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 体现行业自律

日期:2018-03-11 / 人气: / 来源:本站

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不少政府部门的管理事项交由行业协会承担。草案二审稿从发挥行业协会在资产评估管理中的作用,规范评估机构的设立、备案和监管,规范注册评估师的准入管理、强化其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时隔一年半后,《资产评估法》草案迎来二审。8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了二审。较之一审的草案,二审稿在框架结构上有一些变化,草案第六章“自律组织”的章名修改为“行业协会”,并将位置调整到“行政监管”一章之前。

在内容上,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职责,要求发挥行业协会在资产评估管理中的作用,不少政府部门的管理事项交由行业协会承担。同时,加强对注册评估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范,强化其义务和责任。

财新记者获得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显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评估机构提出,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要求,将草案规定的由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事项交由行业协会承担,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同时,资产评估行业还可以探索一业多会,促进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政府部门职责予以梳理、简化,修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注册评估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执业管理办法、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二是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三是规定“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一审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根据改革工商登机制度的精神,不应当对设立评估机构规定前置许可,但要明确设立评估机构的法定条件,并加强事后监管。

二审稿修改为,“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发现评估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012年2月29日至3月31日,《资产评估法》草案在全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针对争执不下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一审草案提出“统分结合”思路,并设计了一套管理体制,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框架下,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集中体现在一审草案中的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

这一设计虽然试图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但引来众多争议。一些法学家、评估行业人士认为,资产评估立法应该弱化政府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 体现行业自律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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