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解读》第八章 收入和政府补助

日期:2016-10-07 / 人气: / 来源:本站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按照小企业从事日常活动对小企业的重要性,将其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小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小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从事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实现的收入。例如,小工业企业的材料销售、技术转让、固定资产出租的收入,均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畴。
  政府补助是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由此可见,政府补助不属于收入的范畴。
  一、 商品销售收入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等情况。
  (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根据小企业和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按照价款,加上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按照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成本的计算和结转,按其计算和结转时间的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逐日(或逐笔)计算和结转;另一种是定期计算和结转。前者是每天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后者是月末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计算商品销售成本时,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无论何时计算和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
  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例8-1  利华商贸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 000元。
  利华商贸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同时,结转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000
  贷:库存商品    6 000
  例8-2宝源公司向康发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 100元;宝源公司已收到康发公司支付的货款35 100元,并将提货单送交康发公司;该批商品成本为25 000元。
  宝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 000
  贷:库存商品    25 000
  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已根据小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小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例8-3朝批公司售给一家商场一批商品,商品货款为1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为1 700元,发运商品时,为购货单位以银行存款账户转账支票代垫运杂费200元,当日已向银行办妥货款和代垫费用的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原进价为8 000元。
  借:应收账款    11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银行存款    20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
  此外,《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要以商品发出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予以确认,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同时满足销售收入的五个确认条件,不再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质量要求。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管企业采用何种结算方式,收入确认都以发出商品或办妥收款手续为基准,而不再强调风险报酬转移等原则性规定,对小企业最直接的影响是收入确认时点更为明确,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增加了可操作性,降低了工作负担,符合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确认时点的前移,会增加小企业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同时也伴随着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这些都会影响到企业当期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进而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收入确认的同时也会确认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应交消费税,进而影响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数额。如果小企业将以前不能确认收入的业务确认为收入,就会增加企业当期上述税种的应缴额。因为不考虑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所以企业会把一些实质上不能确认收入的交易事项,如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等确认为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利润,提高了盈利能力,扩大了经营成果,强化了经营潜力及发展前景,从而有利于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特殊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于小企业而言,特殊商品销售业务主要包括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旧换新销售商品等情况。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注意区分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及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总的来讲,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而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1、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区别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例如,小企业为鼓励客户多买商品可能会规定,购买10件以上商品给予客户10%的折扣,或客户每买10件送1件。此外,小企业为了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的商品,也可能降价(打折)销售。
  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已发生,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小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发生在小企业销售商品之后。小企业销售商品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以及发生多少要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小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能确定现金折扣金额。因此,小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实际上是小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不同。例如,销售价格为1 000元的商品,增值税税额为170元,购买方应享有的现金折扣为1%。如果购销双方约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则购买方应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0元;如果购销双方约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一并考虑增值税,则购买方享有的现金折扣金额为11.7元。
  例8-4 2016年1月1日,华德公司向隆泰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华德公司和隆泰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设不结转销售成本,并且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税额。
  华德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税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如果隆泰公司在1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元( 20 000x2%),实际付款23 000元(23 400-400)。
  借:银行存款    23 000
         财务费用    400
  贷:应收账款    23 400
  如果隆泰公司在1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200元( 20 000xl%),实际付款23 200元(23 400-200)。
  借:银行存款 232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如果隆泰公司在1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3)销售折让。<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小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8-5 2016年5月,华德公司向隆泰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600元。隆泰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华德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税额。假设不结转商品成本。
  华德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    4 680
  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    88 920
  小企业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
  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应是出售商品的价格,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批发价。从事商品批发的小企业将商品销售给零售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价格。
  (2)零售价。从事商品零售的小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个人或集体消费者的价格。
  (3)出口商品的入账价格,一律以离岸价( FOB)为入账基础。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包括明佣和暗佣)和银行财务费等,以红字冲减收入宅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收支,列入销售费用。出口商品发生的对外理赔,则以红字冲减收入。
  2、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一条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
  小企业销售商品除了可能发生销售折让外,还有可能发生销售退回。对于销售退回,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在发生时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一致,不存在差异,不需要纳税调整。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的相应金额。
  例8-6 2015年12月12日,神都公司向科苑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 000元。
  为及早收回货款,神都公司和科苑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科苑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支付货款。2016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科苑公司退回,神都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神都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12月12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在2015年12月19日收到货款时,按销售总价50 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1 000元
  ( 50 000x2%),实际收款57 500元(58 500-1 000)。
  借: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2016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7 500
         财务费用    1 000
  同时: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3、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预收款销售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销售方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确认为预收账款。
  例8-7方达公司和景云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景云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 600元。景云公司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3个月后支付。
  方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60%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8000
  贷:预收账款  48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时:
  借:预收账款  48000
  银行存款   45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例8-8 2015年10月,鲁景公司委托威河公司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为1 000元/件,甲商品成本为60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鲁景公司收到威河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如果甲商品没有卖出去,威河公司可以将其退回给鲁景公司。
  假定代销合同规定,威河公司按每件1 000元售给顾客,鲁景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威河公司手续费。威河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7 000元。鲁景公司在收到威河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威河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鲁景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威河公司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10 000
  贷:应收账款——威河公司    10 000
  收到威河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107 000元(117 000-10 000)时:
  借:银行存款  107 000
  贷:应收账款——威河公司  107 000
  5、销售材料等存货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小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
  小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进行会计处理。
  例8-9方达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8 000元。
  方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原材料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结转已销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8 000
  贷:原材料    8 000
  6、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表1-3可知,小企业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收入实现,收入金额为分期收款金额,并结转相应成本,计算应交增值税和所得税额。
  例8-10 2016年1月1日,京丰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文同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分四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60 000元。假定京丰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1) 2016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不确认收入。
  (2) 2016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主营业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库存商品——××设备    40 000
  (3)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同(2)。
  对于分期收款实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商品销售,要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为收入,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按照现值确认收入。直接按合同价款确认为当期收入而不再折现,相对而言会增加小企业当期的营业收入,增加当期所交所得税,但同时也会使小企业当期利润相对较大,有利于小企业的融资行为。
  7、买一赠一和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赠品不确认收入。根据国税函[ 2008] 875号文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例8-11  汇文公司是一家厨房用品生产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是电饭煲,副产品是高压锅。电饭煲成本为每台600元,售价为每台1 000元;高压锅成本为每台300元,售价为每台5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汇文公司2016年1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汇文公司采用“买1台电饭煲赠送1台高压锅”的销售方式,本月共卖出200台电饭煲。
  汇文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电饭煲    120 000
  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120 000
  借:销售费用    77 000
  贷:库存商品——高压锅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税务处理上,将200 000元的总收入按两种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别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33 333元(1 000÷1 500x200 000)和其他业务收入66 667元(500÷1 500x200 000)。
  (2) 将商品用于对外捐赠。汇文公司通过有关公益慈善机构向养老院捐赠100台电饭煲。
  在会计处理上,对外捐赠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汇文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77 000
  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根据国税函[2008] 828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在税务处理上,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汇文公司期末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 000元[100X(1 000-60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假设汇文公司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 000 000元,则扣除限额为240 000元,此处的77 000元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假设汇文公司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为500 000元,则可扣除限额为60 000元,超出部分17 000元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以后年度也不得再扣除这17 000元。
  8、以旧换新销售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和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
  例8-12 2016年3月,大美公司共销售MN型号彩色电视机100台,每台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4 000元,每台销售成本为2 000元;同时回收100台MN型号旧彩色电视机,每台回收价格为234元;款项均已收付。
  大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16年3月,大美公司销售100台MN型号彩色电视机:
  借:库存现金    46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 000
  贷:库存商品-MN型号彩色电视机    200 000
  (2) 2016年3月,大美公司回收100台MN型号彩色电视机: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库存现金    23 400
  (三)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会计处理
  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七款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产品分成收入额的确定标准,即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由此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
  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异同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可能会存在差异。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销售处理,税法也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这种交换方式实际上包括了购进和销售两笔业务,且购销业务同时成立。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定相关税金:换出存货、固定资产(动产)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换出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等。《小企业会计准则》还规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按照其销售价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还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因为上述视同销售行为的所有权属均发生改变,所以不仅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原则,而且符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认定标准,因此不存在差异调整问题,在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一般销售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税法作为销售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因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虽然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但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也不可能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只是按成本结转,但按照税法规定,则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同时,按照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一捐赠支出”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用自产货物无偿捐赠他人,应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两项业务进行纳税调整。
  增值税规定作为销售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不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小企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等。其所有权属没有发生改变,且该资产在空间上并没有转移至境外,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因而该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就不用确认收入,也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照增值税规定,应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等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小企业可以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f A105010。
  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第1个和第3个条件,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二、提供劳务收入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二条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上规定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的内容,和税法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小企业劳务收入不包括金融保险,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不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小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如属于小企业的主营业务所实现的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处理;如属于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结转的相关成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例8-13 2016年3月10日,建科公司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该安装任务可一次完成,合同总价款为9 000元,实际发生安装成本为5 000元。假定安装业务属于建科公司的主营业务。
  建科公司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贷:银行存款等    5 000
  若上述安装任务需花费一段时间(不超过本会计期间)才能完成,则在为提供劳务发生有关支出时:
  借: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注:未写明金额,主要是由于实际发生成本5 000元是个总计数,而每笔归集劳务成本的分录金额不同。)
  待安装完成确认所提供劳务的收入并结转该项劳务总成本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劳务成本  5000
  (二)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劳务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度的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成本。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小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时,小企业按照计算确定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例8-14科苑公司于2016年10月1日为客户研制一项软件,合同规定的研制开发期为5个月,合同总收入为400 000元,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发生成本180 000元,预收账款250 000元。预计开发完成该项软件的总成本为250 000元。2016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软件的完工进度为70%。假定合同总收入很可能收回,研制开发软件属于科苑公司的主营业务。
  科苑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180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180 000
  (2)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 000
  贷:预收账款    250 000
  ( 3) 2016年12月31日确认该项劳务的本期收入和费用。
  若按专业测量师测量结果确定该劳务的完工进度,则2016年确认的收入为:400 000×70%-0=280 000(元)。
  2016年确认的费用为:250 000x70%-0=175 000(元)。
  借:预收账款    2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5 000
  贷:劳务成本    175 000
  若按已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该劳务的完工进度(假定研制开发期内劳务量均衡发生),则至2016年12月31日,该劳务的完工进度为60%(该项软件研制开发已完成的工作时间为3个月,占完成此项劳务所需总工作时间5个月的60%)。
  据此,2016年确认的收入为:400 000x60%-0=240 000(元)。
  2016年确认的费用为:250 000x60%-0=150 000(元)。
  借:预收账款    2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000
  贷:劳务成本    150 000
  若按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该劳务的完工进度,则至2016年12月31日,该劳务的完工进度为72%(180 000÷250 000)。
  据此,2016年确认的收入为:400 000x72%-0=288 000(元)。
  2016年确认的费用为:250 000x72%-0=180 000(元)。
  借:预收账款    288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8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劳务成本    180 000
  和提供劳务收入相关联的营业成本,需要考虑暂估入账问题。
  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对于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思路基本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果能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上述规定。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交易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四条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例8-15奥斯公司和宝安公司签订合同,向宝安公司销售一部电梯并负责安装。奥斯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200 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196 000元,安装费为4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电梯的成本为112 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2 4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假定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奥斯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安装费用2 400元:
  借:主营业成本——电梯安装    2 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 400
  (2)确认销售电梯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合计200 000元:
  借:应收账款——宝安公司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电梯    196 000
                               ——电梯安装劳务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3)结转销售商品成本112 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电梯    112 000
  贷:库存商品——××电梯    112 000
  例8-16创佳公司在2016年1月8日向联华商场销售一批彩色电视机,为保证及时供货,双方约定由创佳公司动用自己的汽车进行运输,创佳公司除收取彩色电视机货款外还向联华商场收取运输费。创佳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款项于当天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72 000元。假定创佳公司为运输该批彩色电视机发生的运输成本为340元,其中汽车折旧为120元,运输工人薪酬为220元。
  创佳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彩色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发生运输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商品运输    3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0
         累计折旧——x X汽车  120
  (3)结转彩色电视机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 000
  贷:库存商品   72 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和税法的比较
  1、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小企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 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销售收入确认,强调以收款权利的取得为标志。
  2、收入种类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详细列举了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共九种。
  3、销售结算方式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列举了七种销售结算方式,和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之间收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存在差别。
  (1)和增值税的异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小企业会计准则》缺少发出货物的限定条件。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I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货物收入如何确认没有做出规定。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小企业会计准则》分期收款方式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但对赊销方式收入如何确认没有做出规定。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岛,为茇警瓶箝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规定以是否收到代销清单作为委托代销方式下收入确认的条件,对其他问题均未涉及。
  (2)和消费税的异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对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
  ①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别同增值税。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这一规定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同。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别同增值税。
  (3)和企业所得税的异同。
  ①根据875号文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相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有托收承付方式、预收款方式、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或者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以旧换新方式、分期收款方式。
  ②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有:
  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此条款的前半部分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及。舌关于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两者之间也有不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可见,企业所得税对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有完工进度法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法两种方法,《小企业会计准则》只列举了完工进度法一种方法。
  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咸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两者相比较,产品分成方式收入的确认时间相同,但收入金额确认的表述略有不同。
  三、收入的税务处理
  小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需要填报一级附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l01010)中,如表8-2所示,然后将第1行填报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l00000)的第1行。
  四、政府补助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最常见的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但由于历史原因也存在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这种情况已经趋于消失。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三种: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小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为了体现财政拨款的政策引导作用,这类拨款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才能申请拨款;同时附有明确的使用条件,政府在批准拨款时就规定了资金的具体用途。
  财政拨款可以是事前支付,也可以是事后支付。前者是指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经申请取得拨款之后,将拨款用于规定用途或其他用途。例如,符合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小企业,取得拨付资金后,用于购买设备等规定用途。后者是指符合申报条件的小企业,从事相关活动、发生相关费用之后,再向政府部门申请拨款。例如,为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可以采用事后支付的方式,小企业完成开拓市场活动(如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等)后,根据政府批复的支持金额获得资助资金。
  2、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小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的补贴对象通常是符合申报条件的某类项目。例如,农业产业化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项目通常是综合性项目,包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研发费用、人员开支、购买服务等;也可以是单项的,如仅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目前,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益小企业。例如,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对中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提供的贷款贴息。另一种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例如,某些扶贫资金,由农行系统发放贴息贷款,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结算贴息资金,承贷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向小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税收返还主要包括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流转税,其中,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实务中,还存在税收奖励的情况,若采用先据实征收、再以现金返还的方式,在本质上也属于税收返还。
  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二)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九条 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1)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3)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合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这类补助一般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如政府拨付的用于小企业购买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政府对小企业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相关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等,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
  (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8-17 2015年1月1日,京卫公司为建造一项环保工程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6%。当年12月31日,京卫公司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按照实际贷款额50万元给予京卫公司年利率3%的财政贴息,共计3万元,分两次支付。2016年1月15日,第一笔财政贴息资金1.2万元到账。2016年7月1日,工程完工,第二笔财政贴息资金1.8万元到账,该工程预计使用寿命10年。
  京卫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 2017年1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2 000
  贷:递延收益    12 000
  (2) 2017年7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8 000
  贷:递延收益    l8 000
  (3) 2017年7月1日工程完工,开始分配递延收益,自2017年7月1日起,每个月月末:
  借:递延收益    250( 30 000/120)
  贷:营业外收入    250
  例8-18华达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小企业,2016年4月收到从政府无偿取得自行研究开发新产品专利技术的专项拨款100万元,该企业将此项资金用于购置一套新产品开发专项设备,价值58.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额为8.5万元。6月,该项设备已投产使用,且达到预期用途。暂不考虑其残值,采用直线法10年折旧;将剩下的41.5万元,全用于该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开发,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20万元,人员工资10万元,折旧费用2万元,长期待摊费用2万元;支付项目设计费l万元,装备调试费1.5万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万元,其他费用3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38万元,研发项目预期2016年7月完成,且达到用途形成无形资产,并预计10年摊销。)
  华达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为万元)。
  (1)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支付专项设备款时:
  借:固定资产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3)计提专项设备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0.4167
  贷:累计折旧    0.4167( 50÷10÷12)
  (4)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5
                        ——资本化支出    38
  贷:原材料    20
         应付职工薪酬    10
         累计折旧    2
         长期待摊费用    2
         银行存款    7.5
  (5)研发项目达到预期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
  借:管理费用    3.5
         无形资产    38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5
                        ——资本化支出    38
  (6)分配递延收益时:
  借:递延收益    10.6
  贷:营业外收入    10.6
  递延收益10.6万元(2.5+5.25+2.85),其分配如下。
  ① 2016年7—12月专项设备折旧费:50÷10÷12x6-2.5(万元)。
  ②研发项目。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3.5x 100%+3.5x50%=5.25(万元)。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38x150%÷10÷12x6=2.85(万元)。
  与《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
  对非货币性资产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第一,小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辛卜助所附条件;第二,小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上述条件未满足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是需要按期分摊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
  “递延收益”账户,是用来核算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是国家为促进小企业发展无偿拨给,但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资产负债表中的非流动负债中,有“递延收益”项目来反映小企业收到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2、其他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这类补助通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例如,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小企业在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款时将其确认为收益,而不在确认应付增值税时确认应收税收返还款。
  例8-19长元公司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2016年1月,该公司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1.2万元。2016年2月,该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额8 400元。
  长元公司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 400
  贷:营业外收入    8 400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现在致电 0531-88888511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