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刑事法律风险评估:有集资诈骗之嫌-

日期:2017-08-03 / 人气: / 来源:本站

  共享单车刑事法律风险评估

  2017年伊始,互联网企业创新形式的代表无疑是共享单车。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等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的基本使用模式为:下载APP、扫码获取解锁密码、还车付费。此种全新的互联网运作模式,极大地便利了普通民众的生活。除此之外,它还具有低碳环保、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等优点。

  然而,创新永远和风险相伴。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也会涉及一些法律风险。目前,共享单车行业市场的所有企业基本都要求客户在使用共享单车之前预付押金,虽然对于动产租赁来讲,预交押金无可厚非,但押金退还规则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第一,每次租车完成后,押金不会主动退还;第二,押金不能抵租车费用;第三,经申请退还押金的期限为2至7个工作日。显然,该规则运行中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从共享单车的预付押金规则来看,这种方式极容易形成巨大资金池。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时,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就是看行为是否会形成资金池。以目前占有共享单车市场相当份额的某单车运营者为例,据统计其在全国投放量为400万辆,每辆押金为99元,每辆车可以锁定8人,由此估算该公司的资金沉淀将达到30多亿元,而这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并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同时,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还可通过互联网面向所有社会公众适用,具有公开性。虽然这种模式并不类同于传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惯用的还本付息形式,但其暗含的“持续服务”“便捷服务”也可解释为另一种“利诱性”,这也符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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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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