地估价机构在接受政府或政府机构委托时,委托方若对注册土地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采用摇珠、抽签等方式重新委托另一注册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核实评估。我局或市土地审批委员会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最终结果。

  本规定自2014年4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2日止。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GTJ-2014-004。)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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