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省房产拍卖费 双方当事人皆受益

日期:2016-07-01 / 人气: / 来源:本站

  六安新闻网讯 2012年3月,舒某某与舒城县农业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舒某某贷款40万元用于餐厅投资,以自己在舒城县城关镇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借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期限届满后,舒某某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

  舒城县农业银行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舒某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舒某某辩称自己并非有意赖账,只是因为经营不善,餐厅处于亏损状态,自己无力归还农业银行的贷款本息。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舒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舒城县农业银行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舒某某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农业银行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员首先与舒某某取得联系,舒某某表示自己确实无力归还贷款,等到生意有起色会分期支付贷款,执行人员表示银行不可能一直等到其扭亏为盈的时候。执行人员调查了舒某某的银行账户及车辆信息,确定舒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启动对舒某某抵押房产拍卖程序。经过评估,舒某某抵押的房产价值59.8万元,,但是第一次拍卖时无人竞拍导致流拍。按照程序,房产降价至55万元,即将启动第二次拍卖程序。这时农业银行找到执行人员说有案外人愿意以55万元购买舒某某的房产。执行人员考虑到拍卖程序时间长,增加了申请人的维权时间,二次拍卖费又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负担,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可以为被执行人省下这次的拍卖费,于是积极做被执行人舒某某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农业银行很快获得贷款本息,舒某某获得余款1.6万元,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俞仲康)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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