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忻州市住

日期:2016-10-06 / 人气: / 来源:本站

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忻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现将修订的《忻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27日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办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围绕“三去一降一补”工作重点发挥好住房公积金作用的通知》,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保证满足阶段性提取期间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购房提取、租房提取、物业费提取以及先提后贷等多种提取需求,以便更好的服务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

  一、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支付物业费和维修基金的;

  11、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2、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对发生过购(建)房行为但至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2016年将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额不超过所购房屋当时的价款,有付款凭证的凭凭证提取,无凭证的按照市中心印发的忻住金管[2015]19号《关于房屋抵押贷款价值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执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

  (二)单位自建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缴存职工提取,需提供单位自建住房或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对断缴企业职工实行留户提取,职工个人提取按中心正常提取手续办理。

  如单位统一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断缴原因说明;

  2、由提取人填写的个人提取审批表;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人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签名。

  如单位统一办理不能提供个人银行卡的,需单位与中心签订承诺书,保证将住房公积金退还职工。

  (四)缴存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申请书(说明建造费用)并加注村委会意见。

  (五)对2015年提供证明材料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提取总额度未达到总房价款的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中心系统存有扫描件的)还可继续提取,提取额之和不超过总房价款。

  (六)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七)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范围内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八)租房提取。首次租房提取的持缴存地城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可一次性提取5年的房租金额(租赁费每年最高2万元);已租房提取过的,需要再次出具无房证明,提取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九)采用住房公积金联名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及担保人的提取。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联保公积金余额留足贷款余额的30%后,剩余的公积金可提取,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并实施冻结。

  (十)采用房产抵押方式贷款的提取。在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

  (十一)物业费提取。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十二)批量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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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单位经办人负责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和《2016阶段性批量提取审批表(本人签名并压手印)》,审核办理;

  2、中心审核,提取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单位统一办理;

  3、审核无误后,录入系统,审批后打印提取单,财务拨款。

  (十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材料。

  (十四)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十五)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等。

  (十六)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

  (十七)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调动手续证明或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八)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十九)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二十)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薄或单位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提取的程序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或者申请人本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身份证、本人银行卡等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单位过渡账户或者提取人的银行卡(折),报管理中心审批。

  (三)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即时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批量提取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者本人。

  (四)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提取流程

  职工或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业务受理→审批→划款

  提取资料归档收存: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二)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逐笔收存相关资料。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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