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新规6月15日施行

日期:2017-06-05 / 人气: / 来源:本站

[导读]近日,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并明确自6月15日施行

近日,市住建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并明确自6月15日施行。这是我市房屋征收的全新规定,其结合温州实际,对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工作、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有关内容作了明确,对于“大拆大整”进行中的征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评估结果的复核和鉴定以及对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总结了近年来温州各县(市、区)在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实践方面的一些经验和创新,建立完善符合温州市实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根据《通知》,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报名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时应将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有关规定投票或随机确定。参加投票或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并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机构应当对投票时间、投票人的身份信息、投票过程及投票结果进行全程公证。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结果。

《通知》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并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带队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此外,公示的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满意度等内容。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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