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手房房主收定金后想涨价 被判赔买主30万
日期:2016-10-06 / 人气: / 来源:本站
这两天,一份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9月26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的照片在朋友圈里广泛流传,这起民事诉讼事关眼下最热的事——买房,原告方买房遭遇被告方卖主坐地起价,于是决定起诉维权。自打楼市开始高歌猛进,房屋买卖的纠纷数量也开始明显增加,纠纷主要来自于价格变动,卖主临签合同甚至签了合同还要坐地起价的行为比比皆是,让很多买主苦不堪言。这份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方李某最终获得一审胜诉,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30万元。
经核实,这份民事判决书是真实的,这是否意味着今后都可以靠法律途径解决房屋因价格产生的买卖纠纷?事实可能没那么简单。
案情简述
6月12日原告方李某与被告方张某在河北区一中介内签订了《房屋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名下坐落于河北区金狮家园的一套房屋以101万元的总价出售给原告,同时约定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付给被告定金2万元。合同还约定原告在9月2日前筹齐首付,在9月5日前办理完贷款手续,并在9月5日前双方一起到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办理交易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2万元,并向第三人交纳中介费等费用共计12100元。
8月28日左右,第三人通知原告贷款手续办理完结,但被告方想涨价,不同意按照原合同售价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同意配合原告到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协商无果后,原告决定起诉。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补偿包括中介服务费1万元、评估费15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在内的损失共计30万元。
被告张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同意返还2万元定金,但不同意补偿损失3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一次性补偿原告损失30万元,案件受理费6945元由被告承担。
为何判赔30万?因为有这么句话
记者联系到了该案的审判员,但该审判员表示,她不便接受媒体采访,且判决15天后才会生效,现阶段她不便发言。
(判决书中关键的一句话)为什么原告可以胜诉,且能获判补偿损失30万元,击水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务部部长安刚告诉记者,因为判决书中有一句话很重要,“‘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认可在确认被告违约之时(即2016年8月28日)讼争房屋价格为1500000元’,就是这句话,奠定了法院判决的基础,双方都认可房子涨了这么多钱,判决就简单多了。”安律师说,“而在大多数案例中,买卖双方是很难在房屋涨价幅度上达成共识的,我这里现在就有一起一模一样的诉讼,签约时房屋售价为130万,,后来卖方反悔了,买方认为现在房子值180万,但卖方认为没这么多,因为涨得越多,买方的损失就越大,卖方要补偿的就越多。”
双方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要如何评估房屋价值?
安律师表示,法院一般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评估房产价值,依据的是房管局每天给出的指导价,“这个价格肯定不会跟中介价格一样,通常要比中介价格低,应该说,这个价格是更理性的价格。”
安律师认为,这个案子不具备普遍可比性,买卖双方就房屋增值数额达成一致是比较少见的情况,不能认为买卖纠纷时买方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被判获得差价补偿。
卖主变卦能不能防?建议合同里加这么一条
如今楼市如火如荼,一套房子一夜之间涨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情况也算不上稀奇,所以卖主临过户前变主意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安律师表示,仅这一周的时间,他就接下了三四个类似的诉讼委托,“有的连网签都打完了,卖主要么涨二三十万,要么就干脆不卖了,涨二三十万都算少的。”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买方有什么办法更多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吗?
安律师表示,目前确实没有什么方法可以约束卖主临时坐地起价的行为,买方只能在合同细节上尽量多的减少自己可能的损失,比如像本案这样的情况,诉讼费、中介服务费、评估费等费用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安律师建议可以在合同中加上如下条款:非违约方因维权发生的费用的合理部分,均由对方承担。这个“因维权发生的费用的合理部分”,还可以包括调查取证费、聘请律师代理费等。
但最好的情况还是,商定一个价格,双方都守约,顺利成交,买卖双方都不要增加不必要的麻烦。新闻117记者 顾明君
作者:中立达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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