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期:2017-07-30 / 人气: / 来源:本站
穗府办〔2015〕44号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规划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2.取消采矿权出租合同审批。
3.取消石矿粘土矿季度销售情况备案。
4.取消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结果备案。
5.取消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6.取消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
7.取消采矿权人防治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护应急方案备案。
8.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
9.取消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实施的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0.取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1.取消户外广告设置审查。
12.取消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前备案。
13.取消编绘出版地图试制样图备案。
14.取消非本市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本市除城市总体规划外的编制任务备案。
(二)增加的职责。
1.不动产登记。
2.地图审核。
3.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4.丁级测绘资质核准。
5.县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6.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7.测绘项目备案。
8.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9.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
10.省管权限建设用地更改用途审核。
11.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12.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13.探矿权转让、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14.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15.地质遗迹认定。
16.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和地理信息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规划委。
2.将原市规划局的职责划入市国土规划委。
3.将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的林权登记职责,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海域使用权登记职责划入市国土规划委。
4.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物业管理和直管房管理等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危房改造职责划入市城市更新局;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农村泥砖房改造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将原市规划局负责的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作出处罚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7.将原市规划局负责的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将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9.将原市规划局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两规融合”工作。
2.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3.加强土地征收储备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开展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三)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储备、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统筹全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审批村庄布点规划,负责全市村庄规划审查,指导全市村庄规划编制。
(六)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工作。
#p#分页标题#e#(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负责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拟订地价政策和标准;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征收、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承担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
(九)组织拟订地籍管理规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十)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复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制定测绘技术标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基础测绘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统筹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管理制度。
(十四)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监督工作;组织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负责建立不动产登记簿的共享利用机制;负责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
(十五)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导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十六)负责统筹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本系统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
(十八)负责各类城建档案及不动产登记簿归集建档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保密机要、综合协调、综合档案、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固定资产统筹调配及处置的审核;统筹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统筹协调委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接待以及重大活动的统筹组织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委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组织实施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委系统部门预、决算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负责资金管理及委机关会计核算;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指导委系统各类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的账务和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委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委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协税护税、统计等其他事项。
(三)综合调研处。
负责对涉及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前瞻性、宏观性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可行性决策建议;负责统筹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领域相关研究课题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安排和成果转化应用;统筹委系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制定;统筹委系统业务技术交流和国内外智库联系工作;组织编写委工作年报年鉴工作,参与修志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p#分页标题#e#负责拟订本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起草、审核、报批、清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负责委重大、复杂案件和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审批管理处。
牵头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对业务流程进行动态跟踪和研究;牵头组织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负责委系统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负责业务案件的收发、统计和综合协调;负责组织窗口业务咨询和服务指引;负责集中审批工作;负责统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六)科技信息处。
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负责拟订委系统信息化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立项并监督实施;统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城乡规划行业管理和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联系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工作;统筹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
负责委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和政务、业务工作督办;负责纠正或者撤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负责跨区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配合外单位对委系统的审计、检查及城乡规划督查工作;负责委内部审计、各区局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审计;负责对各区局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信访处。
负责拟订和实施委系统信访工作规范和制度;负责受理、转(交)办、协调、督办和指导群众信访事项;负责统筹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信访维稳工作;负责综合分析信访工作动态和信息,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统筹开展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相关项目风险评估工作。
(九)总体规划处(挂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广州市“三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和编制;负责编制实施国土规划;参与制定区域性发展规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制定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调整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管理和实施评估;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总体规划层面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协调工作;负责规划编制项目计划的制定、立项、验收;承担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广州市“三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耕地保护处。
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十一)土地征收储备处。
拟订征收集体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留用地管理等政策;负责统筹拟订全市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储备计划;负责统筹全市土地储备、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办理建设用地报批及其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留用地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批后实施工作;组织临时使用土地审批工作;负责对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二)地区规划管理处(挂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组织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核工作;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选址、规划论证等工作;依法核发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区组织编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对各区局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土地利用管理处。
#p#分页标题#e#拟订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供应、流转等政策;监督管理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市场秩序;负责编制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组织编制实施地价标准、建设用地标准;负责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组织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负责统筹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组织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负责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建筑规划管理处。
负责对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筑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配合提供对跨区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统筹全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局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五)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提供对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负责会审或审核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和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参与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中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内容;负责对各区局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六)名城保护处(挂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牌子)。
统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公布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认定、申报和公布工作;承担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景观规划处。
负责组织全市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市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负责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等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规划管理工作。
(十八)村镇规划管理处。
研究本市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起草村镇规划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标准;负责审批村庄布点规划;负责组织审查村庄规划,指导、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统筹各区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配合提供对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跨区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指导其他村镇规划工作。
(十九)测绘管理处。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质审核和地图审核;组织制定和实施基础测绘工作规划、计划;负责全市测绘标准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测绘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基础测绘和土地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其他各类测绘成果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的行政管理工作;统筹指导测绘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地籍管理处(挂广州市土地权属纠纷调处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订土地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政策;制定土地调查统计和土地遥感监测的标准规范;统筹、指导、监督土地权属确认和权属纠纷调处;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及其他专项调查工作,对全市土地资源状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二十一)不动产登记处(挂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负责组织拟订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指导查验用于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申请材料,指导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管理、共享和归档;组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及公开查询机制;统筹指导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
(二十二)地质矿产管理处。
#p#分页标题#e#制定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组织、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遗迹认定审批;监督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管理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二十三)执法监察支队。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测绘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各区政府、镇级政府、各区局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和其他相关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参与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涉及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负责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监察支队下设4个执法大队,副处级。
1.执法督查大队,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测绘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2.土地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各区政府、镇级政府、各区局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土地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案件的司法调查等工作;负责土地违法动态巡查工作。
3.测绘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各区政府、镇级政府、各区局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和其他违反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案件的司法调查等工作;负责测绘违法动态巡查工作。
4.矿产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各区政府、镇级政府、各区局违反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和其他违反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上述案件的司法调查等工作;负责矿产违法动态巡查工作。
(二十四)宣传教育处。
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委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筹各类专业培训工作;负责统筹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接待媒体采访;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和城乡规划知识;负责普及业务法律法规政策;负责统筹指导委系统文化建设;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成果的公布和展示;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社情民意收集及舆情研判处置工作;负责委系统对上政务信息报送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负责统筹网站及其他宣传平台的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承办或协助各区局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负责委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委系统机构编制、干部选拔任用、调配、考核和干部管理日常工作;统筹人才、干部培训、公费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委系统的统战、侨务、外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劳动工资福利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委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指导委系统工、青、妇工作。
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委(不含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20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5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规划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副局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8名(含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3名、执法监察大队长4名)。单列行政编制1名,单列后勤服务人员数1名。
其他事项
(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为市国土规划委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区管理,领导班子实行双重管理,以市为主。坚持土地、规划业务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
#p#分页标题#e#按照方便申请、应放尽放的原则,国家、省级的审批事权原则由各区国土规划局初审,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审核上报,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市国土规划委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市级的审批事权原则上逐步下放到各区局办理,市国土规划委加强监督和管理。具体事权分工由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梳理权责清单予以明确。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职责分工。
1.市国土规划委:负责组织拟订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指导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负责指导、监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汇交、管理、共享和归档;组织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及公开查询机制,建立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机制。
2.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市政府批准项目申请等;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市国土规划委指导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规划委等部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权属纠纷;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市农业局协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纠纷。
3.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规划委指导林权登记工作。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商品房交易合同的监管;协同市国土规划委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协同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用于不动产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
(三)关于土地储备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拟订全市土地征收储备政策;负责统筹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对全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城市更新局负责协调城市更新范围内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纳入年度城市更新计划的土地征收、协商收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已纳入我市年度土地实物储备计划范围的除外)。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国土规划委的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彭高峰 主任、党组书记
主持委党政全面工作。联系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黄金锋 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负责土地征收储备、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协助主任协调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分管土地征收储备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市土地开发中心,市土地利用发展中心。联系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江咏川 市纪委常委、驻委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党组书记做好委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管驻委纪检组、驻委监察室。联系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黎江 巡视员、党组成员
协助党组书记具体负责委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主体责任工作;负责党群团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具体分管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协助党组书记协调各区局领导班子建设。联系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郭昊羽 副主任、党组成员
负责政策法规、总体规划、市政规划管理、名城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交通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展览等工作。具体分管政策法规处、总体规划处、市政规划管理处、名城保护处,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市交通规划研究院,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联系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张蓉 副主任
#p#分页标题#e#负责综合调研、村镇规划管理、耕地保护等工作。具体分管综合调研处、村镇规划管理处、耕地保护处,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联系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孙玥 副主任、党组成员
负责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建筑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兼任委系统新闻发言人。具体分管审批管理处、建筑规划管理处、监督检查处、宣传教育处,市岭南建筑研究中心。联系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广州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吴扬 总经济师、党组成员
负责行政文秘、安全生产、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地籍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财务处、地籍管理处、不动产登记处(市不动产登记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机关服务中心。联系天河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杨堂堂 总工程师、党组成员
负责科技、信息化建设、测绘管理等工作。具体分管科技信息处、测绘管理处,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联系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林隽 总规划师、党组成员
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管理、城市设计、景观风貌规划等工作;协助主任协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分管地区规划管理处、景观规划处,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联系荔湾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谢坚执 法监察支队支队长、党组成员
负责土地、矿产与测绘执法监察、地矿管理和地质调查工作。具体分管执法监察支队、地质矿产管理处,市地质调查院。联系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盘建新 副巡视员
协助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协调等工作。协助分管财务处。
廖辉 副巡视员
负责信访、离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等工作;具体分管信访处,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管理14个事业单位: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员)
公益一类,市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主要任务:1.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调研工作,拟订年度征地计划方案。2.负责制订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用资计划,管理和使用征地费用,监督、检查征地补偿费用的落实;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等问题。3.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业务工作。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助市规划部门编制政府储备土地规划,拟订储备土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政府供应储备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前期论证工作。5.负责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拟订、报批和实施。6.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储备土地的整理工作,包括土地通(道路、各类管线等)平、公用配套设施建设等,并对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进行管理。7.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组织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和非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工作。8.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办理供应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手续,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办理土地出让金收缴手续。9.承办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公益一类,市副局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主要任务:负责城乡规划编制项目立项计划研究、日常管理以及规划实施评估,对城乡规划编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承担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的具体工作和有关城乡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负责重大规划项目、重点地区城市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组织工作及前期研究;负责城乡规划编制与研究成果的技术审查;承担城乡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研究工作;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检查验收与入库。
三、广州市土地利用发展中心(挂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牌子)
#p#分页标题#e#公益一类,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主要任务:负责土地供应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评估、收缴、催缴、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基准房价、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土地及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负责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管理技术研究和估价行业管理工作。
四、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挂广州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牌子)
公益一类,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主要任务: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和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登记簿的生成和动态维护;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登记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确认房地产权属并核发房地产证工作;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委托,组织实施矿业权交易;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矿业权供求信息、交易行情以及政策法规信息,对我市矿业权市场进行监测和分析,为矿业权交易提供法律和技术咨询工作;协助调查矿业权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承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的省级矿业权交易职能;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省内跨地级以上市的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职能;承担设置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建立统一登记机制、制作和核发证书等具体工作。(其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工作已于2014年7月移交至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
公益一类,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主要任务:负责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负责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的前期工作;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及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的编制工作。
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档案管理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公益一类,正处级。主要任务: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受城市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负责对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规划管理业务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等乡建设档案的统一接收、保管、利用及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档案编研和珍贵城乡建设历史档案的征集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
公益一类,正处级。主要任务:负责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广州城乡规划信息库的规划、编制与建设工作;负责将信息化技术应用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市规划局对规划管理信息化技术的审查工作。
八、广州市城市规划展览中心
公益一类,正处级。主要任务:负责展示广州市城市发展的历史轨迹、近期规划和远景规划工作;承担规划项目的公示、告示等工作。参与城乡规划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中心日常维护及运营管理工作;承担市规划局交办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九、广州市地质调查院(挂广州市地质环境监测中心牌子)
公益一类,正处级。主要任务:负责我市地质灾害监测、巡查、评价、调查、预报预警、常识科普宣传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事务性工作;监督我市建设项目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负责我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我市地质环境监测和地下水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负责我市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负责草拟我市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与监测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我市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性调查、抢险技术指导等有关工作;负责我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核查工作;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和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我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地质资料的汇交;负责我市地质遗迹调查、评价工作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p#分页标题#e#十、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挂广州市航空遥感综合调查指挥部办公室、广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中心、广州市低碳城市规划研究中心牌子)
公益三类,正处级。主要任务:承担广州市城乡法定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维护工作,参与广州市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建设重大政策的研究工作;负责广州市城乡规划基础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摄影测量与遥感、城乡规划管理测量、地下管线与地下空间测绘工作;承担广州市地图编制、测绘与地理信息新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及推广工作;负责广州市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勘察和地质环境质量评价、广州市勘测成果的信息发布和共享工作;承担城乡规划设计、市政及园林规划与设计、岩土勘察与设计、建筑工程设计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
公益三类,正处级。主要任务:负责广州市交通模型系统的建立、维护及各类交通规划编制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草拟广州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工作;协助市规划部门开展广州市道路网红线、轨道网及其它交通设施黄线的动态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接城市规划、交通市政工程的研究、设计和咨询工作。
十二、广州市岭南建筑研究中心
公益三类,正处级。主要任务:承担岭南城乡建筑文化的学术研究及技术推广,开展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和技术咨询工作;开展岭南建筑资料的挖掘、收集和整理工作;开展岭南特色城乡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历史街区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十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正处级。主要任务: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木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十四、广州市规划局机关服务中心
正处级。主要任务: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花木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推荐内容 Recommended
-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04-10
- 长宁区二手车收购交易市场「颖荣二手回收公司04-03
- 版权评估为金融与文化架桥 10部剧版权=近亿元03-26
- 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赔偿基金开启“广03-08
- 普洱日报数字报01-31
- 市房地产交易大厅已评估事项实现率100%01-16
相关内容 Related
- 无形资产评估之非专利技术价值评估需要搜集哪11-26
- 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吗?有什么要求?11-26
- 康盛股份:拟以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04-17
- 我国首个国家级知识产权评估认证中心成立04-16
- 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04-15
-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书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