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甘化(000576)关于对公司专项设备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图)
日期:2017-09-28 / 人气: / 来源:本站
关于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项
设备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广信评报字2009第146号
第一部分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我们执行本次项目评估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估算并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我们不会为当事人的决策承担责任,同时评估结论不应该被认为是被评估资产在市场上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3、我们对评估对象和范围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是我们仅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发表专业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4、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限制为: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使用者须要关注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及受到本评估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条件的限制。
5、我们与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当事人没有个人利害关系。
6、我们已对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了抽样实地查勘。
7、没有人对本评估报告提供重要帮助。
8、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1)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
②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由于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方在评估目的实现时对资产实际
-1-作价应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偶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估价结论的影响;
(3)本次评估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成本费用等对其评估值的影响。
9、本评估报告仅供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所述特定评估目的下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公司承诺:未经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不将评估报告提供给无关单位或个人。
10、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本评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仅针对本次评估目的,并在评估对象所处现行生产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效。
12、本公司不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相关报告使用者运用本报告于本次评估目的以外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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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摘要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
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本次资产评估是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处置,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范围与对象:本次评估对象是江门甘化公司下属华日带钢厂螺纹钢厂、机械铸造厂、江门甘源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北街高沙地段、江门市蓬江区甘化厂地段、蓬江区甘化厂西侧天妃庙(土名)地段厂区内的设备资产,合计共457项,其中有27项资产占有方已确定实物不存在,本次评估视作无物(详见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
评估基准日:2009年7月31日。
主要评估方法: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
评估结论:经评估确认,在评估基准日,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专项资产市场价值人民币肆佰柒拾柒万玖仟肆佰玖拾元(¥4,779,490.00元),(详见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以上结论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在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7
月30日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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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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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正文
中广信评报字2009第146号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方指定的专项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专项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的专项资产在2009年7月31日所表现的资产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企业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甘化集团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THEJIANGMENSUGARCANECHEMICALFACTORY(GROUP)
CO.,LTD(英文缩写为JSCC)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1000871
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江门市甘化路56号
主要经营地点:广东省江门市甘化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邹敦华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及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产品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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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不单列贸易方式);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生产、销售:食糖、纸浆、纸、酵母、酒精、建筑材料、金属材料
(不含金、银)。机电及化工机械的制造加工;仪器仪表试验及修理;技术开发。
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8日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次资产评估是为江门甘化集团公司拟进行资产处置,对江门甘化集团公司指定的机器设备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1、资产位置及状况:
评估对象是江门甘化公司下属华日带钢厂螺纹钢厂、机械铸造厂、江门甘源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位于江门市蓬江区北街高沙地段、江门市蓬江区甘化厂地段、蓬江区甘化厂西侧天妃庙(土名)地段厂区内,合计共457项,其中有27项资产占有方已确定实物不存在,本次评估视作无物处理。华日带钢厂螺纹钢厂的设备购置时间在1996至1997年间;机械铸造厂老旧设备较多,大部分是1990年以前购置的设备;江门甘源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设备购置时间在2003年,由于生产工艺不良等技术原因,于2005年停产。在评估基准日时除华日带钢厂、机械铸造厂、江门甘源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有部分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外,其他资产都处于闲置状态,闲置资产占资产总额比例为10%,出租使用的设备尚可正常运行,生产环境较差,使部分设备在运行中损耗加剧。
2、权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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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估资产由于使用时间较长或管理人员人事变动频繁等历史原因,均无法提供购置发票、资产租赁合同等权属资料,评估人员仅以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清单进行估算工作,未发现上述资产有抵押等他项权利情况。
四、价值类型和定义
根据委托评估要求,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某项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09年7月31日。
选择评估基准日的依据如下:
本公司接受江门甘化公司委托对该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为委托方专项资产处置提供价值参考。为使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实现日尽量接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009年
7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原则
(一)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本公司独立进行资产评估操作,未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参与本项目的有关评估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本公司评估人员在掌握详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本公司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对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资产价值进行公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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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资产评估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
本次资产评估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市场公允价值。
(三)本次资产评估遵循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本次评估取价时,对于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存在多种价格或价格标准,选用最合理的一种。
七、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二)法规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0420号);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7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号);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8218号);
4、《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行业企业会计制度。
(三)产权依据:
1、《资产清单》;
2、账务资料。
(四)取价依据:
1、《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08);
2、《建设工程与材料》(2009.07);
3、本公司评估人员在市场上调查了解的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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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是实现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技术手段,评估方法按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不同归纳为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及收益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通过测算被评估资产未来收益的现值,来计算资产的评估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总称。
成本法:先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算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总称。
由于评估对象为机器设备,可以调查取得购建被评估资产的现行途径及相应的社会平均成本资料,故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九、评估过程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本公司接受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为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处置委估资产提供价值参考。根据委托评估要求,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为评估目的涉及的相关各方,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9年7月31日。
签订业务约定书:
2009年8月5日经双方协商后,委托方与本公司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编制评估计划:
本公司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项目经理和评估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编制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评估计划报经
-9-部门经理和所长审核批准。
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评估计划,评估人员进驻现场进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对被评估企业账务进行审核,抽样盘点设备资产,进行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
收集评估资料:
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与信息,包括委托方的财务资料、各项资产的技术资料等。
评定估算:
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采用成本法确定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资产价值。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经理召集评估小组成员讨论分析评估结论,并由项目经理撰写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十、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评估假设:
1、本次评估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被评估企业的经营条件基本保持不变;
2、本次评估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成本费用等对评估值的影响,也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值的影响;
3、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资金的无风险报酬率保持目前的水平。
4、评估对象在按目前的使用用途在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发生改变;
5、本评估结果建立在被评估企业提供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基础上,为委托方指定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和价值类型定义下的评估价值。
-10-
本评估结果仅在满足上述有关基本前提及假设条件的情况下成立。
(二)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次评估目的,并在被评估企业所处现行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效;
2、本公司不对委托方运用本报告于本次评估目的以外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十一、评估结论
经评估确认,在评估基准日,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专项资产市场价值人民币肆佰柒拾柒万玖仟肆佰玖拾元(¥4,779,490.00元),(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在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出具期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基本情况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但本公司不能预计本评估报告出具后的政策与市场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参与本次评估的评估师及评估人员在被评估资产中没有现实和预期的收益,同时与相关各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和偏见。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作任何形式的保证。
(五)对于评估中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果的其他瑕疵事项,被评估企业在评估时未作特别说明,在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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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评估的设备资产均无核对购置发票等产权属证明,故本次评估时仅能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机器设备明细表”内的数据进行评估。
(七)本公司评估师对设备资产仅进行一般性查看,在可能的情况下勘察了其内部结构,然而,未作结构测试和设施检验,无法确认是否存在结构性损坏,评估结果未考虑该资产的内在结构状况可能存在损坏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亦未考虑遇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八)由于委托方没有提供委估资产租赁资料,故本次评估时假设委估资产存在的资产租赁情况,,是租赁双方理性的经济行为。即本次评估未考虑租赁情况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特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九)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江门甘源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停产,据委托方管理人员报称评估明细表内该公司所有资产在2005年停产时均在账上,从2006年至评估基准日期间内,该部分资产已分别对外租赁使用,现仍在租赁期内,与承租方自有资产一起管理使用,在评估时无法进行清查工作,本次评估应委托方要求将账内的资产全部列入评估范围内进行估算,假设为可持续使用的资产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未考虑资产数量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特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7月30日。当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论作为价值参考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评估结论有效期,需重新进行
-12-评估。
法定代表人: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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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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